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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物权法讲课提纲-傅鼎生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194908
  • 上传时间:2023-02-16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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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物权法 讲课 提纲 傅鼎生 课件
    资源描述:

    1、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物权法立法背景、内容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物权法的立法背景 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物权法的制定,是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体制构建的客观需要(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一)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自给,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需要的是宗法制度,而不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物权关系的法律权关系的法律(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二)计划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

    2、用行政手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用段组织经济,用“红头文件红头文件”实现供产销的平实现供产销的平衡衡(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需要确立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需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要所有权与他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物权法的制定,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需要(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一)民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和财(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人身关系

    3、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产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三)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法等共同构筑了我国的民法体系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物权法的制定,是统筹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需要方利益关系的需要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问题: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一、不动产登记名义人与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属争议问题;争议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二、农民集体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动迁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

    4、属问题;三、物业小区道路、场地、车库、车位归属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四、不动产相邻关系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五、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六、抵押物买卖等其他各种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制经济的必然推论。推论。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民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体系中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为民法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了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的

    5、现实问题,物权法以此为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物权法的调整对象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所有权所有权;国家、集体、私人;国家、集体、私人 所有权所有权 等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物权 用益用益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关系关系 物权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地役权 等等 物权法的物权法的 他物权他物权调整对象调整对象 抵押权抵押权 担保担保 质权(动产质、质权(动产质、物权物权 权利质)权利质)占有占有 留置权等留置权等 关系关系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的内容归属归属 利用利用 保护保护物之归属物之归属 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

    6、人,物之名财产之归属,即确定财产的主人,物之名分,权利之主体。分,权利之主体。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明确财产的归属,意在定分止争。“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取。”(商鞅(商鞅商君书商君书定分定分)物之利用物之利用 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物之利用,即使物发挥效能(使用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

    7、为物或交换价值)。物之利用的手段,为物的支配。的支配。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支配,即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收益与处分。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物权人有权依法垄断、独占地支配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在该财产上实现自己的意志。自己的意志。物权保护物权保护 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受法律保护。物权遭受侵害,权利物权遭受侵害,权利人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人可通过公力得到救济。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发生财产归属争议时,权利人可请求确认权利 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财产被他人不法取得时,权利人可请求返还原物物 对物的支配受

    8、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对物的支配受到妨害时,权利人可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害、消除危险 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财产遭到不法毁损时,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侵害物权使权利人蒙受损失的,权利人可请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他的权利。排他的权利。物权的特征:物权的特征: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其一,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的物的权利。a a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志,而权利人在特定物上实现其意

    9、志,而不容他人的意志的介入。不容他人的意志的介入。b b物权的客物权的客体,即所谓的体,即所谓的“标的物标的物”包括不动包括不动产、动产与权利。物权的客体必须产、动产与权利。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物,能被确定支配的是特定的独立物,能被确定支配的范围。范围。C C支配特定物之权利的实现,支配特定物之权利的实现,无需特定人给予特定帮助无需特定人给予特定帮助。物权特征:物权特征: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其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的权利。权利人通过支配物发挥物的效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能(使用和交换上的效能)享受物的利益。此处所谓益。

    10、此处所谓“利益利益”亦可做亦可做“价值价值”理解,即物权人可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理解,即物权人可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交换价值。使用价值集中体现于用益物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权之中;交换价值集中体现于担保物权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之中,所有权则兼有对两种价值的利用。物权特征:物权特征: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支配其三,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权,因此权利人要实现其权利,就必须具有排除他人在同一特定物上享有内容具有排除他人在同一特定物上享有内容相同的支配权。物权的排他性也要求在相同的支配权。物权的排

    11、他性也要求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互冲突的物权,如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以占有为要件效力相同的他物权。个以上以占有为要件效力相同的他物权。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1 1)物权的支配和排他效力(略)物权的支配和排他效力(略)(2 2)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 A.A.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物权相互之间优先效力: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或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有优先于成立内容的物权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成立在先的物权

