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涉外物权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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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涉外物权问题涉外物权概述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内容一览内容一览 涉外物权概述涉外物权概述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涉外物权概述1.物权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由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直接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物权法No.2No.2: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n对内对内:支配权:支配权n对外:对世权对外:对世权1.物权(1 1)自物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自物权:权利主体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使用
2、、收益、处分的权利。(完全(完全物权)物权)(2 2)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定某项权他物权:在他人所有财产上设定某项权利的物权。(限制物权)利的物权。(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典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2.涉外物权在物权关系的诸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在物权关系的诸要素中只要有一个因素涉及外国,即是涉外物权。涉及外国,即是涉外物权。n主体涉外主体涉外n客体涉外客体涉外n法律事实涉外法律事实涉外2.涉外物权 本土性本土性:物权制度受一国政治制度、经济:物权制度受一国政治制度、经济结构、传统习惯乃至意识形态影响,各国物结构、传统习惯乃至意识形态
3、影响,各国物权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权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由于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影响,相较由于国家、民族、历史传统的影响,相较于债权法更难在各国间达成统一。于债权法更难在各国间达成统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产生和发展产生:13世纪 巴托鲁斯“异则主义”:13-19世纪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物法物法 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人法人法 权利人住所地法权利人住所地法1.1.理论上:动产无场所(动产附骨、动产随人)理论上:动产无场所(动产附骨、动产随人)2.2.本质上:动产的经济价值决定本质上:动产的经济价值决定一、产生和发展发展:19世纪
4、萨维尼“同则主义”:19世纪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 1.1.实践中:动产随人常常不符合实际实践中:动产随人常常不符合实际2.2.本质上:动产经济价值扩大本质上:动产经济价值扩大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1.1.主权说:法国学者梅林主权说:法国学者梅林 主权原则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体现。主权原则在物权关系法律适用领域的体现。各国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对位于本国境内各国主权都是不可分割的,对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任何国家都不愿意适用外国法;如果在的物,任何国家都不愿意适用外国法;如果在物权关系上适用了外国法,主权将丧失其不可物权关系上适用了外国法,主权将
5、丧失其不可分割的性质。分割的性质。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2.2.自愿受制说:德国学者萨维尼自愿受制说:德国学者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在物权领域的体现。法律关系本座说在物权领域的体现。物权关系的物权关系的“本座本座”在标的物所在地。在标的物所在地。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必任何人要取得、占有、使用或处分某物,必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须委身于该物之所在地,并自愿受制于该地实施的法律。实施的法律。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3.3.利益需要说:德国巴尔、法国毕叶利益需要说:德国巴尔、法国毕叶 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性,是为集体利益制定的。
6、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是集体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将处于不益的需要。否则,物权的取得和占有将处于不确定状态,社会秩序就将受到损害。确定状态,社会秩序就将受到损害。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4.4.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方便说和控制说:戴西、莫里斯方便:对第三者而言该原则的连接点易于方便:对第三者而言该原则的连接点易于确定、能够合理预见;确定、能够合理预见;控制:所在地国对财产能有效控制,不会控制:所在地国对财产能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法院判决因与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而不能出现法院判决因与物之所在地法冲突而不能生效的问题。生效的问题
7、。二、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依据5.5.物权性质说:我国大多数学者物权性质说:我国大多数学者物权是支配权,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法的控制物权是支配权,只有在物之所在地法的控制下,才能保障权利人圆满实现这种权利;下,才能保障权利人圆满实现这种权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受到侵犯也只有适用物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受到侵犯也只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之所在地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三、物之所在地的确定n有体物容易有体物容易 物理处所物理处所n不动产容易不动产容易动产难动产难 n 无体物难无体物难股票、商誉、专股票、商誉、专利、商标等利、商标等该项财产能被该项财产能被追索或被执行的追索或被执行的地方地方1.
8、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不动产民法通则民法通则No.144No.144:不动产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6No.36: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不动产不动产所有权所有权 物权:物权:范围扩大,包括了不动产的占有权、所范围扩大,包括了不动产的占有权、所有权、抵押权、相邻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有权、抵押权、相邻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权利。权等与不动产相关的各种权利。
9、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动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No.37No.37: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所在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1.1.有体物的所在地有体物的所在地动产动产解读:关于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适用规则解读:关于动产物权得丧变更的法律适用规则。n意思自治意思自治n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 动态冲突:不变原则(法律事实发生时)动态冲突:不变原则(法律事实发生时)我国有
10、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2.2.无体物的所在地无体物的所在地(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No.39No.39: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法律。No.40No.40: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我国有关“物之所在地”的规定:四、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取得、变更和消灭条件取得、变更和消灭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方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1.1.运
11、输中的物品运输中的物品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适用所有人的本国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发送地法适用目的地法适用目的地法 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No.38No.38: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2.2.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普遍主张:有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普遍主张:有关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具的物权关系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船国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3.3.外国法人的
12、财产外国法人的财产 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应适用法人自行终止或被其所属国解散:应适用法人属人法解决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如属人法解决而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是,如果是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果是在内国境内,因违反内国的法律而被内国取缔,则未必适用其属人法而适用法院地法。取缔,则未必适用其属人法而适用法院地法。五、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4.4.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适用夫或妻的属人法夫妻财产制中的动产:适用夫或妻的属人法遗产继承中的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遗产继承中的动产: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亲子关系中用于扶养的财产:与被扶养人有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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