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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明代君主集权宦官与民变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206221
  • 上传时间:2023-02-17
  • 格式:PPT
  • 页数:16
  • 大小:1.79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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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明代 君主 集权 宦官 民变 课件
    资源描述:

    1、明代君主集權宦官與民變他是明君還是暴君?清朝人繪畫明朝人繪畫 吳朱元璋傳:他的以猛治國的方針,過分地運用特務組織製造了許多血案,野蠻慘酷的刑罰,大量的屠殺弄到賢否不分,善惡不辨的地步。許多卓著勳勞的大將和文人,毫無理由地被野蠻殺害;錦衣衛和廷杖兩樣弊政,在明朝整個統治時期發生了極其惡劣的作用,都是他開的頭,立的制度。十 五 年 罷 儀 鸞 司,改 置 錦 衣衛,秩 從 三 品,其 屬 有 御 椅 等 七 員,皆 正 六 品 設 經 歷 司,掌 文 移 出 入;鎮 撫 司,掌 本 刑 名,兼 理 軍 匠 十 七 年 改 錦 衣 指 揮 使 為 正 三 品 二 十 年 以 治 錦 衣 者 多 非

    2、法 凌 虐,乃 焚 刑 具,出 繫 囚,送 刑 部 審 錄,詔 內 外 獄 咸 歸 三 法 司,罷 錦 衣 獄 成 祖 時 復 置 尋 增 北 鎮 撫 司,專 治 詔 獄 成 化 間,刻 印 畀 之,獄 成 得 專 達,不 關 白 錦 衣,錦 衣 官 亦 不 得 干 預 而 以 舊 所 設 為 南 鎮 撫 司,專 理 軍 匠 明史職官志錦衣衛錦衣衛之設 洪武寶訓十八年諭戶部:人皆言農桑衣食之,然業本必先于黜末,自什一之塗開,奇巧之技作,于是一農執耒而百家待食,一女躬織而萬夫待衣,欲民之毋貧得乎?朕思足食在於禁末作,足衣在于禁華靡,直令天下四民,各守其業,不許游食,庶民之家不許衣錦繡。定黃冊、魚

    3、鱗圖冊以定稅 以中原田多荒蕪,乃計民授田,毋許兼併,額外墾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在洪武元年至十三年多次減免田租 277年以國子監生分行天下,督修水利,明年,凡開塘堰四萬九百八十七處,四千一旦六十二處,陂渠岸五千四十八處發展農業躬行儉樸 初起宮室,太祖見奇麗者命去之,並謂中書省:吾節儉是寶,民力其毋殫乎?洪武元年,下令非朝廷所需,毋得妄獻。有司奏造宮中諸物,應金者下令以銅為,有司言:費小不足惜。上曰:朕富有四海,豈吝於此?然所謂儉約者,非身先之,何以率下?曾指宮中隙地謂太子曰:此非不可起亭臺館榭為游觀之所,誠不忍重傷民力耳,嚴刑濫殺 太祖以喜怒用事(孟森

    4、)洪武十八年,第一次定大誥,次年復作續編、三編 明初四案:胡惟庸、藍玉因貴臣取忌 郭桓以貪墨死數萬人,空印近作弊,坐死者極眾 李仕魯陳汶輝闢佛、葉伯巨諫分封,王朴與帝辨事非不肯屈,皆死 胡大海子犯禁釀酒之令,時大海征越,王愷請勿誅,太祖曰:寧可使大海叛我,不可使我法不行。手刃之 駙馬都尉歐陽倫不法,賜死 太祖之峻法,於約束勳貴官吏極嚴,實未嘗濫及平民,且多惟恐虐民(孟森)番禺知縣史同抗永嘉侯朱亮祖、臨淄縣令歐陽銘笞常遇春卒明初縣令多能為民保障,觸忤貴官,未嘗非恃朝廷之能執法也。(孟森)太 祖 開 國 之 初,懲 元 季 貪 冒,重 繩 贓 吏,揭 諸 司 犯 法 者 於 申 明 亭 以 示 戒

    5、 明史刑法志 一有不稱職,輒遭誅刃,自揣未可僥倖,即避之恐後。(孟森明代史)六年曾罷科舉,十七年始復,用薦舉法不黜澄清吏治?克 新,鞏 昌 人 泰 州 教 諭 也 二 十 六 年,秩 滿 來 朝 召 問 經 史 及 政 治 得 失 克 新 直 言 無 隱 授 贊 善 時 紹 興 王 俊 華 以 善 文 辭,亦 授 是 職 上 諭 吏 部 曰:左 克 新,右 俊 華,重 直 言 也 初,教 官 給 由 至 京,帝 詢 民 疾 苦 岢 嵐 吳 從 權、山 陰 張 桓 皆 言 臣 職 在 訓 士,民 事 無 所 與 帝 怒 曰:宋 胡 瑗 為 蘇、湖 教 授,其 教 兼 經 義 治 事 漢 賈 誼、