    12、有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的效力。在后的物权的效力。例外:例外: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第一,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有权。第二,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第三,优先于抵押权。第三,“先取特权先取特权”由于设定在先的物权。由于设定在先的物权。B.B.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物同时亦为债权给付之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标的物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例外:例外:第一,第一,“买卖不破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第二,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理由,某些情形物权并无。第二,

    13、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之理由,某些情形物权并无优先效力,例如,税收债权优于某些物权。优先效力,例如,税收债权优于某些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第45条规定: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3)物权的请求效力)物权的请求效力 其一,物权

    14、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a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可请求他人物权请求权,即权利人可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b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目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目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的在于维护物权的圆满状态;c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能,与物权物权请求权为救济性权能,与物权支配权能同其归属。支配权能同其归属。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其二,物权请求权的种类: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 预防危险请求权。预防危险请求权。其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可以诉讼方式为其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既

    15、可以诉讼方式为之,也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之,也可依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为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三种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三种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 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关系。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间的关系。当物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人对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请求权系债权性

    16、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根本区别。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以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为目的,而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在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不能完全恢复的时候,作为一种替代措施而存在的,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其目的在于添补受害人的损失,故两种请求权是有可能并存的。可能并存的。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分类物权法上分类物权法上分类 所有权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

    17、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权利。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共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他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使用或以在他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以使用或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支配权。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支配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从事种植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从事种植业

    18、、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及其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利。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建造住房及附属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设施为内容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地役权: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

    19、:民事主体为增加一定土地(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需役地)之利用价值,使其支配及于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他人土地(供役地)的权利。物权法草案建议的用益物权物权法草案建议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居住权:民事主体对他人享有所有权:民事主体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权利。(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典权典权: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未作规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担保物权:

    20、民事主体在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务时,依法处分他人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权利,以处分所得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的权利。偿的权利。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应纳入非典型(我国物权法未作规定,应纳入非典型担保)担保)准物权准物权 探矿权探矿权 采矿权采矿权 取水权取水权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等等其他法律所确认的物权其他法律所确认的物权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自物权:对

    21、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支配权,如所有权。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支配权,如用益物权。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抵押权,典权等。权,典权等。区分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动产物区分动

    22、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的手段,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权利转移手手段,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和权利转移手段均为登记。段均为登记。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须从属于主债权,地役权须从属于需役保物权须从属于主债权,地役权须从属于

    23、需役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地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区分主物权与从物权的意义在于对于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物权应附随于主物权的命得、变更和丧失,从物权应附随于主物权的命运。运。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所有权。所有权。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限制物权:又称定限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的物为支配的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保物权。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有期

    24、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有期限物权:有一定存续期限的物权,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无期限物权:没有一定存续期限而永久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物权,如所有权。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区分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的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期限物权的期限届满权利当然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物权除非标的物灭失或者权利人抛弃权利,则物权永久存续。物权永久存续。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

    25、法规定的物权。传统物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规定的物权。传统物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权类型均属于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特别法上的物权:海商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的物权类型。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区分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应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在特别法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物权学理上的分类物权学理上的分类本权与占有本权与占有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皆为本权。皆为本权。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

    26、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事实。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定的概念:物权法定的概念: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的意思自由决定。物权法定的理由:物权法定的理由:1、逻辑使然;、逻辑使然;2、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确保物权的直接、永久、垄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断的支配性,建立物权体系;3、整理旧物权,、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结防止封建制物权复活(物权制度与身份制度结合);合);4、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便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迅捷。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 沿革:沿革:源于

    27、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源于罗马法,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家所采用。日本、韩国民法典有明文规定。瑞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士、奥地利、德国民法虽无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均认有此原则。上均认有此原则。检讨:检讨: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存在问题:立法滞后使社会变革后旧制度不能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改变,新制度不能建立;法不周延使传统的习惯不能被包容。惯不能被包容。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法定主义 检讨:检讨:2、解决方案:、解决方案:(1)物权法定无视说;()物权法定无视说;(2)习惯法包)习惯法包含

