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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同法(基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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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合同法 基础 课件
    资源描述:

    1、1本讲的重点、难点 合同订立合同订立1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3 4阅读文献v张玉敏主编:民法(第二版)(第21、22章),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v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v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v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v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v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v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2、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2.镜像规则的突破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v合同订立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事项进行接触、协商及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

    3、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任何经合意而达成的合同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无要约与承诺则无合同,有合同则必有要约与承诺。(1)要约v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v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合同订立v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件:要约人应当是明确的、特定的人。要约应当以明示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

    4、其约束的确定意思。v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 v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其与要约有本质的区别:要约的发出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而发出要约邀请则不过是欲邀请或诱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表意人是否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是要约与邀请要约的主要区别。一、合同订立v在实践中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时,应依如下原则判断:表意人表示其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依其表示。表意人未为明确表示时,适用民法为典型情况而设之规定,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

    5、同法第15条)。在其他情形,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定之,其所应考虑的因素有:(1)表示内容是否具体详尽;(2)是否注重相对人的性质;(3)要约是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4)当事人间的磋商过程;(5)交易惯例。一、合同订立v要约的生效v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指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进入受要约人的控制区域和他可以获得该信息时视为到达。v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一、合同订立v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在生效之后,即对要约人和受

    6、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学说上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但法律仍允许要约人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要约,并原则上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 要约(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学说上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的效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以承诺的方式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即承诺适格,此项承诺地位并不属于民法上所谓权利,不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一、合同订立v要约的消灭v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拘束,受要约人也无从

    7、对之承诺而成立合同。v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合同成立成为不可能,要约当然归于消灭。拒绝要约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受要约人明确通知要约人拒绝要约,不为承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即失效。二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即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一、合同订立(2)承诺v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

    8、人成立合同。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v一项合格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因此,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才为有效的承诺。其他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之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构成承诺,而是向要约人提出的要约。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者其他方式向要约人作出。v关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合同订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此所谓“镜像规则”v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对传统镜像规则予以突破,借鉴CISG的规则,区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

    9、性变更。v依合同法第30条规定,实质变更要约内容,是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约内容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v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v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v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10、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逾期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而为新要约。v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一、合同订立v承诺的效力v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v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口头合同的成立的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完全一致。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但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v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11、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一、合同订立(3)合同形式v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v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条二款)。为体现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实质,促成交易的发生,上述原则之外也有特例,主要表现为 v(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12、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v(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一、合同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时间: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1、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2、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3、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 2、订立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

    13、点。3、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约定的地点。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一、合同订立3.格式条款v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v格式条款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为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定单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1)明确规定了提示说明义务

    1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一、合同订立v何谓“合理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作出了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不公平条款之禁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单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15、利。(3)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合同订立v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v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其效力判断当然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还就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特别规定。(1)未经合理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可以撤销。v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明确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包括虽为一定的提示和说明但未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时,对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6、的格式条款无效。v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一、合同订立合同法第52条是对所有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定,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格式条款如果具备这些无效事由,当然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该条亦具有强行法的性质,无论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两种格式条款当然无效。对于其他免责条款、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

    17、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合同订立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v2006年1月20日,原告原告杨某向被告平安保险宝坻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被告接受投保并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条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2006年3月17日,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不慎将墙撞倒,致其母张某死亡。同年3月28日,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18、。同年4月11日,经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对此次事故的损害作出相应赔偿,事后向被告提出保险理赔,遭被告以保险合同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免责事由拒绝理赔。原告诉至法院。v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的所有第三方。该险种旨在确保第三者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本案中原告母亲张某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和通常情况下与交通事故肇事者无直系血亲或其他亲属关系的第三者并无不同。保险合同中将“家庭成员”作为免赔事项的规定,意在通过缩小“第三者”的范围以最大程度免除自己的责任,这类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法

    19、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之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一、合同订立4.缔约过失责任v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先契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v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造成损失。包括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的损失。缔约上之过失,依合同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恶意行为,第2款规定为故意行为,第3款则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仅以其

    20、他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概括之,一般认为只要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则应当认为有缔约过失,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一、合同订立v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合同订立v北京京铁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温都水城旅游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 (

    21、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昌民初字第2593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5583号)2010年3月,原告京铁公司与被告温都水城公司商谈保安服务事宜。4月中旬,被告欲聘用原告69名保安,但原告要求被告签订保安服务合同,被告以不用担心为由拒绝。为促成与温都水城公司的业务关系,原告随后通过各种渠道到河北、山东等地宣传、招收保安并积极进行严格培训。5月20日,原告按事先约定将保安安顿到被告公司时遭到拒绝。原告先前按照被告要求招收保安并进行培训,此期间花费招工保证金、交通费、工资等共计174740元,但被告拒绝赔偿。2011年9月6日,原告为取得有关证据,

    22、无奈接受案外人北京京都护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面补偿的3万元,但该补偿与原告的损失相差甚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44740元。原法院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承担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后果。该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被告之间曾就保安服务事宜进行过洽商,但关于损失问题,原告曾接受案外人补偿的3万元,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原告以缔约过失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2.法定解除的事由3.合同解除

    23、的法律后果二、合同解除1.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v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合同解除2.法定解除的事由v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解除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v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

    24、,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v核心问题: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买卖合同解释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三、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3.免责事由4.违约责任的形式三、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v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25、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v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1.1.严格责任原则v所谓严格责任,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v我国合同法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1)严格责任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2)严格责任具有显而易见的优点。(3)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发展趋势。三、违约责任1.2.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 v合同法分则中,多处使用“故意”、“重大过失”、“过失”、“

    26、过错”等概念,并规定因这些主观因素,当事人一方承担或不承担民事责任。(1)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又可分为两类:(a)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类情形主要体现在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中。(b)对因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运输合同中。v以上这两种情形,应属于过错责任。但这不是对我国合同法所确认的严格责任原则的否定,而应看作是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三、违约责任(2)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302条、第311条和第425条等。从这

    27、些规定中可以看出,由于对方过错,造成某种损失,违约方是不承担责任的。在这种情形下,法律将对方的过错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证明该违约后果系对方过错行为所致,而与自己的违约行为无关,即可不承担违约责任。v如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三、违约责任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v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三、违约责任3.免责事由3.1

    28、.法定的免责事由v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2.约定的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三、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的形式(1)继续履行v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v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v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a)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

    29、请求。(b)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强制履行。(c)继续履行在经济上是合理的。三、违约责任(2)损害赔偿v损害赔偿又称赔偿损失,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由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赔偿所受损失的责任形式。v违约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使受害方的利益达到如同合同履行后所应达到的状态。这一目的至少可以为确定损害赔偿划定下列界限:(1)赔偿的损失本来就是受害人不应该失去或者应该得到的,而不是一种额外的获益。(2)损害赔偿必须足以使受害人获取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到的同样状态,达不到这种程度就不足以保护受害人。v合同法第11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

    30、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违约责任v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制规则(a)可预见规则(b)减轻损失规则(c)损益相抵规则(d)过失相抵(与有过失)规则(买卖合同解释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违约责任(3)违约金v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

    31、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不产生违约金责任。v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三、违约责任v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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