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材-第6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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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目录CONTENT01第六章第六章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02第二节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新闻传播与名誉权03第三节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新闻传播与隐私权04第四节第四节新闻传播与肖像权新闻传播与肖像权05第五节第五节侵权责任和救济侵权责任和救济06第六节第六节侵犯人格权的犯罪侵犯人格权的犯罪n人格权,是自然人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我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公民(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生命、身体、健康、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方面的权利,都属于人格权的范畴。n 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拟制人,享有名誉权、名
2、称权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属于绝对权。n 新闻传播活动无疑必须尊重他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各项人格权,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新闻传播活动与人格权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一、我国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二、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n 新闻传播活动主要为信息采集和传播(表达)两项。人是新闻的主体,许多新闻会涉及特定他人。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可能发生对他人的人格损害,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也有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的。n 这种损害的客体,通常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
3、、荣誉权和人格尊严等。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受害人通常是新闻报道或评论的对象,其中体现的,是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主体与新闻传播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n 大众传播活动不得损害他人人格是国际准则,毁损名誉(defamation)和不合理披露隐私(unreasonable disclosure of pricacy)是公认的两大不当发表。n 联合国宪章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都确认对个人尊严、人格和私生活的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的人权公约都有专门条款保护名誉、隐私等人权,并把尊重他人的名誉和权利列为可由法律对表达自由作出限制
4、的条件之一。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n 我国法律对于身体性人格权如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等一向予以明文保护。而对名誉权和人格尊严等精神性人格权在上世纪年代和年代之交才立法保护。年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u 法律对名誉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主要实行民法保护。侵害名誉权等行为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tort)。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法律规定不问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中关于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是较早的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第一节侵
5、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u 作为企业名誉的特殊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就经营者不得故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作出规定。u 法院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需由司法机关制定司法解释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作出有关司法解释。n 我国法律还以刑法保护人格权。刑法有以侵犯公民名誉权和人格尊严为客体的侮辱罪和诽谤罪,还有两项特殊的诽谤、侮辱罪,即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按民法理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n()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6、()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和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确认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侵权责任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n(一)侵权言论已经发表;(二)言论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违法性质;(三)言论具有特定指向;(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侵权法源和侵权构成第一节学习要点概念:人格权侵权行为侵权责任要件过错责任思考题:新闻侵权行为是怎么发生的?我国法律对人格权有哪些保护规范?新闻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新闻传播与名誉权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侵害名誉权的对象二、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三、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n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
7、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品质、操守、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n 传播学认为大众传播具有授予地位的功能,即被传播者的声望和地位可以通过传播得到提高;反过来也可能给他带来负面的影响。在大众传播场合非法贬低特定人的正常社会评价、损害其人格尊严,是常见的侵权行为。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自然人(公民)n 每个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止,不论性别、年龄、种族、财产、职业、社会经历、社会地位等等,所享有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都是平等的。(二)法人n 法人包括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法人是
8、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法人没有自然人所特有的精神活动,所以法人名誉权也不同于自然人纯粹的精神权利,在实质上是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三)非法人组织n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也拥有法律规定的名誉权等人格权。其中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发生过个体户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请求司法救济的案件。(四)死者n 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不再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但是死者在世时的人格利益还有现实影响,死者名誉等人格受到非
9、法损害,会直接影响他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甚至利益损失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五)英雄烈士n 民法总则首次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作了专门规定。其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n 英烈人格利益的保护与一般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相比,有以下三点不同。u()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u()起诉主体不同。u()保护时限不同。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 英美法系国家把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统称为诽谤(defamation),并且有书面诽谤(libel)和口头诽谤(slander)n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
10、刑法都规定有禁止诽谤、侮辱的条款,故有民事和刑事之分。刑事诽谤见后节。民事诽谤和侮辱通称侵害名誉权行为,年解答有如下界定:u“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区分为三种情况:u“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u“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u“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诽谤
11、n 在学理上通常把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称为诽谤。n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诽谤的表现形式是对事实的虚假陈述。在传播内容中仅仅是表达某种意见、情感或者情绪而不涉及任何事实的,如果造成损害他人,那也不是诽谤,而可能是侮辱。n 第二,有关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是社会评价,也就是有关特定人在社会活动中或者与社会生活相关的表现的评价。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诽谤n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有关司法解释对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虚假陈述的程度作了进一步界定:把非法侵权的界限划在新闻和批评文章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上,而把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范围内
