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船舶抵押登记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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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 船舶 抵押 登记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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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田田 红红 1962年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风险学历,现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风险管理处处长。管理处处长。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在建船舶抵押融资与船舶保函银团管理模式在建船舶抵押融资与船舶保函银团管理模式 3 背景介绍背景介绍造船企业金融服务需求造船企业金融服务需求一、贷款资金需求比重降低,保函需求增大一、贷款资金需求比重降低,保函需求增大 随着船东预付款比例的增高,以及在手订单的充足,目前各家船厂的造船资金充裕,对融资的需求主要集中在保函业务上。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二、拓宽融资担保渠道 民营船厂缺乏国
2、有性质船厂的母公司担保,自身的固定资产规模又偏小,只能通过具备船舶代理企业进行担保,渠道单一且增加了融资成本。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三、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船厂与多家银行办理相关融资业务,审批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资金运作效率。各家银行保函费率不统一和重复的评估,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四、持续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资金运作风险四、持续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资金运作风险 船市下滑或个别项目出现风险时,银行为规避风险纷纷采取撤出船舶业务而造成后期船舶无法直接办理相关保函或信贷业务,进而造成船厂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希望金融机构能够联合提供金融服务,保障船厂的资
3、金运作。背景介绍背景介绍江苏造船行业银行授信概述江苏造船行业银行授信概述授信特点授信特点授信风险授信风险造船行业造船行业银行授信银行授信一、授信增速快一、授信增速快二、单笔授信量大二、单笔授信量大三、授信以保函为主三、授信以保函为主 一、资金错配风险一、资金错配风险 二、履约能力风险二、履约能力风险三、风险化解风险三、风险化解风险背景介绍背景介绍金融机构需求金融机构需求进入船舶行业的银行较少,授信高度集中,而外部环境风险影响在加进入船舶行业的银行较少,授信高度集中,而外部环境风险影响在加大,银行继续有效分散风险大,银行继续有效分散风险。有效分散金融风险有效分散金融风险1 1新承接船舶船型的多样
4、化,进一步对设计、生产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新承接船舶船型的多样化,进一步对设计、生产工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年生产能力的扩张,对生产计划排程和成熟操作工人的补充提出求;并且年生产能力的扩张,对生产计划排程和成熟操作工人的补充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些都加大了项目建造的风险,继续加强项目建造风险监管了新的挑战。这些都加大了项目建造的风险,继续加强项目建造风险监管。加大项目建造风险监管加大项目建造风险监管2 2降低风险管理成本降低风险管理成本3 3各家银行对船厂存在重复的现场监管和风险评估,增加了风险管理成本各家银行对船厂存在重复的现场监管和风险评估,增加了风险管理成本。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模式介绍在建船舶
5、抵押融资模式介绍一、在建船舶抵押的意义一、在建船舶抵押的意义以往船厂担保主要以土地、厂房设备或第三方担保,存在以往船厂担保主要以土地、厂房设备或第三方担保,存在担保难的问题,在建船舶担保拓宽了造船企业融资担保渠道。担保难的问题,在建船舶担保拓宽了造船企业融资担保渠道。拓宽造船企业融资担保渠道拓宽造船企业融资担保渠道1 1由于造船企业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资产较少,贷款或开保由于造船企业可用于融资抵押的资产较少,贷款或开保函一般通过代理机构担保,需要支付高昂的担保费。实施函一般通过代理机构担保,需要支付高昂的担保费。实施在建船舶有助于大大减轻造船企业的负担。在建船舶有助于大大减轻造船企业的负担。有助于
6、降低造船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助于降低造船企业的融资成本2 2二、在建船舶抵押概念及法律属性二、在建船舶抵押概念及法律属性在建船舶又称在建船舶又称“建造中船舶建造中船舶”,对已签订造,对已签订造船合同,并备妥部分或全部造船材料、零部件船合同,并备妥部分或全部造船材料、零部件和机械,但船舶尚未建成,或己建成尚未交付和机械,但船舶尚未建成,或己建成尚未交付定造人之船舶的称谓。定造人之船舶的称谓。在建船舶应为一独立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建船舶应为一独立物。所谓独立物是指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可以和其它物相在物理上、观念上、法律上可以和其它物相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显然,在建船舶既区别开而独立存在的物。显然
7、,在建船舶既然可以作为所有权、抵押权的标的,自然成然可以作为所有权、抵押权的标的,自然成立独立的交易对象立独立的交易对象 。概念概念法律法律属性属性三、在建船舶的特点三、在建船舶的特点在建船舶无使用价值在建船舶无使用价值 1 1在建船舶所有权易生争议在建船舶所有权易生争议 2 2在建船舶涉及多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在建船舶涉及多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 3在建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在建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 4 4四、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主体界定依据四、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主体界定依据造船合同各方关系造船合同各方关系 一一造船合同性质造船合同性质 二二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
