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相关之法律常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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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網路相關之法律常識網路相關之法律常識我國愛普生公司曾發生過遭入侵案,但此為愛普生公司的離職員工所為,該員工離職後,公司並未立即取消其帳號,該員工就利用原所熟知的超級使用者帳號及密碼入侵,此並非典型的電腦駭客。在美國,網路入侵的問題,早已是熱門話題,其案例頻仍,自早期的Morris案到近期的五角大廈遭入侵案,網路入侵案之手法,可謂愈來愈有防不勝防之勢。在美國甚至已經出現了反駭客入侵的保險。隨著網路逐漸成為人類生活的一部份,網路上各種脫序現象,亦逐漸引起大家的關注。除了此次愛普生公司的網路入侵案之外,其他諸如:軍火教父、網路色情、網路誹謗等案之發生,使得網路犯罪成為大眾關切的焦點。究竟何謂網路犯罪
2、?網路犯罪可能會造成哪些傷害?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之有何規範?皆是值得探討的重點。何謂網路犯罪?何謂網路犯罪?一般而言,與網路相關的犯罪依網路在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可以分成以下三類:一、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工具;二、以網路作為犯罪場所;三、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作為犯罪的攻擊目標。其中第一類,並不一定就是網路犯罪,因為我們並不能僅因其利用網路為工具,就稱其為網路犯罪。否則,在毒梟利用電話聯絡毒品交易事項之情形,豈不是要稱之為電話犯罪?又如在歹徒利用菜刀搶劫之例,是否即要稱之為菜刀犯罪嗎?以上三種有重疊的關係。其意思為:以網路為攻擊目標的,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也必定是以
3、網路為犯罪工具;以網路為犯罪場所的,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但卻不一定是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以網路為犯罪工具的,不一定是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也不一定是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以下分別舉例說明之:一、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一、以網路為犯罪工具 例如:某應召站在各地設立據點,並以網路作為聯絡及處理資料之工具,藉以傳遞嫖客之資料,並通知旗下的小姐前往約定地點應召。此類嚴格言之,只是利用網路作為工具,應不是網路犯罪。二、以網路為犯罪場所二、以網路為犯罪場所 此是否符合誹謗罪散布的要件?此是否符合公然侮辱罪中公然的要件?值得探討。又如設立賭博網站,供人 簽注下賭。較有疑義
4、者,即在於網站之場所是否屬於刑 法第二六六條意義之公共場所?三、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三、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的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電腦系統為攻擊目標 例如:甲怕小偷闖入,用圍牆(防火牆,Firewall)把家(電腦系統)的四周圍起來,但為了對外交通,圍牆留有出口可以通到外面的世界,外面的世界(網際網路,Internet)有四通八達的道路。圍牆內有一些小徑(區域網路系統,Lan),小徑可通往家裡的倉庫(資料庫,Database)。現有一駭客出現,駭客可能會對甲造成的危險很多,例如:破壞甲對外的通路;潛入圍牆內,破壞牆內的小徑、破壞屋裡的陳設;在圍牆內散放病毒或放置定時炸彈;到屋裡或倉庫裏偷東西;
5、在圍牆外攔截他人要運送給甲的物品。綜合以上所述,以上三類中,屬於網路犯罪範疇的只有第二類(以網路為犯罪場所)與第三類(以網路為攻擊目標)。而單純以網路為犯罪工具,並不屬於網路犯罪的範疇。網路入侵的基本類型網路入侵的基本類型 一般網路入侵常見的模式,是研究系統的弱點,利用系統漏洞或破解密碼,取得一般使用者的權限,再取得特殊使用者的權限,利用特殊權限修改系統,安裝後門程式,竊取其他使用者密碼及權限,然後以受害主機為跳板,繼續入侵其他主機。在入侵的過程中,除了竊取密碼之外,也可能進行竊取(複製),刪除、或更改他人檔案等活動,甚至也可能有將他人的檔案加密的行為出現。若由依行為樣態加以細分,網路入侵的行
6、為可能有以下種基本類型:一、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一、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 單純入侵他人系統,目前在國內現行刑法並無明顯的法條可以規範。而大部份的國家也並未對於單純入侵他人系統之行為加以處罰。美國的防止電腦詐欺與濫用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Statute)雖對於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予以規範,但其僅限於對於政府或金融機構有影響之電腦系統而已。從入侵所造成之危險的角度來看,或許有人會認為侵入電腦系統就如同侵入住宅一般,應該用侵入住居罪來處罰。但住居與電腦系統究竟是不同的,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依現行刑法,目前未經授權進入他人之系統並不構成侵入住居罪。從無權使用電
7、腦系統的角度來看,單純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其實就是無權使用他人的電腦系統。屬於使用竊盜的一種。雖然,我國對於一般的使用竊盜並無罰則。但要附帶提及的是,入侵他人的電腦系統後,若利用他人電腦系統對外通信,也有可能觸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二、偷窺檔案二、偷窺檔案 電腦駭客入侵他人系統,偷看檔案,除了可能觸犯營業秘密法之外,也可能觸犯刑法的妨害書信秘密罪。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我國刑法設有妨害書信秘密罪,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或其他封緘
8、文書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修正前)。另外,郵政法第四十一條也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者,依刑法第三百十五條處斷。1997年十月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後,現行刑法妨害書信秘密罪(第三百一十五條)規定修正為: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三、複製檔案(竊取準動產罪)三、複製檔案(竊取準動產罪)案例:美國有一個名叫John Doe的青少年將含有特洛依木馬程式之附加檔案的電子郵件傳給American Online的使用者。只要使用者接收此電子郵件,一點選該附加檔案時,特洛依木馬程式就會記載該使用者按下哪些鍵,包括使
9、用者所按下的密碼。此青少年用此方式,成功地偷取了五百人以上的密碼。我國刑法第三二三條新修正的條文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立法者修訂此條文的用意,應在於規範偷電磁紀錄的行為,使之可以用竊盜罪來處罰。但是,學界對此仍有疑義,因為傳統的竊盜罪,動產被竊取之後,被害人就會喪失對該動產的持有。而電腦駭客偷電腦檔案,其實是複製一份,被害人原有的檔案仍在,並未喪失。最後,電腦駭客入侵他人系統,複製檔案,也可能觸犯營業秘密法。四、更改、刪除四、更改、刪除 美國曾發生一案例:電腦駭客因不滿某法官的裁決,而入侵電腦系統將該法官的考績竄改。若此案例發生在我國,則構成偽造文書罪。
10、刑法二二O條修正後,文書可以是電磁紀錄的形式,不限於傳統的紙本。而且第三五二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故若電腦駭客入侵電腦系統後,擅自更改資料,而該資料是文書的話,有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或毀損文書罪前段。若擅自刪除資料,而該資料是文書的話,有可能會構成毀損文書罪前段。但是,如果電腦駭客所更改、刪除的資料並非文書的話,則恐難以構成毀損文書罪前段或偽造文書罪。然而,若因其更改、刪除檔案,而嚴重到足以影響電腦的正常運作,例如:刪 除系統程式,使電腦無法正常開機,則或可
11、視為是干擾他人 電磁紀錄之處理,若其程度到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則有可能會構成第三百五十二條後段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若電腦駭客入侵至金融機構的電腦系統,更改自己銀行帳戶的存款數字,例如:把存款從一百萬元更改為二百萬元,則可能構成刑法三三九條之三的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案例:美國某銀行職員將該銀行客戶的存款的零頭尾數,皆挪到自己的帳戶裏,因一般人對於零頭小錢較不在意。經此聚 沙成塔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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