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课件第10章 证券欺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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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法课件第10章 证券欺诈 金融法 课件 10 证券 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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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 证券欺诈1目录o 虚假陈述o 内幕交易o 操纵市场21、虚假陈述o 虚假记载o 误导性陈述o 重大遗漏o 不正当披露3o 发行时的虚假陈述o 上市后的虚假陈述4o 积极信息披露义务o 消极信息披露义务5(1)消极信息披露义务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o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o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o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6刑事责任o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2、o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o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o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3、期徒刑或者拘役。7收购苏三山谣言案收购苏三山谣言案o 1993年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广西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致特区证券报编辑部的函件。这一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引起了苏三山股票价格的较大波动。o 证监会调查:11月9日发表谈话说,截至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未收到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购买三山股票的口头或者书面的报告;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的企业登记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均没有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开户和交易记录。8o 1993年5月上旬,湖南省某
4、县物资局某干部动用其工作单位货款100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个人的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并于10月7日、8日分别以9.85元和9.60元的价格买进苏三山股票共150万股,其后进行了一系列违法活动:11月2日、5日该人分别采取邮寄信函、发传真、打电话等手段,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编辑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消息,要求予以公布;在有关的信函和稿件中均盖有其本人非法雇佣他人篆刻的“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印章。o 11月8日下午,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价8.30元升到临近收市前11.4
5、0元时,抛售苏三山股票9500股。9行政责任o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o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民事责任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o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
6、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o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11一则笑话o2005-08-15 尚 福林:股指期货有望推出o2005-08-1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有望推出o2005-09-27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将适时推出提供风险管理工o2006-06-0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启航七八月亮相o2006-09-14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出o2006-09-
7、1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有望年底推出o2006-10-2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交易明年初推出o2007-02-02 尚 福 林:股指期货上市前准备工作正在开展o2007-02-02 尚 福 林:将积极准备股指期货上市o2007-09-06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准备就绪择时推出o2007-09-10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推出只欠“东风”12o2007-10-16 尚 福 林:加紧推进股指期货o2007-10-27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准备基本完成 推出时机日趋成熟o2007-12-25 尚 福 林:深入做好股指期货上市准备工作o2007-12-26 尚 福 林:做好期指上市准备工作 加快创业
8、板建设o2008-01-18 尚 福 林:今年将推动股指期货顺利上市o2007-12-02 尚 福 林:加快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o2008-03-08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推出无时间表 创业板将多元化o2008-01-18 尚 福 林:创业板上半年推出o2008-03-06 尚 福 林:创业板推出尚无具体时间表 o2008-03-16 尚 福 林:明确指出:创业板上市发行办法4月公布,预计5月实现首批企业挂牌上市o2008-06-22 尚福 林: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谣言传播违法行为13(2)刑事责任o 刑法第160条o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
9、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o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4o 第161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披露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5(3)行政责任o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6o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1、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o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17o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o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o(1)公司高管:董事、董秘o(2)负责的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o(3)一般工作人员18民事责任o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困境:o(1)诉讼方式:人数众多o(2)因果关系证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有关联;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有关联19o 证券法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o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
12、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o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o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
13、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1主体范围和归责原则o 发行人、上市公司:严格责任o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过错推定责任o 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o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22特殊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o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o 诱多性的虚假陈述o 诱空性的虚假陈述23因果关系推定oA:虚假陈述发生日oB:虚假陈述揭露日oC:基准日 ABC24理论基础:欺诈市场理论o 有效市场假定:市场价格反映相关信息o 欺诈市场理论:在一个公开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股票的价格由相关公开信息决定。虚假陈述作为一种公开信息必然会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投资者信赖市场价格进行投资,一定会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25大庆联谊案o 1997年4月26日,联谊石化总厂以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股说明书。o 1997年5月,大庆联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o 1998年
15、3月23日,联谊石化总厂又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1997年年报。o 1999年4月21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大庆联谊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的1997年年报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26o 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0年第15、16号,作出关于大庆联谊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关于申银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认定大庆联谊公司有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内容虚假的行为 o 上述处罚决定均在200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公布。27o 违规事实:(一)欺诈上市。经查,大庆联谊石化总
16、厂是于1996年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其目的是申报上市。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体改委以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批复同意大庆市体改委的请示,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为大庆联谊出具签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营业执照。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1月。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会计记录;经查,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我
17、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28o(二)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1.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2848.89万元,其中: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未抵消,虚增利润939.13万元;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796.88万元;为大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1058.60万元;大庆联谊的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54.26万元。2.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入四个项目,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公司四个募股资金项
18、目投入情况良好”。经查,大庆联谊的募集资金均未投入上述四个项目,其中有25700万元转入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作流动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申银万国,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o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分别作出了罚款、警告等处罚决定,并责令大庆联谊在六个月内将募集的资金48000万元收回上市公司,投向公告承诺的投资项目中。29o 2002年1月24日,北京、上海两地的3名股民首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将大庆联谊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告上了法院,成为首批起诉上市公司的股民。从2002年1月起,哈尔滨中院陆续受理
19、此类案件总计145件,涉及股民606人,遍及黑龙江省和北京、上海、四川、浙江、江苏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申请标的额达到1500余万元。其中24件为共同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500余人。哈尔滨市中院因此也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内,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通知后,对此类案件立案最早、收案最多,并首次对部分案件采用了共同诉讼方式的法院。30o 2004年8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首批24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股民的实际损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o 其后,大庆联谊的其他案件也陆续宣判,根据最终的审理结果,470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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