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安全卫生法规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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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劳工 安全卫生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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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apter 1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國內地方勞工業務單位:n勞工局:台北市、台北縣、高雄縣、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台南縣、雲林縣n社會局:屏東縣、基隆市、苗栗縣、澎湖縣、花蓮縣、台東縣、嘉義市、嘉義縣、南投縣、金門縣、宜蘭縣n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桃園縣n民政局:連江縣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體系n勞動基準法n勞工安全衛生法n勞動檢查法n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動檢查法立法目的n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本法。主管機關中央: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地方: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檢查機構n勞動檢查機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
2、關或有關機關為辦理勞動檢查業務所設置之專責檢查機構。n代行檢查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辦理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之行政機關、學術機構、公營事業機構或非營利法人。目前設立之勞動檢查機構n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n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查所n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南區勞動檢查所n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n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檢查所n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組第二科n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第四組勞動檢查科檢查人員n勞動檢查員:領有勞動檢查證執行勞動檢查職務之人員。n代行檢查員:領有代行檢查證執行代行檢查職務之人員。勞動檢查事項範圍 n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n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n勞工安
3、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n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勞動檢查方針n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安全衛生條件、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頻率之情況,於年度開始前六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其內容為: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及處理原則、其他必要事項。n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勞動檢查方針公告後三個月內,擬定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職業災害統計指標n失能傷害頻率(injury frequency rate,FR):n失能傷害嚴重率(injury severity rate,SR):全體員工總工時失能傷害次數610FR全體員工總工時失能傷害損失日數610SR勞
4、動檢查結果n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n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促改善。對公營事業單位檢查之結果,應另副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促其改善。n事業單位對檢查結果,應於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公告七日以上。違規場所顯明易見處n事業單位管制勞工出勤之場所。n餐廳、宿舍及各作業場所之公告場所。n與工會或勞工代表協商同意之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作業之危險性工作場所:n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n農藥製造工作場所。n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5、n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n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n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工作場所。n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容量:n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n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 性高壓氣體。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 體。事業單位之停工n勞動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應立即指派勞動檢
6、查員前往實施檢查,調查職業災害原因及責任;其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者,應就發生災害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n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n勞動檢查員對事業單位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時,應陳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於認有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重大職業災害n發生死亡災害者。n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n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n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n墜落。n感電。n倒塌、崩塌。n火災、爆炸。n中毒、缺氧。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1)n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n於高差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時,未使用高空工作車,或未以架設施工架等方法設置工作臺;設置工作臺有困難時,未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之設施。n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於屋架上設置防止踏穿及寬度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裝設安全網或佩掛安全帶。有立即發生墜落危險之虞之情事(2)n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
8、之場所作業,未設置符合規定之安全上下設備。n高差超過二層樓或七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n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平台從事貨物、機械等之吊升,鋼索於負荷狀態且非不得已情形下,使人員進入高度二公尺以上平台運搬貨物或駕駛車輛機械,平台未採取設置圍欄、人員未使用安全母索、安全帶等足以防止墜落之設施。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1)n對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於作業進行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未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n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含水或被其他導電度高之
9、液體濕潤之潮濕場所、金屬板上或鋼架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2)n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不含自動式焊接者),未裝設自動電擊防止裝置。n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
10、,未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線距離,未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有立即發生感電危險之虞之情事(3)n從事電路之檢查、修理等活線作業時,未使該作業勞工戴用絕緣用防護具,或未使用活線作業用器具或其他類似之器具,對高壓電路未使用絕緣工作台及其他裝備,或使勞工之身體、其使用中之工具、材料等導電體接觸或接近有使勞工感電之虞之電路或帶電體。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1)n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 五公尺、水平方向七 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n露天開挖場所開挖深度在一 五公尺以上,或有地面崩塌、土石飛落之虞時,未設擋土支撐、反循環樁、連續壁、邊坡保護
11、或張設防護網之設施。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2)n隧道、坑道作業有落磐或土石崩塌之虞,未設置支撐、岩栓或噴凝土之支持構造及未清除浮石;隧道、坑道進出口附近表土有崩塌或土石飛落,未設置擋土支撐、張設防護網、清除浮石或邊坡保護之措施,進出口之地質惡劣時,未採鋼筋混凝土從事洞口之防護。n模板支撐支柱基礎之周邊易積水,導致地盤軟弱,或軟弱地盤未強化承載力。有立即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之情事(1)n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n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
12、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有立即發生火災、爆炸危險之虞之情事(2)n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未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n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有危險物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之虞,未指定專人依規定將閥或旋塞設置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n對於設置熔融高熱物處理設備之建築物及處理、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未設有良好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蒸氣爆炸之必要措施。n局限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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