(信托制度)课程专题研讨不动解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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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制度 信托 制度 课程 专题研讨 不动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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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壹、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參、不動產證券化之案例規劃及模擬肆、不動產證券化之效益分析與行銷(案例)伍、結論壹、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壹、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 向銀行融資發行證券(間接金融)(直接金融)企業金融證券化金融資產證券化固定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壹、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壹、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 項目取得資金方式傳統(企業金融)證券化公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流通性強的金融商品,以取代傳統金融機構之短期融資與長期貸款。資產證券化債權證券化(金融資產)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其他消費性債權證券化(汽車貸款、租賃租金、信用卡債權、應收帳款、對中小企業放款等)不動產證券化(固定資
2、產)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壹、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壹、不動產證券化的概念 利用發行證券的方式,將傳統不動產所有權之直接投資轉變為證券投資型態,使投資人與其所投資的不動產間之法律關係,由直接之物權關係轉變為間接的債權關係,資金得經由該有價證券從資本市場注入不動產市場。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一)不動產投資信託 指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 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 利、資產證券化之有價證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 標的而成立之信託。(二)不動產資產信託 委託人移轉其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予受託機構,並 由受託機構向不特定人募集
3、發行或向特定人私募交付不 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表彰受益人對該信託之不動 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之 權利而成立 之信託。二、不動產投資信託運作架構圖二、不動產投資信託運作架構圖5.發行受益證券主 管 機 關信用評等機構信託監察人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會計師專業估價者承銷商律師其他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受託機構(信託業)投資人投資人建築開發業營造業不動產管理機構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上市(櫃)買賣受益人會議1.申請募集或 私募受益證券2.主管機關核 准或申報生效4.收取價款7.委任管理不動產6.基金投資 運用及收取 投資收益3.信用評等8.召集受益人會議
4、、執行受益人會議 決議及代為訴訟證券市場9.分配受益證券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予各受益人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主 管 機 關信用增強或評等機構信託監察人會計師專業估價者承銷商律師受託機構(信託業)投資人投資人不動產管理機構上市(櫃)買賣受益人會議1.申請募集或 私募受益證券2.主管機關核 准或申報生效6.發行受益證券5.收取價款8.委任管理不動產3.訂定契約 及不動產 信託移轉4.信用增強 或信用評等11.召集受益人會議、執行受益人會議 決議及代為訴訟證券市場10.分配受益證券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予各受益人委託人(不動產業主)7.給付出售受 益證券價款9.
5、收取不動產收益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三、不動產資產信託運作架構圖三、不動產資產信託運作架構圖(一)受託機構:擔任受益證券發行機構,受託管理及 處分信託財產。1.以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為限,設立滿三年以上者,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2.建築業或其他業者可自組專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信託公司,但應符合財政部規定之最低實收資本額(分別為新台幣10億元,3億元)、股東結構、負責人、資格條件、經營與管理人員專門學識或經驗及業務限制等規定。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二二)Arranger(或投資銀行
6、):協助受託機構及業主進行不動或投資銀行):協助受託機構及業主進行不動 產證券化之財務規劃,包含挑選適當標的、現金流量預產證券化之財務規劃,包含挑選適當標的、現金流量預 估、估、財務模型預測及產品設計等。財務模型預測及產品設計等。(三三)承銷商:協助受託機構承銷受益證券。承銷商:協助受託機構承銷受益證券。(四四)不動產管理機構:接受受託機構委託管理不動產(建築開不動產管理機構:接受受託機構委託管理不動產(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等)。發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租賃業等)。(五五)專業專業估價者: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及預期收益評估報告。估價者:出具不動產估價報告及預期收益
7、評估報告。(六六)律師: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撰擬不動產投資或資產信律師:提供相關法律諮詢服務、撰擬不動產投資或資產信 託契約及出具法律意見書等。託契約及出具法律意見書等。(七七)會計師:出具稅務意見及會計意見。會計師:出具稅務意見及會計意見。(八八)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信用評等報告。信用評等機構:出具信用評等報告。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一一)不動產: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指土地、建築改良物、道路、橋樑、隧道、軌道、碼 頭、停車場等具有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頭、停車場等具有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二二)限收益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
8、關權利:限收益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即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地上權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即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或地上權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定之權利。關核定之權利。(三三)信託移轉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或檢信託移轉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者,委託人應予塗銷,或檢 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存續期間不行使抵押權之法院公證同具抵押權人於信託存續期間不行使抵押權之法院公證同 意書。意書。(四四)委託人應提供債務明細並公告債權人聲明異議。委託人應提供債務明細並公告債權人聲明異議。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一一)運用於現金、政府債券及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運用於現金
9、、政府債券及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 利、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應達不動產投資利、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應達不動產投資 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75。(二二)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擔保。不得為保證、放款或提供擔保。(三三)為不動產開發、營運目的之需要,得以信託財產為不動產開發、營運目的之需要,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並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等,債權人借入款項,並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等,債權人僅得於該擔保物權設定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僅得於該擔保物權設定範圍內聲請強制執行。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一一)免徵證交稅:免徵證交稅:本條例之受益證券之買賣或收回,免
10、徵證交稅。本條例之受益證券之買賣或收回,免徵證交稅。(二二)信託利益強制分配:信託利益強制分配:受益證券之信託利益應每年分配。受益證券之信託利益應每年分配。(三三)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分配時採分離課稅(稅率暫定為分配時採分離課稅(稅率暫定為6),對於高),對於高所得者具有節稅效果。所得者具有節稅效果。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四四)地價稅之課徵:地價稅之課徵: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其應納稅額之計算,就該信託計 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畫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市)轄區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轄區
11、內之所有信託土地合併計算地 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五五)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依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約定,信託土地於信託終止後毋須返 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還委託人者,於信託行為成立移轉土地所有權時,以委託人 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不適用土地稅法第二十八 條之三規定。條之三規定。貳、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立法重點 (一一)第一順位受益證券第一順位受益證券最優先順位之受益證券,不僅定有面額並
12、有票面最優先順位之受益證券,不僅定有面額並有票面 利率,其收益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為主要對利率,其收益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為主要對 投資人銷售之證券化商品。投資人銷售之證券化商品。(二二)次順位證券次順位證券第二順位受益證券通常以第一順位受益券發行後第二順位受益證券通常以第一順位受益券發行後 的信託資產剩餘價值作為次順位憑證的發行基的信託資產剩餘價值作為次順位憑證的發行基 礎,其作用為強化第一順位受益證券的受償價值。礎,其作用為強化第一順位受益證券的受償價值。參、不動產證券化之產品規劃及模擬參、不動產證券化之產品規劃及模擬 (一)到期還本型:1.證券化標的:具有穩定收入之收益型不動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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