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课提纲-傅鼎生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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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讲课 提纲 傅鼎生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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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权关系的法律权关系的法律(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
2、用行政手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用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实现供产销的平衡衡(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
3、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
4、属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推论。推论。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的
5、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所有权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国家、集体、私人 所有权所有权 等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物权 用益用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系关系 物权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地役权 等等 物权法的物权法的 他物权他物权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抵押权抵押权 担保担保 质权(动产质、质权(动产质、物权物权 权利质)权利质)占有占有 留置权等留置权等 关系关系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的内容归属归属 利用利用 保护保护物之归属物之归属 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
6、人,物之名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分,权利之主体。分,权利之主体。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取。”(商鞅(商鞅商君书商君书定分定分)物之利用物之利用 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
7、为物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为物的支配。的支配。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收益与处分。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意志。物权保护物权保护 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遭受侵害,权利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人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物 对物的支配受
8、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害、消除危险 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的权利。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的物的权利。a 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
9、志,而不容他人的意志的介入。不容他人的意志的介入。b b物权的客物权的客体,即所谓的体,即所谓的“标的物标的物”包括不动包括不动产、动产与权利。物权的客体必须产、动产与权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物,能被确定支配的是特定的独立物,能被确定支配的范围。范围。C C支配特定物之权利的实现,支配特定物之权利的实现,无需特定人给予特定帮助无需特定人给予特定帮助。物权特征:物权特征: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益。此处所谓益。
10、此处所谓“利益利益”亦可做亦可做“价值价值”理解,即物权人可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理解,即物权人可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物权特征:物权特征: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支配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在同一特定物上享有内容具有排除他人在同一特定物上享有内容相同的支配权。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相同的支配权。物权的排
11、他性也要求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要件效力相同的他物权。个以上以占有为要件效力相同的他物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1 1)物权的支配和排他效力(略)物权的支配和排他效力(略)(2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A.A.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
12、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在后的物权的效力。例外: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有权。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第三,优先于抵押权。第三,“先取特权先取特权”由于设定在先的物权。由于设定在先的物权。B.B.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例外:第一,第一,“买卖不破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第二,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理由,某些情形物权并无。第二,
13、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理由,某些情形物权并无优先效力,例如,税收债权优于某些物权。优先效力,例如,税收债权优于某些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第45条规定: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3)物权的请求效力)物权的请求效力 其一,物权
14、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a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可请求他人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b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目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c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能,与物权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能,与物权支配权能同其归属。支配权能同其归属。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预防危险请求权。预防危险请求权。其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可以诉讼方式为其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
15、可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之,也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三种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种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系债权性
16、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根本区别。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可能并存的。可能并存的。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物权法上分类物权法上分类 所有权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
17、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权利。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共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他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使用或以在他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使用或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支配权。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支配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从事种植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从事种植业
18、、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地役权: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
19、: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物权法草案建议的用益物权物权法草案建议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居住权:民事主体对他人享有所有权:民事主体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权利。(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典权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未作规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担保物权:
20、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权利,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应纳入非典型(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应纳入非典型担保)担保)准物权准物权 探矿权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 取水权取水权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等其他法律所确认的物权其他法律所确认的物权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自物权:对
21、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支配权,如所有权。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支配权,如用益物权。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典权等。权,典权等。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动产物区分动
22、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手段,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权利转移手手段,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权利转移手段均为登记。段均为登记。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须从属于主债权,地役权须从属于需役保物权须从属于主债权,地役权须从属于
23、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物权应附随于主物权的命得、变更和丧失,从物权应附随于主物权的命运。运。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物权。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
24、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物权,如所有权。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物权永久存续。物权永久存续。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
25、法规定的物权。传统物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规定的物权。传统物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的物权类型。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本权与占有本权与占有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皆为本权。皆为本权。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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