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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金融法课件第10章 证券欺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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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金融法课件第10章 证券欺诈 金融法 课件 10 证券 欺诈
    资源描述:

    1、第10章 证券欺诈1目录o 虚假陈述o 内幕交易o 操纵市场21、虚假陈述o 虚假记载o 误导性陈述o 重大遗漏o 不正当披露3o 发行时的虚假陈述o 上市后的虚假陈述4o 积极信息披露义务o 消极信息披露义务5(1)消极信息披露义务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o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o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o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6刑事责任o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2、o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o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o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3、期徒刑或者拘役。7收购苏三山谣言案收购苏三山谣言案o 1993年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头版头条发布了“北海正大置业致函本报向社会公告收购苏三山股票”的消息,并全文刊载了广西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致特区证券报编辑部的函件。这一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且引起了苏三山股票价格的较大波动。o 证监会调查:11月9日发表谈话说,截至11月9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均未收到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购买三山股票的口头或者书面的报告;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广西北海正大置业公司的企业登记记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均没有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开户和交易记录。8o 1993年5月上旬,湖南省某

    4、县物资局某干部动用其工作单位货款100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个人的名义开户从事股票交易,并于10月7日、8日分别以9.85元和9.60元的价格买进苏三山股票共150万股,其后进行了一系列违法活动:11月2日、5日该人分别采取邮寄信函、发传真、打电话等手段,以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向江苏省昆山县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编辑部、海南省特区证券报编辑部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消息,要求予以公布;在有关的信函和稿件中均盖有其本人非法雇佣他人篆刻的“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印章。o 11月8日下午,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苏三山股票价格从开盘价8.30元升到临近收市前11.4

    5、0元时,抛售苏三山股票9500股。9行政责任o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o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0民事责任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o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

    6、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o 第七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11一则笑话o2005-08-15 尚 福林:股指期货有望推出o2005-08-1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有望推出o2005-09-27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将适时推出提供风险管理工o2006-06-0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启航七八月亮相o2006-09-14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将在今年底或明年初推出o2006-09-

    7、1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有望年底推出o2006-10-25 尚 福 林:股指期货交易明年初推出o2007-02-02 尚 福 林:股指期货上市前准备工作正在开展o2007-02-02 尚 福 林:将积极准备股指期货上市o2007-09-06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准备就绪择时推出o2007-09-10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推出只欠“东风”12o2007-10-16 尚 福 林:加紧推进股指期货o2007-10-27 尚 福 林:股指期货准备基本完成 推出时机日趋成熟o2007-12-25 尚 福 林:深入做好股指期货上市准备工作o2007-12-26 尚 福 林:做好期指上市准备工作 加快创业

    8、板建设o2008-01-18 尚 福 林:今年将推动股指期货顺利上市o2007-12-02 尚 福 林:加快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o2008-03-08 尚 福 林:股指期货推出无时间表 创业板将多元化o2008-01-18 尚 福 林:创业板上半年推出o2008-03-06 尚 福 林:创业板推出尚无具体时间表 o2008-03-16 尚 福 林:明确指出:创业板上市发行办法4月公布,预计5月实现首批企业挂牌上市o2008-06-22 尚福 林: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谣言传播违法行为13(2)刑事责任o 刑法第160条o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

    9、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o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4o 第161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披露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5(3)行政责任o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6o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11、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o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17o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o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o(1)公司高管:董事、董秘o(2)负责的管理人员:副总经理、财务主管等o(3)一般工作人员18民事责任o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困境:o(1)诉讼方式:人数众多o(2)因果关系证明:投资决策与虚假陈述之间有关联;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有关联19o 证券法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o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

    12、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o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o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

    13、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1主体范围和归责原则o 发行人、上市公司:严格责任o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过错推定责任o 证券服务机构:过错推定责任o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责任22特殊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o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o 诱多性的虚假陈述o 诱空性的虚假陈述23因果关系推定oA:虚假陈述发生日oB:虚假陈述揭露日oC:基准日 ABC24理论基础:欺诈市场理论o 有效市场假定:市场价格反映相关信息o 欺诈市场理论:在一个公开有效的证券市场中,股票的价格由相关公开信息决定。虚假陈述作为一种公开信息必然会在股票价格中得到反映。投资者信赖市场价格进行投资,一定会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25大庆联谊案o 1997年4月26日,联谊石化总厂以被告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招股说明书。o 1997年5月,大庆联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o 1998年

    15、3月23日,联谊石化总厂又以大庆联谊公司的名义发布1997年年报。o 1999年4月21日,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大庆联谊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的1997年年报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26o 2000年3月3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罚字2000年第15、16号,作出关于大庆联谊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和关于申银证券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中,认定大庆联谊公司有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内容虚假的行为 o 上述处罚决定均在200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公布。27o 违规事实:(一)欺诈上市。经查,大庆联谊石化总

    16、厂是于1996年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其目的是申报上市。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体改委以黑体改复1993495号文批复同意大庆市体改委的请示,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8日。1997年1月,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为大庆联谊出具签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营业执照。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1月。大庆联谊编制了股份公司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会计记录;经查,股份公司三年利润比相应企业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我

    17、会对其申报材料的要求。28o(二)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假,利润虚增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公告书说明的投向使用。1.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2848.89万元,其中:内部销售业务产生的尚未实现的利润在合并会计报表时未抵消,虚增利润939.13万元;加工产品增量未销售部分利润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796.88万元;为大庆联谊提供劳务的应付未付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1058.60万元;大庆联谊的费用未计入当年损益,虚增利润54.26万元。2.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入四个项目,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公司四个募股资金项

