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基础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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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基础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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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讲的重点、难点 合同订立合同订立1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3 4阅读文献v张玉敏主编:民法(第二版)(第21、22章),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v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v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v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v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v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v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参考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
2、释(一)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合同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2.镜像规则的突破3.格式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一、合同订立1.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v合同订立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事项进行接触、协商及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动态过程,这一过程一般分为要约和承
3、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任何经合意而达成的合同必然要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无要约与承诺则无合同,有合同则必有要约与承诺。(1)要约v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v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一、合同订立v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件:要约人应当是明确的、特定的人。要约应当以明示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
4、其约束的确定意思。v要约与邀请要约的区别 v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其与要约有本质的区别:要约的发出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而发出要约邀请则不过是欲邀请或诱使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是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表意人是否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是要约与邀请要约的主要区别。一、合同订立v在实践中区别要约和要约邀请时,应依如下原则判断:表意人表示其为要约,或要约邀请的,依其表示。表意人未为明确表示时,适用民法为典型情况而设之规定,即:“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
5、同法第15条)。在其他情形,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定之,其所应考虑的因素有:(1)表示内容是否具体详尽;(2)是否注重相对人的性质;(3)要约是向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4)当事人间的磋商过程;(5)交易惯例。一、合同订立v要约的生效v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所谓“到达”,指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进入受要约人的控制区域和他可以获得该信息时视为到达。v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一、合同订立v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在生效之后,即对要约人和受
6、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表现为: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学说上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即受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限制、变更和扩张要约;但法律仍允许要约人在要约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撤回要约,并原则上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撤销 要约(第十七、十八、十九条)。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学说上称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即要约一经相对人承诺,合同即为成立的效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以承诺的方式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即承诺适格,此项承诺地位并不属于民法上所谓权利,不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一、合同订立v要约的消灭v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再受其拘束,受要约人也无从
7、对之承诺而成立合同。v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时,合同成立成为不可能,要约当然归于消灭。拒绝要约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受要约人明确通知要约人拒绝要约,不为承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即失效。二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即对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作出限制、更改或扩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应当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一、合同订立(2)承诺v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
8、人成立合同。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v一项合格的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只有受要约人才有承诺的资格,因此,只能由受要约人作出,才为有效的承诺。其他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之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构成承诺,而是向要约人提出的要约。承诺应当以通知或者其他方式向要约人作出。v关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一、合同订立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此所谓“镜像规则”v合同法第30条、第31条对传统镜像规则予以突破,借鉴CISG的规则,区分实质性变更与非实质
9、性变更。v依合同法第30条规定,实质变更要约内容,是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约内容的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v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承诺须在承诺期限内作出。v如果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v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的,为逾期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10、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逾期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而为新要约。v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承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一、合同订立v承诺的效力v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v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口头合同的成立的时间,与承诺生效时间完全一致。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但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v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
11、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一、合同订立(3)合同形式v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v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条二款)。为体现合同为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实质,促成交易的发生,上述原则之外也有特例,主要表现为 v(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12、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六条)。v(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一、合同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时间:原则:承诺生效时,合同生效1、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2、没有按照法定或者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方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自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3、约定签订确认书的,自自最后一方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时,合同成立。地点:1、承诺生效的地点 2、订立书面合同的,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
13、点。3、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约定的地点。1张某和李某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甲地谈妥合同的主要条款,张某于乙地在合同上签字,李某于丙地在合同上摁了手印,合同在丁地履行。关于该合同签订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地 B.乙地 C.丙地 D.丁地 一、合同订立3.格式条款v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v格式条款的出现,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合同自由原则形成了挑战。为此,各国都纷纷通过修改法律或制定单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规范。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设立了三项重要规则:(1)明确规定了提示说明义务
14、。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一、合同订立v何谓“合理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作出了解释: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2)不公平条款之禁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单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15、利。(3)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一、合同订立v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v格式条款作为合同条款,其效力判断当然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可撤销的规定。除此之外,我国合同法还就格式条款的效力作了特别规定。(1)未经合理提示说明的格式条款可以撤销。v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明确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对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未尽提示和说明义务(包括虽为一定的提示和说明但未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时,对方可以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2)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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