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变迁及其发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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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 变迁 及其 发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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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的變遷及其發展憲法的變遷及其發展 前言前言n就歷史的角度而言,無論1787年的美國憲法、1917年的墨西哥憲法、1918年的蘇聯憲法、或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都是起源於革命。革命所建立的政權,通過憲法的制定,正式取得政治正當性與法律的定位。n再者,從發展的角度而言,憲法雖是現實政治生態與思潮的反應,但由於環境的變遷,憲法也可能會由指導政經發展的角色,轉變成一種進步的限制。換言之,由於時代的變遷,憲法歷史性的價值終將受到現實社會生態的挑戰而有所變遷。憲法的變遷及其發展憲法的變遷及其發展壹、憲法變遷的意義壹、憲法變遷的意義貳、憲法變遷的基本理念貳、憲法變遷的基本理念 參、憲法變遷的途
2、徑參、憲法變遷的途徑肆、憲法發展之趨勢肆、憲法發展之趨勢壹、憲法變遷的意義壹、憲法變遷的意義n所謂憲法變遷,是指因憲法規範與憲政實際間不協調而產生的種種變化。n其中可能依憲法規定的程序而對內容予以事實上的改變,或是透過習慣或政府運用公權力的解釋,逐漸使憲法之正文或原意產生變化。n然就擴大解釋而言,憲法變遷的另一種意義,即是不依憲法既定的程序而採取非法手段,將現行憲法予以破壞或廢棄。此種憲法變遷,基本上是完全否定憲法原有之整體結構,同時也可能是配合暴力性的武裝革命來完成,進而制定另外一部新憲法。貳、憲法變遷的基本理念貳、憲法變遷的基本理念n憲法雖其穩定性、尊嚴性與最高性,但並不意謂是永遠不可變更
3、的。n世界有超過180部憲法,美國憲法是最古老的,但基於生存與發展的需要,美國人民對於憲法的增修,仍給予正面肯定。n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曾說:憲法是屬於活人而非死人的憲法。n所謂我們人民,是指今天與明天的人民,而非只是1787年制定憲法時的人民。憲法變遷的理由憲法變遷的理由一、在理念上思考,就制憲的主體而言,是根源於人民主權的概念,即國家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民的意志當有絕對的優位,其他權力當無權支配。換言之,人民的立憲意志是一種直接意志,没有任何憲法及依憲法制定的法律能夠讓渡憲法的制定權。因此憲法的變遷,可依人民的意志來決定或取捨。憲法變遷的理由憲法變遷的理由二、就社會
4、契約(Social Contract)而言,憲法乃是一契約性文件(Compact Document)。同時,政府雖然是因為憲法而取得權力,是政府與人民的一種契約性承諾而為權力之讓渡,但基於權力可以讓渡,而人民意志不可轉讓的原則,人民仍有權改變憲法契約之內容。憲法變遷的理由憲法變遷的理由三、就客觀的環境與主觀的意識形態而言,兩者始終處於變動之中,且歷經一段時間之後,憲法規範與現實差距到達不可容忍的臨界點,人民當然有權調整。畢竟人民自己制定的憲法,没有理由成為日後痛苦的來源。四、制憲者無法在諸多不可克服的限制中,準確預測未來的政治發展。因此,憲法可能因為它的優位性而抗拒變遷,但基本上它仍然是在變遷
5、中。參、憲法變遷的途徑參、憲法變遷的途徑n各國憲政發展的經驗不同,但憲法學者耶利納克(G.Jellinek)研究指出,憲法變遷的途徑有下列幾種:一、議會、政府、法院之解釋而產生之變遷;二、基於政治上之必要性而產生之變遷;三、因憲法上實際運用而形成習慣而產生之變遷;四、國家權力之不行使而產生之變遷;五、為彌補憲法上之缺陷而產生之變遷。憲法變遷的具體方式憲法變遷的具體方式一、制憲一、制憲二、修憲二、修憲三、釋憲三、釋憲四、憲政慣例四、憲政慣例一、制憲一、制憲n制憲,是指對於舊憲法而言,完全破壞或否定原有憲法結構,且另外制定新的憲法系統。此種制憲的行動,經常只會在政變(Coup dtate)或革命(
6、Revolution)的行動後進行。n法國1789年至1875年,有6種不同的成文憲法付諸實施,但没有一個超過18年,革命時期即產生3部憲法(1791年、1793年、1795年)。一、制憲一、制憲n另一種情況,即在原憲法既定程序中全部修改而形同制憲。n1964年10月,日本國的新憲法是在舊的明治憲法73條修憲的程序中完成,但原君主的天皇主權精神,完全改變成民主的國民主權主義。此可謂以修憲的形式完成實質的制憲,進而改變原有的憲政秩序。二、修憲二、修憲n修憲,是指憲法雖在合法而正常的狀態中運作,人民卻因主客觀情勢之需要,依據憲法規定的程序,完成有限度的內容變更,其中包括特定條文的修改,抑或在憲法本