    18、目投入情况良好”。经查,大庆联谊的募集资金均未投入上述四个项目,其中有25700万元转入母公司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用作流动资金,5000万元违规拆借给申银万国,6000万元投入证券市场,其余资金投资于其他项目。o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分别作出了罚款、警告等处罚决定,并责令大庆联谊在六个月内将募集的资金48000万元收回上市公司,投向公告承诺的投资项目中。29o 2002年1月24日,北京、上海两地的3名股民首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将大庆联谊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告上了法院,成为首批起诉上市公司的股民。从2002年1月起,哈尔滨中院陆续受理

    19、此类案件总计145件,涉及股民606人,遍及黑龙江省和北京、上海、四川、浙江、江苏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申请标的额达到1500余万元。其中24件为共同诉讼案件,涉及当事人500余人。哈尔滨市中院因此也成为全国法院系统内,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通知后,对此类案件立案最早、收案最多,并首次对部分案件采用了共同诉讼方式的法院。30o 2004年8月12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大庆联谊首批24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股民的实际损失,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o 其后,大庆联谊的其他案件也陆续宣判,根据最终的审理结果,470余名

    20、股民的利益得到保护,支持标的额近900余万元。剩余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解决。o 一审判决后,大庆联谊、申银万国以及五位投资人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3起案件赔偿额有所改动、1起案件因公告送达未开庭审理外,其余均维持原判。2006年底,判决款项执行到位。31o 大庆联谊案是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内法院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也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采用共同诉讼、第一个由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案件,其胜诉对中小投资者维权

    21、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32问题o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人?o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o 揭露日?33诉讼程序o 前置程序要求o 证券民事赔偿第六条 o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34对前置程序的理解o 前置程序要求更多应被看作是一种证据o 前置程序要求是对虚假陈述行为存在的证明,而不是对责任主体的认定,因此,有关人士即使没有受到处罚,也可以作为被告。35管辖o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o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

    22、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6o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7o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所有原告同意后,可以追加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为共同被告。人民法

    23、院追加后,应当将案件移送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o 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不申请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确有必要追加的,应当通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不得移送案件。38诉讼方式o 共同诉讼共同诉讼o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o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o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

    24、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39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o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o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40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o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o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5、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o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o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41证券民事诉讼方式o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原告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o 司法解释第十三条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o 多个原告因同一

    26、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42o 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原告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二至五名诉讼代表人,每名诉讼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o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诉讼代表人应当经过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别授权,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与被告进行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432、内幕交易o 为什么要禁止内幕交易?o 促进市场公平o 促进信息披露44内幕信息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27、o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o(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o(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o(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o(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o(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o(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o(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o(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45内幕交易的主体o 公司内部人员公司内部人员o(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o(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2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o(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o(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46o 推定内部人员推定内部人员o(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o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o(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47司法解释o 2012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11条。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o 司法解释明确了关于“非法获取证券、

    29、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的认定,规定了三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o 一是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48o 二是具有特殊身份,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o 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

    30、源的。49o 关于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最高法称,要综合以下情形,如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o“道听途说”、“无意中获知”不算犯罪。50o 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51行为要件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o 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知情人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31、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o 是否获知内幕信息?是否获知内幕信息?o 是否利用内幕信息?是否利用内幕信息?52法律责任o 行政责任o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32、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53o 刑事责任:o 刑法第180条:o 证券、期货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布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54o 民事责任o 证券法76条:o 内幕交易行为给

    33、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o 因果关系如何确定?因果关系如何确定?55o 证券、期货交易具有无纸化、信息化等特点,非法获得内幕信息往往通过互联网、3G通信等先进技术,从而加大了事后取证的难度,导致实践中查办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数量与实发案件数量相差甚远。o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材料显示,2008年初至2011年底,证监会共获取内幕交易线索的案件426件,立案调查的只有153件,不足40%;全国法院仅审结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22件。56o 旨在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正秩序的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国外立法通常对那些已被证实的内幕交易行为课以民事责任以及

    34、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同时,辅之以内幕人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短线交易收益归入制度,并以归入制度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沿防线。o 美国证券法的实践证明,归入制度带来了举证、法庭调查的简化和诉讼成本的降低;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导致内幕交易行为的减少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该制度随后为日本、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地所仿效。57短线交易归入权o证券法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o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35、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o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o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583、操纵市场o证券法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o(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o(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o(三)在自己实际控制

    36、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o(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59理论基础o 市场应当由供需关系自发调节o 制造虚假的供求关系,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判断60行为类型o 虚假交易:虚假交易:o 约定交易(matched sale)o 自买自卖(wash sale)o 真实交易?真实交易?61确定操纵者的主观意图o 行为人的属性;o 交易动机;o 交易前后状况;o 交易形态;o 交易占优率o o 交易的经济合理性或投资合理性62行政责任o 证券法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三条o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

    37、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3刑事责任o 刑法第182条:o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尤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出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o(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64o(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

    38、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o(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o(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65民事责任o 证券法第77条:o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o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66案例:中科创业(0048)案o 1998年12月至2001年1月建,吕新建与朱焕良合谋,意图操纵股票名称为康达尔的流通股。为此,吕新建先后指使被告人丁福根等人筹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4亿余元,先后开设股东帐户1500余个,同时采取以不转移实际控制权为目的的自买自卖、及利用购买深圳康达尔公司法人股、进入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布信息从而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等方法,联合或连续买卖0048股票,其间最高持有或控制0048股票共计5600余万股(占该股票流通股份的55.36),严重影响该股票的交易价格及交易量,操纵了该股票交易价格。67其他案例o 汪建中操纵市场案o 中恒信操纵市场案o 王国斌操纵“ST波导”案o 唐建平操纵“航天动力”案o 周武秀操纵“成飞集成”、“众合机电”案o 新亚太操纵市场案o 68END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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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题:金融法课件第10章 证券欺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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