12、。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侮辱n 侮辱(insult)是又一种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侮辱的主要方式是暴力,还有言辞等方式,新闻传播是一种言辞。n 侮辱和诽谤的侵害客体是不同的。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体人格和人格尊严。年解答有“侮辱他人人格”之说,表明侮辱行为的侵害客体有别于维护自己公正评价不受非法贬低意义上的名誉权,而是一般的人格尊严。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侮辱n 侮辱的这种效果只能采取无理强制的手段才能达到。侮辱性言辞是一种语言暴力,其特征就是一不说事,二不讲理。u 一不说事,就是不具有
13、陈述事实的形式。侮辱性言辞是言论人针对相对人发泄轻蔑、仇视等情绪并感染他人,并不是要他人信以为真,所以不存在证实或证伪的问题。u 二不讲理,就是不具有理性表述的方式。侮辱性言辞并不追求说服的效果,而是以夸张的感性的词语、形象来贬损相对人,使周围人受到感染而产生共鸣,所以通常是不可辩论的。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 抗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诉求提出免除或减轻责任的某些合法事由,或称免责事由。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列举有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项;在侵权法理论上划分为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两类。n 从诉讼实际来看,由于侵害名誉权
14、行为大多数由不真实言辞造成,故其抗辩也集中围绕事实问题而展开,主要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言辞真实,二是言辞并未涉及事实真伪,三是言辞所涉乃无须核实的事实。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一)言辞是真实的n 关于新闻和其他言辞内容真实的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n 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名誉侵权的一个要件,内容真实得到证明,侵权自然不存在。报道真实新闻是新闻媒介的职责,有的批评性新闻或负面新闻会降低相对人的社会评价,但是只要符合事实,这种影响便是正当的、合理的。言辞真实抗辩属于正当理由。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一)言辞是真实的n 新闻媒介或作
15、者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提供足以证明内容真实的证据u 所谓真实,就是新闻或其他传播内容同实际情况相符合。u 客观事实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闻作为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也具有即时性和可变性。许多新闻事件的报道不可能是一次完成的。连续报道,体现新闻从整体上追求真实。n 以并非严重失实或非基本内容失实作抗辩,不过如何界定严重还是不严重,法院有相当的自由裁量空间。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言辞系针对事实而发表的意见n 意见分歧不属违法侵权。所以证明涉讼言辞并未涉及事实争议而只是一种意见分歧,也属于正当理由。n 将事实和意见分开,针对一定事实发表意见不构成诽谤,也是
16、国际上诽谤法的通行原则。u 英美法的诽谤法免责抗辩事由“公正评论”,意为诽谤案的被告人若能证明自己言论是针对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实而发表的意见u 欧洲人权法院审理涉及表达自由和名誉案件时,则提出将事实与价值判断(fact or value judgement)分开的原则。价值判断即意见和观点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n 确认意见的合法性需要分清两条界限:u 其一,相关意见必须针对某一事实并且不致被误认为提出新的事实。u 其二,相关意见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要注意侮辱乃是使用不具有事实含义的歧视性言辞贬损他人人格。有些针对人品即品行、品位、品质的批评,虽然也有贬损意义,但仍然
17、具有说事的形式,如果是针对一定事实,便是意见,不属侵权;如果不能提供事实,则是诽谤方式的侵害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二)言辞系针对事实而发表n 名誉侵权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因此确定事实真实的注意义务底线,一向受到关注,因为要求对新闻材料全都从事实发生的最初源头进行核实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需要为核实义务设定一条底线。n 1998年解释第六问:“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n 业界把这项抗辩称为“特许权”抗辩,系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作诽谤性陈述而不需承担法律
18、责任,有绝对特许权(absolute privilege)和受约制特许权(qualified privilege)之分。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新闻传播与名誉权第二节学习要点概念:名誉名誉权人格尊严诽谤侮辱真实公正评论特许权思考题:保护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有什么重要意义?诽谤和侮辱有什么区别?为什么都属于侵害名誉权行为?对侵害名誉权起诉的抗辩事由可以归纳为哪三个方面?新闻传播与隐私权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隐私和隐私权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三、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四、侵害隐私权的抗辩事由n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n隐私权(t
19、he right to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u 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信息,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取。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n 隐私有各种分类。n 有的分为领域隐私(territorial privacy)、人身隐私(privacy of the person)、资料隐私(information privacy)、通讯及监察隐私(communication
20、s and surveillance privacy)。n 有的分为个人属性隐私、个人资料隐私、通信内容隐私、匿名隐私。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信息,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取。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u()私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电话、身份证号码,个人的储蓄、财产状况,日记、信件、未公开的遗嘱等私人文件u()私人活动。如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夫妻生活、个人的通信活动、私人交往活动、个人在公务
21、或工作之余的休憩活动等。u()私人空间。首先指私人场所,除住宅外,至少还应包括酒店卧室、医院病房等在一定时限内归个人专门使用的生活场所。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单项权益保护和间接保护n 上世纪,对隐私权益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在法律中对属于隐私利益的单独事项予以保护。如:个人的邮件和使用邮政业务情况;收养秘密;个人储蓄情况。但当时隐私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年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没有规定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单项权益保护和间接保护n 年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
22、对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作了如下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采取类推的方法把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加以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一)单项权益保护和间接保护n 从新闻传播活动的角度说,保护名誉权的核心问题是确保传播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避免各种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损他人社会评价的虚假报道和评论。保护隐私权的核心问题是传播内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必须有一定的限度,避免涉及那些不应该擅自公开的私生活领域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二)整体保护和直接保护n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23、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n 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原来治安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增设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作为第四十二条侵犯人身权利和生活秩序而要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也可以说把隐私权置于行政法保护之下。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二)整体保护和直接保护n 我国第一次正式使用“隐私权”概念的法律是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明确把隐私权与名誉权
24、、肖像权等并列为一项独立的妇女人格权利。n 年侵权责任法,把隐私权正式列为受到法律保护的一项民事权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把“隐私权纠纷”列为“人格权纠纷”之一。隐私权自此获得法律的直接保护。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三)个人信息保护n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从而在民事基本法层面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行为规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
25、闻传播与隐私权(三)个人信息保护n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于年月起实施。这件规范对个人信息的定义(包括敏感信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本原则、收集、保存、使用(包括展示和使用限制、访问、更正、删除等)等诸方面作了全面界定,但是属于“推荐性国标”,鼓励各行业采用,而不具有强制性。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第三节新闻传播与隐私权(三)个人信息保护n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u()规定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包括: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本人同意;u()规定了公民相关权利。对于收集、使用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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