    6、董 仲 舒 皆 起 田 里,敷 陳 時 務 唐 馬 周 不 得 親 見 太 宗,且 教 武 臣 言 事 今 既 集 朝 堂,朕 親 詢 問,俱 無 以 對,志 聖 賢 之 道 者 固 如 是 乎!命 竄 之 邊 方,且 榜 諭 天 下 學 校,使 為 鑒 戒 至 是 克 新 以 亮 直 見 重 不 數 年,擢 禮 部 尚 書 尋 引 疾,命 太 醫 給 藥 物,不 輟 其 俸 及 卒,命 有 司 護 喪 歸 葬 明史門克新傳太祖納諫 觀 政 亦 山 陰 人 以 薦 授 九 江 教 授,擢 監 察 御 史 嘗 監 奉 天 門 有 中 使 將 女 樂 入,觀 政 止 之 中 使 曰:有 命 觀 政

    7、 執 不 聽 中 使 慍 而 入,頃 之 出 報 曰:御 史 且 休,女 樂 已 罷 不 用 觀 政 又 拒 曰:必 面 奉 詔 已 而 帝 親 出 宮,謂 之 曰:宮 中 音 樂 廢 缺,欲 使 內 家 肄 習 耳 朕 已 悔 之,御 史 言 是 也 左 右 無 不 驚 異 者 觀 政 累 官 江 西 按 察 使 明史周觀政傳 有 歐 陽 韶,字 子 韶,永 新 人 薦 授 監 察 御 史 有 詔,日 命 兩 御 史 侍 班 韶 嘗 侍 直,帝 乘 怒 將 戮 人 他 御 史 不 敢 言,韶 趨 跪 殿 廷 下,倉 卒 不 能 措 詞,急 捧 手 加 額,呼 曰:陛 下 不 可 帝 察 韶

    8、朴 誠,從 之 明史歐陽韶傳明史宦官傳:明太祖既定江左,鑑前代之失,置宦者不及百人。迨末年頒祖訓乃定為十有二監及各司局,稍稱備員矣。然定制,不得兼外臣文武銜,不得御外臣冠服,官無過四品,月米一石,衣食於內庭。嘗鐫鐵牌置宮門曰:內臣不得干預政事,預者斬。敕諸司不得與文移往來。太 祖 嘗 謂 侍 臣 曰:朕 觀 周 禮,奄 寺 不 及 百 人 後 世 至 踰 數 千,因 用 階 亂 此 曹 止 可 供 酒 掃,給 使 令,非 別 有 委 任,毋 令 過 多 又 言:此 曹 善 者 千 百 中 不 一 二,惡 者 常 千 百 若 用 為 耳 目,即 耳 目 蔽;用 為 心 腹,即 心 腹 病 馭 之

    9、 之 道,在 使 之 畏 法,不 可 使 有 功 畏 法 則 檢 束,有 功 則 驕 恣 有 內 侍 事 帝 最 久,微 言 及 政 事,立 斥 之,終 其 身 不 召 因 定 制,內 侍 毋 許 識 字 洪 武 十 七 年 鑄 鐵 牌,文 曰,內 臣 不 得 干 預 政 事,犯 者 斬 ,置 宮 門 中 又 敕 諸 司 毋 得 與 內 官 監 文 移 往 來 然 二 十 五 年 命 聶 慶 童 往 河 州 敕 諭 茶 馬,中 官 奉 使 行 事 已 自 此 始 明史職官志宦官 成 祖 亦 嘗 云:朕 一 遵 太 祖 訓,無 御 寶 文 書,即 一 軍 一 民,中 官 不 得 擅 調 發 有

    10、私 役 應 天 工 匠 者,立 命 錦 衣 逮 治 顧 中 官 四 出,實 始 永 樂 時 元 年,李 興 等 齎 敕 勞 暹 羅 國 王,此 奉 使 外 國 之 始 也 三 年 命 鄭 和 等 率 兵 二 萬,行 賞 西 洋 古 里、滿 剌 諸 國,此 將 兵 之 始 也 八 年 敕 王 安 等 監 都 督 譚 青 等 軍,馬 靖 巡 視 甘 肅,此 監 軍、巡 視 之 始 也 及 洪 熙 元 年,以 鄭 和 領 下 番 官 軍 守 備 南 京,遂 相 沿 不 改 敕 王 安 鎮 守 甘 肅,而 各 省 鎮 皆 設 鎮 守 矣 宣 德 四 年 特 設 內 書 堂,命 大 學 士 陳 山 專

    11、授 小 內 使 書,而 太 祖 不 許 識 字 讀 書 之 制,由 此 而 廢 賜 王 瑾、金 英 印 記,則 與 諸 密 勿 大 臣 同 賜 金 英、范 弘 等 免 死 詔,則 又 無 異 勳 臣 之 鐵 券 也 英 之 王 振,憲 之 汪 直,武 之 劉 瑾,熹 之 魏 忠 賢,太 阿 倒 握,威 福 下 移 神 宗 礦 稅 之 使,無 一 方 不 罹 厥 害 其 他 怙 勢 薰 灼,不 可 勝 紀 而 蔭 弟、蔭 姪、封 伯、封 公,則 撓 官 制 之 大 者 莊 烈 帝 初 翦 大 憝,中 外 頌 聖 既 而 鎮 守、出 征、督 餉、坐 營 等 事,無 一 不 命 中 官 為 之,而 明 亦 遂 亡 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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