    28、说(日本民法第含说(日本民法第2条:关于法令未规定条:关于法令未规定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事项之习惯,与法律具有同一效力);(3)习惯法有限承认说;()习惯法有限承认说;(4)物权法)物权法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定缓和说(将抵押扩大解释到浮动抵押)。押)。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一权主义 概念:概念: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一物一权主义,即一物上只能成立一 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由此一所有权之客体,以一物为限而言。由此 推论:推论:物之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如不动产);数个物之部分不能成立一物权(如不动产);数个物不能成立一物权(动产或不动产的集合

    29、物为物不能成立一物权(动产或不动产的集合物为一物);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一物);物权之计算以一物为单位。理由:理由:1、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支配对象明、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支配对象明确。确。2、使物权易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使物权易于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一物一权主义一物一权主义 检讨:检讨:一物的含义将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传统的一物的含义将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地上权(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到空中地上权、地下地上权(地下、地上建设到空中地上权、地下地上权(地下、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从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到建筑物用地使用权

    30、);从传统的房屋所有权到建筑物区分所有;从单一物抵押到财团抵押。区分所有;从单一物抵押到财团抵押。现实意义:现实意义:除立法理由反映的意义外,还能解决国有企业除立法理由反映的意义外,还能解决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财产权问题。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概念:概念:物权的存续,以及物权以法律行为方式变动,物权的存续,以及物权以法律行为方式变动,必须以一定方法表示的原则。必须以一定方法表示的原则。方法:方法:不动产物权的存续、不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不动产物权的存续、不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方式变动,以登记的方法表示;动产物权的存方式变动,以登记的方法表示;动产物权的存续,以占有方式表示,动产物权依据法律

    31、行为续,以占有方式表示,动产物权依据法律行为方式变动,以交付的方法表示。方式变动,以交付的方法表示。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登记、交付之效力:登记、交付之效力:1、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登记、交付生效要件主义(形式主义)(形式主义)(如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如德国:存在尊重形式的传统;提高物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物权信用的特有经济背景)2、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登记、交付对抗要件主义(意思主义)(如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素、自由(如法国:农业生产的经济因素、自由主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主义的思想因素、不愿露富的保守因素)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 概念:概

    32、念: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公信原则是指,依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权纵不存在(或内容有异),但对于信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赖此项公示方法所表示之“物权物权”信息信息而为物权交易之第三人,法律依公示信而为物权交易之第三人,法律依公示信息赋予第三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或息赋予第三人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或内容无异)之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为保内容无异)之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为保护之原则。护之原则。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 罗马法之法谚:罗马法之法谚:“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之权利让与他任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之权利让与他人人”;“我发现我自己之物之处,我得我发现我自己之物

    33、之处,我得取回取回”日尔曼法之法谚:日尔曼法之法谚:“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占有其物,则只能所有人任意让与他人占有其物,则只能对该他人请求返还对该他人请求返还”;“以手护手以手护手”法国固有法之法谚:法国固有法之法谚:“动产不许追及动产不许追及”物权公信原则物权公信原则 理由:理由: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保障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助长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立法例:立法例: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存在不动产登记公信原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存在不动产登记公信原则;法国、日本未采不动产登记公信原则。德、则;法国、日本未采不动产登记公信原则。德、瑞、法、日等国都坚持动产占有公信力。瑞、法、日等国都坚持动产占有公信力。前

    34、提条件:前提条件:完备的登记体系:事先预防措施;事后补救措完备的登记体系:事先预防措施;事后补救措施。施。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称。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定。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客体变更客体变更:标: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添附而增加,因毁损而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添附而增加,

    35、因毁损而减少。减少。内容变更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物权的消灭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或抛弃而消灭。或抛弃而消灭。不动产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一)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要件:1、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处分权;2、行为人有物权、行为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变动的意思表示;3、须经登记;、须经登记;4、具备法律、具备法律行为其他有效条

