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和救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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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海损 救助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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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海 商商 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绪绪 论论第一节第一节 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一、海商法的概念 海商法学海商法学 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海商法(海商法(maritime law)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称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如围绕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海上侵权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如船舶碰撞、人身伤害等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其他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的法律地位船舶物权,船舶物权,如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船舶安全船舶安全船舶管理船舶管理三、海商法的特点三、海商法的特点涉外性涉外性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海商法是具有较强涉外性的国内法技术性技术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海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特殊性特殊性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海上运输及其他海上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特殊风险四、海商法的性
3、质四、海商法的性质 广义的海商法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事件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既调整平等主体事件的横向民事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体之间的纵向行政关系。我国海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已经成熟我国海商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已经成熟 狭义的海商法狭义的海商法在在“民商合一民商合一”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在在“民商分立民商分立”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的国家,海商法是民法或商法的特别法第二节第二节 海商法的形式海商法的形式 国内立法国内立法法律法律,如海商法如海商法国务院颁布的海事法规国务院颁布的海事法规,如如船舶登记条
4、例船舶登记条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如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一元论一元论”与与“二元论二元论”我国既不是“一元论”也不是“二元论”,而是在解决涉外纠纷时,国内法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不同时国内法与参加的国际公约不同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国际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涉外因素的争议均适用国内法。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实质要件与心理要件实质要件与心理要件趋势趋势:将某些国际惯例加以编纂,使之成为国际上公认的规范化的行为规则关于其他表现形式关于其他表现形式判例:判例:我国不承认判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但承认判例对审理同类案件所起的借鉴作用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
5、海商法学说及法理主张:我国也不承认其为海商法的形式;但不应忽视其对立法的影响和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第三节第三节 海事法律规范海事法律规范一、海事法律规范的概念一、海事法律规范的概念 海事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海事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海事关系的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二、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二、海事法律规范的要素假定假定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是海事法律规范中指出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部分。处理处理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即要是海事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则本身的部分
6、,即要求、允许或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部求、允许或禁止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部分,是海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分,是海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制裁制裁 是海事法律规范中表明违反该项规范将招致何种法是海事法律规范中表明违反该项规范将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部分。律后果的部分。三、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三、海事法律规范的分类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海事国际私法实体法规范实体法规范程序法规范程序法规范四、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四、海事法律规范的效力空间效力空间效力我国海商法除少数章节(如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五章的117条)仅适用于远洋运输外,其余均适用于我国管辖的一切沿海水域,并适用于与海相通的
7、可航内河水域时间效力时间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海事法律关系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航运组织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航运行政机关海运企业和事业单位公民(与海上运输和船舶管理有关的人)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二、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海运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既享有权利,又负担义务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可能涉及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三、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
8、关系的客体海商法中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船舶、货物等物,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以及行为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海商法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表现为“行为”,即海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包括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海事法律关系中,还含有少量的刑事法律关系海事法律关系中,还含有少量的刑事法律关系第五节第五节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海商法的历史发展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一、海商法的发展历史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时期古代:海商法的萌芽时期贸易航海条例,用以解决有关共同海损问题,并有海上保险的规定。中世纪:私人编撰海事惯例时期中世纪:私人编撰海事惯例时期(奥列隆判例集)(Lex Oleron)(康索拉度法)(Lex
9、Consolato)(Laws of Visby)(Black Book of the Admiralty)(1)只适用于若干城市,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法律;(2)是私人对航海贸易惯例和海事判例进行的编纂汇集。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自法国路易十四颁布海事条例始,各国相继制定了国内的海事、海商法律海事立法的国内化,导致了各国海商法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的不统一,形成了不同的海商法体系,如法国法系、德国法系、英美法系、新法系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 自20世纪初开始,国际上已制定了大量的海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 近几十年来,统一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二、当代海
10、商法的发展趋势二、当代海商法的发展趋势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海事法律冲突的范围逐渐缩小,海商法进一步出现国际统一的趋势统一的趋势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船方责任加重,海商法朝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海商法中保护性立法在加强,出现公法扩大化的趋势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海事立法由以货物为中心向以船舶为中心转化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船员立法由福利型向资格型转变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物权船舶物权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船舶物权的概念一、船舶物权的概念船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船
11、舶物权,是作为民法特别法的海商法所规定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的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特别法物权性特别法物权性客体的单一性客体的单一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公示方法的特殊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优先顺序的多重性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二、船舶物权的特点三、船舶物权的种类三、船舶物权的种类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第二节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及特点一、船舶所有权的定义及特点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7 7条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船舶所有权的特点船舶所有权的特点以船舶为客体以船舶为客体以登记
12、为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公示方法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船舶所有权人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船舶所有权属于特别法物权,且常具有涉外因素船舶所有权属于特别法物权,且常具有涉外因素 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时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二、船舶所有权的种类二、船舶所有权的种类单独所有单独所有共有共有共有也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共有也应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分出或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船舶原则上是不可分物,共有人要求分割时只能折价三、船舶所有权的内容三、船舶所有权的内容积极权能积