8、。在建船舶其所有权的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权人。在建船舶其所有权的主体自然也是所有权人。造船合同中涉及到的无非造船厂与定作人,在建主体自然也是所有权人。造船合同中涉及到的无非造船厂与定作人,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人究竟为谁,如果在造船合同中有所规定,则依规定。如果船舶的所有权人究竟为谁,如果在造船合同中有所规定,则依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要依据造船合同的性质而定。没有规定,则要依据造船合同的性质而定。一般来说我国将造船合同归入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建造一般来说我国将造船合同归入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建造承揽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承揽合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5
9、1251条的规定: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根据我国而根据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525条第条第2 2款关于款关于“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五、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界定五、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界定 在建船舶抵押权也需以船舶抵押合同予以确立,我国在建船舶抵押权
10、也需以船舶抵押合同予以确立,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414条规定:条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权。”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这是以在建船舶作为船舶抵押合同标的物的法律依据。以在建船舶为标的设定抵押权而获得造船所需资金,已成为国以在建船舶为标的设定抵押权而获得造船所需资金,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际上通行的做法。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物权法中第一百八中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十条的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可以抵押。首次从基本法
11、的高度明确了在建船舶可抵押。输工具可以抵押。首次从基本法的高度明确了在建船舶可抵押。12 六、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六、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概念与适用范围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船厂)将在建船舶作在建船舶抵押融资是指船舶所有人(船厂)将在建船舶作为担保物抵押给为担保物抵押给“抵押权人抵押权人”(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银行)进行融资的行为。适用于船舶卖方贷款、预付款保函业务。适用于船舶卖方贷款、预付款保函业务。概念概念适用适用范围范围七、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基本原则七、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基本原则抵押行为是船厂和银行双方达成合意的民事法律行为;抵押行为是船厂和银行双方达成合意的民事
12、法律行为;1 1在建船舶所有权必须明确,必须符合抵押登记的法定要求;在建船舶所有权必须明确,必须符合抵押登记的法定要求;2 2抵押登记的程序、文件要合法有效,是银行对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登记的程序、文件要合法有效,是银行对在建船舶作为抵押物的认可。抵押物的认可。3 3八、在建船舶抵押登记八、在建船舶抵押登记(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符合规定。(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符合规定。(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二)抵押人独立拥有被抵押船舶的所有权。(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处于安放龙骨阶段,分段建造的(三)整体建造的船舶已处于安放龙骨阶段,分段建造的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
13、船舶已经完成全部或部分分段的建造,且评估价值达到船舶合同价的合同价的8%8%以上。以上。(四)船舶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和担保债权。(四)船舶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和担保债权。抵押抵押登记登记条件条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发起申请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发起申请 。申请申请机构机构抵押价值不得超过申请抵押权登记时船舶评估价值;当抵押价值不得超过申请抵押权登记时船舶评估价值;当船舶价值增加时,抵押人可以将船舶抵押给同一抵押权人船舶价值增加时,抵押人可以将船舶抵押给同一抵押权人,并按照规定再次申请抵押权登记。,并按照规定再次申请抵押权登记。抵押抵押价值价值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 。登记登记机构机构八、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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