    36、件。行为其他有效条件。登记的概念:将不动产物权之登记的概念:将不动产物权之变动事项依法变动事项依法完完成登记,成登记,记入登记簿记入登记簿的行为。的行为。登记的效力:登记的效力:1、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2、表、表彰物权已经变动及动后的状态(公示力);彰物权已经变动及动后的状态(公示力);3、赋予登记事项的公信力。赋予登记事项的公信力。登记公信力之意义登记公信力之意义 仅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之第三仅为保护因信赖登记而取得不动产权利之第三人而设。人而设。因而:因而:1、在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登记公信力。、在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登记公信力。如登记错误,可以确认无效或撤销。如

    37、登记错误,可以确认无效或撤销。2、只有、只有第三人才能主张登记的公信力。主张此效力的第三人才能主张登记的公信力。主张此效力的应具备如下条件:应具备如下条件:A.第三人必须善意;第三人必须善意;B.须原须原有登记存在;有登记存在;C.原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须原登记名义人与无权处分人须为一人;为一人;D.须依法律行为而有偿取得物权,并须依法律行为而有偿取得物权,并办理登记。办理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二)不动产物权变动(二)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 事由:事由:1、继承;、继承;2、强制执行;、强制执行;3、征收;、征收;4、法院判决(形成之诉判决);法院判决(

    38、形成之诉判决);5、建造;、建造;6、因、因公权力而取得(没收等);公权力而取得(没收等);7、法律的直接规、法律的直接规定(如留置权)。定(如留置权)。效力:效力:1、未经登记,即生效力;、未经登记,即生效力;2、非经登记,、非经登记,不得处分(以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之关系仍不得处分(以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债之关系仍可设定;该财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和破可设定;该财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和破产财产)。产财产)。动产物权变动(一)动产物权变动(一)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一、因法律行为而变动 要件:要件:1、行为人有处分权;、行为人有处分权;2、行为人、行为人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有物权变动的意

    39、思表示;3、须交付;、须交付;4、具备法律行为其他有效条件。具备法律行为其他有效条件。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二、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 参见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参见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由而变动之规则。而变动之规则。动产物权变动(二)动产物权变动(二)交付,移转物之占有。交付,移转物之占有。交付可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交付可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现实交付,是指物之占有的现实移转。现实交付,是指物之占有的现实移转。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三种。付三种。简易交付,在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简易交付,在

    40、动产的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的情形下,动产的转让人与动产的受让人达成动产形下,动产的转让人与动产的受让人达成动产让与之合意的情形。让与之合意一旦达成即生让与之合意的情形。让与之合意一旦达成即生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三)动产物权变动(三)简易交付又称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无形交付”,以双方当事人就,以双方当事人就动产物权让与之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动产物权让与之合意,代替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在所不的交付形态。受让人占有动产的原因,在所不问。我国法律要求合法。问。我国法律要求合法。占有改定,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动产让占有改定,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

    41、人达成动产让与合意,同时达成转让人于动产让与后继续占与合意,同时达成转让人于动产让与后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合意,使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的情有该动产的合意,使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的情形。占有改定替代现实移转占有。形。占有改定替代现实移转占有。指示交付,动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形下,转让人指示交付,动为第三人占有的情形下,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替代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替代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又称动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形态。又称“让与返让与返还请求权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代位返还请求权代位”。如交付提。如交付提单。单。物权的消灭(混同)物权的消灭(混同)混同,是指两个

    42、无并存必要的法律地位,同归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法律地位,同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于一人的法律事实。包括: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义务与义务包括:权利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义务与义务的混同。第一种情形为物权混同,后两种为债的混同。第一种情形为物权混同,后两种为债的混同。的混同。混同效力的立法例:消灭主义、不消灭主义、混同效力的立法例:消灭主义、不消灭主义、折衷主义(原则上消灭一物权,但该物权与自折衷主义(原则上消灭一物权,但该物权与自己或他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己或他人有利害关系时,不消灭。)物权的消灭(混同)物权的消灭(混同)他物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例外:他物权因与所有权混同而消灭。

