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社会 保险法 若干问题 分析 监控 简要 课件
- 资源描述:
-
1、一、一、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若干问题若干问题二、二、费源分析与监控费源分析与监控(简要)2014年9月3日 陈新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三周年!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第三十五号n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年10月月28日通过,现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予公布,自2011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胡锦涛 2010年年10月月28日日201220
2、12年年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显示n中国企业员工的社保意识正在快中国企业员工的社保意识正在快速觉醒,与社保相关的维权行动速觉醒,与社保相关的维权行动与劳动争议正在增多。与劳动争议正在增多。n72%72%的企业社保管理人员感受到员的企业社保管理人员感受到员工关注社保热度呈现略微或显著工关注社保热度呈现略微或显著上升的态势。上升的态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1999年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委会议通过)n社保法社保法机构命名:机构命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
3、征收机构(是谁?)*征缴条例征缴条例机构命名:机构命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征缴条例征缴条例第第6 6条:条:n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征收机构由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以由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征收,征收,也可以也可以由劳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征收。)征收。全国现行社保费征收机构有:全国现行社保费征收机构有:n地方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21
4、个省、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占58%n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问题:社保法社保法颁布后,颁布后,-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体系及效力图解: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宪法全国人大法律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省级人大及常委会n广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如上图解)n狭义狭义的法律,则专指全国人民的法律,则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n 法理规则:下位法下位法 服从服从 上位法上位法旧法旧法
5、 服从服从 新法新法部门法部门法 服从服从 基本法基本法社保法社保法第59条: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险费的征收工作。n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由国务院规定。定。(授权)(授权)结论:结论:n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仍仍有效,有效,n但其中与但其中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有抵触有抵触的条款无效。的条款无效。问题: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n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经办机构经办机构 n是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吗?行政主体吗
6、?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种类: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授权授权的组织。的组织。【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内部机构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内部机构、受、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会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会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定的行政职权,但是这些人员、机构和组织不是但是这些人员、机构和组织不是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职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相应以自已的名义行使职权,也不能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一、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指以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指以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
7、,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家行政职能,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行政机关是最主要、最基本的行政主体最基本的行政主体。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非国家机关组织。这些组织能以能以自已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授予的行政职权、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目前我国的被授权组织主要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几类。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几类。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具体行政行为
8、种类:其中: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征收一定数额金钱或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1)强制性强制性。(2)法定性。法定性。征收包括两类:(1)征税。(2)收费收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社保法社保法第第7 7条:条: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险管理工作。”n第第8条条“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提供社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
9、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等工作。”征缴条例征缴条例第第6 6条:条:n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征收机构由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以由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征收,征收,也可以也可以由劳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征收。)征收。结论:n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并征收机构-(可以!)是税务行
10、政主体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类-国家机关)n社保经办机构并征收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并征收机构-(也可以)(也可以)是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类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类-非国家机关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n征收机构是否征收机构是否 具有具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检查权?的检查权?社保法社保法第第7777条:条:n“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n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
11、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被检查的用人单位。”(未作任何授权)(未作任何授权)n征缴条例征缴条例第第18条条“按照省、自治区、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或者税务机关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被检查的单位。”(按法理规则无效)(按法理规则无效)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决策权、决定权、命令权、执行权、处罚权、强制执行权、司法权等 执行权-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但我们认为,在行政职权范围分类中并在行政职权范围分类中并未设未设“监督检查
12、权”,监督检查应该监督检查应该包含在包含在“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权”-具体执行行具体执行行政事务。政事务。监督、检查、调查都应是行政管理行政事务活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第2020号令)号令)n第第7条:条: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在开展社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十六条的规定处理。n
13、n【第2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n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结论:n从从社保法社保法言之,言之,征收机构征收机构n 不具有不具有社会保险检查权社会保险检查权。n从社保行政法规、规章角度可为之。从社保行政法规、规章角度可为之。n但但不提倡不提倡直接行使社会保险检查权,可通过税前扣除审核、直接行使社会保险检查权,可通过税前扣除审核、缴费评估、缴费结算等方式实施有效之征管。缴费评估、缴费结算等方式实施有效之征管。n(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n(凡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为原则,只适用民法。)(凡是法
14、律未禁止的,可为原则,只适用民法。)问题:n税务机关是否税务机关是否具有具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n 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权吗?n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是否是否具有具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权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n行政处罚的主体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n 法定权限!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以是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政主体的名义 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使行政权的行为。行政处罚特征之一:行政处罚特征之一:第一,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第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来说,第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来说,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n第三,
15、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严第三,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严格依据法定职权,格依据法定职权,不得越位。不得越位。观点一,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观点一,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以社保法言之)(以社保法言之)第84条 不办理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部门责令处的罚款。第63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第86条,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罚款。第90条征收机构擅自由有关行政部门 (“有关行政部门”未作授权解释)税务机关在社会保险领域社会保险领域 仅为仅为“征收机构”征收机构是行政主体,但征收机构是行政主体,但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行政处罚权。n(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不可为!)(行政法原则是,未明确的权限
16、不可为!)一定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n 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国家机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其同样关),其同样不能当然享有不能当然享有税务行税务行政职权政职权之外之外任何的行政处罚权。任何的行政处罚权。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均不具有不具有行政决定权(划拨)和行政处罚权。人社部令第20号:(经办机构不具行政处罚权!)(经办机构不具行政处罚权!)n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
17、构。n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进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n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罚款。观点二观点二:地税机关具有社会保险 行政处罚权。1、税务机关本身是行政机关(国家机关),税务机关本身是行政机
18、关(国家机关),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并社会保险行政主体(征收机构)(征收机构)。2、行政处罚法第16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暂行条例第24条赋予税务机关处罚权限。社保法“由有关行政部门”的表述并未明确定义,征缴条例未废除仍有效。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人社部令第(人社部令第1313号)!号)!第28条 在社会保险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经办机构征收社会社会保险费保险费的地区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应
19、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第63条所规定的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关行政部门的职责(划拨决定权)(划拨决定权)解读:n该条对社保法几个条款中表述的“有关行政部门”未作全面的解释性规定。那么,可以这样理解也只能这样理解为在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税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第63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n而社保法第86条和第90条中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该条末一并作明确。第86条,就涉及行政处罚权问题,税务行政部门就是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且征缴条例明确其处罚权;n第90条征收机构的违法情形,更应该是征收机构隶属的行政部门按规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