13、极权能占有:占有: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的把握和控制的权利使用:使用:对船舶按其性能或用途进行事实上运用的权利收益:收益:利用船舶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处分:依法对船舶进行处置的权利,包括事实上的处置与法律上的处置消极权能消极权能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以排除他人非法干涉为内容的权能主要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实现主要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实现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四、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与消灭取得取得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建造、购买新船、捕获、征购、没收等继受取得(传来取得):继受取得(传来取得):购买二手船、继承、赠与、保险委付等转让转让关于船舶所有权转
14、移的时间,以买卖方式转让船舶所有权的,可在书面合同中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自船舶交付时转移。“一船二卖”的问题消灭消灭没收、征收、捕获混同、抛弃船舶灭失,如沉没、失踪等船舶被法院拍卖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五、船舶所有权的公示方法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9 9条: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方法:登记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方法:登记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效力船舶所有权公示的效力采用了“登记对抗要件主义”“第三人”仅指善意的第三人 六、六、“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所有权所有权“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概念的概念是指正在
15、建造之中的或尚未完成建造的看似船舶的物“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的特点法律适用上的准用性 虚拟的客体特定独立性 权利内容的有限性 “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的登记制度的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建造中船舶”可以进行船舶所有权和船舶抵押权登记“已安放龙骨或处于相似建造阶段”是我国进行“建造中船舶”权利登记的基本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的定义一、船舶抵押权的定义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1111条: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
16、行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抵押船舶由抵押人提供抵押船舶由抵押人提供“提供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依法拍卖船舶依法拍卖船舶”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受偿的效力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从属性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存在上的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的存在从属于主债权的存在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指转让方面)处分上的从属性(主要指转让方面)海商法第18条:“抵押权人将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
17、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船舶抵押权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全部消灭而消灭 不可分性不可分性在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被全部清偿以前,船舶抵押权人得就作为抵押物的船舶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海商法第海商法第1616条第条第2 2款:款:“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物上代位性物上代位性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020条:条:“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特定性特定性作为船舶抵押权客体的船舶,以及作为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都须是特定的。顺序性顺序性追及性追及性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
18、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公示性:公示性:“登记对抗主义”意定性意定性限定性限定性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三、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三、船舶抵押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取得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船舶抵押权的登记,并不是设定或取得船舶抵押权的条件,而仅是船舶抵押权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条件转移转移我国海商法仅规定了设定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没有规定转移(取得)抵押权也需要办理登记消灭消灭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行使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19、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121条: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以概括为:是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仅为几种法定的海事请求人所享有客体为当事船舶海事请求是针对当事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以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为权利主体以当事船舶为客体具有从属性不以协议、登记或占有为成立要件具有追及当事船舶的效力具有优先受偿的内容
20、,并且受偿位次很高具有独立的时效,并因法院拍卖等法定原因消灭需通过法院扣押船舶的程序行使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如果是实体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如果是实体权利,是物权还是债权?u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是实体权利,即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属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四、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担保的不同类的海事请求:保证国家税收原则保护船
21、员利益原则为其他债权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原则侵权之债优先于合同之债原则人身伤亡之债优先财产损害之债原则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同类海事请求:不分先后,按比例受偿;但对于救助报酬采用“”(inverse priority rule)“”原则(first in time,last in right)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五、船舶优先权的客体各国早期的立法,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一般较广各国早期的立法,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一般较广趋势:趋势: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的财产范围在减少,并仅限于船舶本身,而且不包括船舶的代位物。u海商法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仅限于船舶,但是没有提及是否及于保
22、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海商法有必要做出明确的排除性规定。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222条条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424条: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
23、,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先行拨付。”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取得取得:法定取得转移转移:担保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消灭消灭: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接受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不能行使因法院公告的权利登记期限届满而不能行使因责任人设置责任限制基金而不能行使 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对物诉讼对物诉讼”法院扣押并拍卖法院扣押并拍卖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828条:条:“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第五节第五节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一、船舶留置权
24、的概念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海商法第海商法第2525条第条第2 2款:款:“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属于,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的一般特征,还具有所谓的“二次效力”等特征船舶留置权的特点船舶留置权的特点以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作为留置权客体的船舶不必须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船舶一
25、般需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二次效力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取得取得留置权不具有可让与性,因此不存在继受取得,而只有原始取得原始取得船舶留置权的积极要件原始取得船舶留置权的积极要件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一定的船舶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占有船舶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已届清偿期消极要件消极要件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中不存在不得留置的约定消灭:消灭:因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因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权利人接受另行提供的担保而消灭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因延展造船费用或修船费用的清偿期而消灭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四、船舶留置权的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的债权范围海商法未作任何特别规定海商法未作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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