    43、例外:1、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权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权人有利益;2、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以他物权为客体的以他物权为客体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因与作为担因与作为担保物权之保物权之他物权他物权混同而消灭。例外:混同而消灭。例外:1、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权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所有权人有利益;2、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他物权的存续于第三人有利益。案例案例 甲有价值甲有价值100万元房产一套,先后抵押给万元房产一套,先后抵押给乙、丙两人,向乙、丙各借乙、丙两人,向乙、丙各借100万元。甲万元。甲死后,乙继承了甲的房产。所有权与抵死后,乙继承了甲的房产

    44、。所有权与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甲将价值甲将价值5万元的古玩抵押给乙,向乙借万元的古玩抵押给乙,向乙借款款4万元。乙将对甲的债权出质给丙,向万元。乙将对甲的债权出质给丙,向丙借丙借4万元。甲死亡,乙继承了甲的古玩万元。甲死亡,乙继承了甲的古玩。所有权与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所有权与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物权的消灭(抛弃)物权的消灭(抛弃)抛弃,是指权利人不以其物权权利转移他人,抛弃,是指权利人不以其物权权利转移他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使之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1、有抛弃的意思表、有抛弃的意思表示;示;2、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45、、放弃对动产的占有。动产担保物权抛弃之构成:动产担保物权抛弃之构成:1、有向因抛弃而、有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2、交付动产。、交付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之构成:1、有抛弃的意思、有抛弃的意思表示;表示;2、进行涂消登记。、进行涂消登记。不动产他物权抛弃之构成:不动产他物权抛弃之构成:1、有向因抛弃而、有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直接受益人为抛弃的意思表示;2、进行涂消、进行涂消登记。登记。物权的消灭(其他原因)物权的消灭(其他原因)1、标的物灭失;、标的物灭失;2、协议;、协议;3、期限届满;、期限届满;4、依法撤

    46、销;、依法撤销;5、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他人因时效取得物权;6、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所担保的主权利消灭;7、添附;、添附;8、没收、征收、收回等。、没收、征收、收回等。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1、意思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意思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仅须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须当事人之意思表示,不须以登记或交付为其成立和生效要件之主张。特点:成立和生效要件之主张。特点:(1)发生债)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权的意思表示,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两者合一;(两者合一;(2)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使

    47、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仅须当事人合意;(须当事人合意;(3)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债权)一个法律行为发生债权和物权的两种效力;(和物权的两种效力;(4)无无因性可言。)无无因性可言。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物物 权变动之立法主义:权变动之立法主义:2、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形式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主张。特点:的法定形式,才能成立和生效的主张。特点:(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的意思)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的意思表示两者分离;(表示两者分离;(2)使物权变动的法律

    48、行为,)使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除当事人之合意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程序;除当事人之合意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程序;(3)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产生两个(物权、)一个法律行为不能同时产生两个(物权、债权)后果;(债权)后果;(4)物权变动行为具有独立性、)物权变动行为具有独立性、无因性。无因性。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物权变动之立法主义 3、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折衷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债权合意外,须践行登记和交付的法定形式,才生效的主张。特点才生效的主张。特点(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

    49、意思表示结合。(示与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结合。(2)一)一定的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定的方式的公示是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要件。(3)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须另有物权)债权合意加登记或交付,无须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交易安全的保护,委诸于变动的合意。()交易安全的保护,委诸于公示与公信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概念:以物权的设定概念: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或消、移转、变更或消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灭为内容的法律行为。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性;无因性。要件:要件:1、行为人有行为能力;、行为人有行为能力;2、行为人有处分权;

    50、、行为人有处分权;3、物权标的适当(可能、确定、物权标的适当(可能、确定、适法);适法);4、意思表示健全。、意思表示健全。效力:经登记或交付发生物权变动后果。效力:经登记或交付发生物权变动后果。物权行为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物权、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相互分离,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之外。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形成于形式主义立法的框架下;2、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影响。、物权行为不受债权行为影响。物权行为物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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