7、文之後的增補。美國的修憲途徑美國的修憲途徑常用途徑常用途徑n提案方法(Methods of Proposal),國會兩院2/3以上議員同意通過。n批准方法(Methods of Ratification),3/4多數州議會批准。只使用一次的途徑只使用一次的途徑n提案方法,國會兩院2/3以上議員同意通過。n批准方法,3/4多數州制憲會議批准。從未使用的途徑從未使用的途徑n提案方法,國會2/3以上州議會之要求召開國家制憲會議。美國的修憲途徑美國的修憲途徑n至1992年止,美國在205年中,憲法共附加了27條增補條文,其中包括人民權利的擴張、總統兩屆任期的限制、參議員的普選等,對憲法之充實具有重大意
8、義。中華民國的修憲方式中華民國的修憲方式n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94年6月10日條正通過)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之憲法修正案,經公告半年,應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修憲在憲政中的意義修憲在憲政中的意義n修憲的憲法變遷,基本上是依既定程序來進行,較為溫和理性,不論對政治正當性或政治安定而言,均有其正面意義。n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若經常處於毀憲或廢憲的狀況中,憲法使很在人民心中生根成長。我國修憲的爭議我國修憲的爭議n陳水扁總統於2004年520總統就職演說總統就職演說指出,我國現行的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仍有修憲的空間,主要是憲法絕大多數的條文早已不符台灣當前及未來所需。n此次推
9、動憲政改造的工程,已涉及憲政的主體架構憲政的主體架構例如三權分立三權分立或五權憲法五權憲法、總統制總統制或內閣制內閣制、更改國號更改國號、國旗、國旗等國家定位的問題,已有實質制憲實質制憲的屬性。n凡涉及國家主權、領土變更及統獨國家主權、領土變更及統獨的議題,由於事涉敏感,且目前在台灣社會猶未形成絕大多數的政治共政治共識識(Political Consensus),所以這些議題不宜包括在此次憲改的範圍之內。三、釋憲三、釋憲n釋憲,即憲法解釋之意。n憲法均為基本原則或概活條款之規定,甚或是基本信念之宣示,以彰顯其立國精神,語句涵意抽象者多,易生疑義,故須委由特定機關依據立法原意分析其意理,並做出適
10、切而權威的解釋。三、釋憲三、釋憲n如政府的行政命令或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發生是否抵觸憲法爭議時,就有請求解釋之必要,小者可調和公益與私益之衝突,重者亦可能解除一埸憲政衝突。n但若在憲法中附加鮮明的意識形態與過於極端的政策主張,不但會傷害憲法本身的尊嚴,亦會降低憲法在人民心中的可接受度。憲法解釋的方法憲法解釋的方法n文理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字義或文義而為之解釋。n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文之字句,而以法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義者。憲法解釋的規則憲法解釋的規則n憲法學者張劍寒指出,在憲法解釋的過程中應注意的原則或規則:一、解釋憲法應參考制憲會議之辯論紀錄及審查報告;二、解
11、釋憲法應注意憲法之基本精神,不必太拘泥於憲法文字;三、解釋憲法不應賦予溯及既往之效力;憲法解釋的規則憲法解釋的規則四、現代憲法屬原始性憲法者很少,大多仿自他國,因此不應忽視他國憲法之解釋與運用;五、解釋憲法不應故步自封而墨守成規,理應順應潮流使憲法發展,進而達到和平變遷的目標;六、解釋是否違憲時,應注意是否直接或間接違反憲法之禁止(Constitutional Prohibition)。釋憲與憲政爭議釋憲與憲政爭議n憲法為一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憲法解釋不應忽略功能最適與儘可能正確之原則。否則造成解釋之誤差,事實上將構成憲法之變遷。n解釋所形成之變遷,大多比制憲及修憲來得小,因為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
12、並未有文字上的更動。但若解釋不清礎或不明確,將會引起一些衝突。釋憲與憲政爭議釋憲與憲政爭議n如我國副總統是否可兼任行政院長問題,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因憲法並無明文規定,且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故不屬違憲,但如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該兩職位分由不同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故又建議總統予以適當處理。顯然此一解釋非但不明確,且仍引發執政黨和在野黨的憲政爭議。釋憲與憲政爭議釋憲與憲政爭議n大法官釋字第大法官釋字第520號號對核四案的解釋,也未能解決核四的爭議,反而引發行政與立法部門各自表述。n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行政院取得不可動搖的統治地位,即行
13、政院若可任意不接受立法院的決議,釋憲的結果就可能改變了憲法的原義。n憲法乃憲政的主體,解釋必須以客觀、負責的態度使之明確,以使國人有一清楚的依循,萬萬不可以解釋的手段來達到毀憲、造憲之目的。n藉憲法解釋來根本改變憲政結構,理應抱持保留的態度。況且為憲法解釋的機構畢竟不是修憲及制憲的單位,人民所託付的只是單純的釋憲功能而已。四、憲政慣例四、憲政慣例n憲政慣例(Usage),係指憲法並未有明文規定,但卻是約定俗成且已具拘束力的憲法習慣。n不成文憲法國家如英國,就是依靠大量的憲政慣例所累積而成。如內閣由下院多數黨領袖提出閣員名單;喪失國會之信任後,內閣總辭或奏請國王解散議會;國王對議會通過之法律不得
14、拒絕等,事實上在成文法中皆找不到任何根據,但卻是英國憲政運作的主要架構,可稱為活的憲法(Living Constitution)。四、憲政慣例四、憲政慣例n憲政慣例雖未列為憲法的文字或條文,實際上卻有相當影響力,甚至可改變憲法的效力,是憲法變遷中不可忽視的因素。參、憲法變遷的途徑(結語)參、憲法變遷的途徑(結語)n制憲、修憲、釋憲到憲政慣例四者,有形影響憲法變遷最大者為制憲,其次為修憲。但無形影響到憲法變遷者,即不動憲法條文而具作用者,憲政慣例較釋憲為巨。n憲法之變遷其上述四項主要因素,均分別具有直接與間接的影響,其中除了包括了因立法、適用、慣例、廢棄、制憲或司法解釋而有所改變外,因學術觀點或
15、學說對憲法條文所作出的說明,導致與嚴格按照憲法文件所做的不同解釋,亦不可被輕忽,也是憲法變遷的因素之一。肆、憲法發展之趨勢肆、憲法發展之趨勢n現代國家的憲法發展,不但受國內政經環境所影響,同時亦受世界憲法思潮的趨向所左右。n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修憲的次數有明顯增加的現象。n印度,1950年至1991年,68次。n盧森堡,二次大戰至1983年,9次。n哥斯大黎加,1971年至1981年,9次。n法國,1958年至1995年,9次。n比利時,1980年至1994年,20次。肆、憲法發展之趨勢肆、憲法發展之趨勢一、基本理念的發展一、基本理念的發展二、憲法發展之趨勢二、憲法發展之趨勢一、基本理念的發展
16、一、基本理念的發展n現代憲法發展的趨勢,主體理念就是由立憲主義(Constitutionalism)進入所謂的憲政民主(Constitutional Democracy)。n立憲主義,是近代民族國家成立過程中,為反對絕對王權,企圖以根本法來拘束王權,為其原始思想。n現代立憲主義,在英美憲法發展的影響下,已與民主思潮融合,即不單純認為國家有一部憲法,或政府能依憲法治理即可,因為此至多只是一種没有立憲主義的憲政(Constitution without Constitutionalism)而已。一、基本理念的發展一、基本理念的發展n現代立憲主義是建立穩定民主自治的過程,它不但關注憲法中政府的權力是
17、否受到限制,更注重人性的價值與尊嚴(Worth and Dignity)是否受到尊崇,尤其是大眾的意志(Popular Will)能否充分反應。n共黨國家亦有憲法,並號稱民主,但憲法中皆表明共產黨為國家唯一執政黨,不容許人民反對,顯然不合乎現代立憲主義的理念,共產政權也算不上是憲治政府(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一、基本理念的發展一、基本理念的發展n蘇聯憲法(1977年)第6條規定:蘇聯共產黨是蘇聯社會的領導力量和指導力量,是蘇聯社會政治制度以及一切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核心。n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78年)第2條規定: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立憲主義的主
18、要原則立憲主義的主要原則n現代立憲主義除了論及權力如何被授予、被分散及被限制外,特別注意法治與民意政治的原則。法治原則法治原則(Rule of Law)n即在憲法優位性的原則下,所有法律不得違背憲法外,政府與人民同受憲法與法律的規範,而且必須嚴守程序正當(Due Process)原則運作,不得因政府自由裁量權的故意,或人民主觀性的任意而有害社會正義的體現,故有學者認為實質的法治國,即可稱之為正義國。法治原則法治原則(Rule of Law)n再者,法治必須無違人權之保障,否則只是共產國家所稱之法制(Rule by Law),即只重視政府是否依法辦事,卻無視法規是否有違人權,與法治國否定惡法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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