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评估与案例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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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目录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的分类第四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第五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案例分析23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一、在建工程的含义一、在建工程的含义 在建工程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其工程量尚未完成,因而体现在其建筑物实体形态不完全,不具备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以及不能马上实现其设计用途等诸多特性。4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一、在建工程的含义 在建工程,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建工程,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体工程动工建设开始至建成后房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自主
2、体工程动工建设开始至建成后房地产主管机关颁发所有权证书止所处的状态。地产主管机关颁发所有权证书止所处的状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开始至房屋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是指房屋工程自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开始至房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所处的状态。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前所处的状态。可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的建设过程中的可见,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主要是指房屋主体结构的建设过程中的状态,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而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仅包括狭义状态,是一种实物上的未完成状态;而广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不仅包括狭义上的房屋在建工程在内,还包括房屋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即
3、达到房屋竣工验上的房屋在建工程在内,还包括房屋各项工程均已完工,即达到房屋竣工验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收条件后、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情形,是一种在法律上未完成的状态。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一、在建工程的含义 总行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操作规范(工银办发2012170号)对在建工程的定义:在建工程指处于自主体动工开始建设至建成后主管机关办发所有权证书之间状态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5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二、在建工程的特点 在建工程,一般把是否进行了整体竣工验收作为界定的
4、主要依据。作为房地产的一种类型,在建工程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处于建设过程中的项目,也可以是己停工多年的“烂尾楼”。在建工程有着与一般房地产不同的特点。67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二、在建工程的特点 1、所有权的相对确定性 指房屋在建工程在主管机关正式颁发所有权证书之前,其所有权处于相对确定的状态。2、合法性 房屋在建工程,必须是经国家法定机关或有关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取得相关批文的合法工程,未经审批并取得规划红线图、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更不得以抵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8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二、二、在建工程的特点
5、在建工程的特点 3、可变价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在建工程与其他房地产一样属于商品,有其内在价值及使用价值。但是由于在建工程处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未完成状态,尤其是事实上未完成而停止建设的工程,其价值能否以交换价值体现出来,即该在建工程是否具有可变价性,是区分执行案件抵债标的物与非标的物的基础。只有那些在市场上能够变价的、抵偿金钱债权的在建工程,才能被执行法院纳入执行标的物的范围,列为司法评估的对象。4、在建工程房地产可比性差 在建工程涵括了从刚刚投资兴建的工程到已完成建设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这就造成了在建工程房地产之间可比性差9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二、二、在建工程的特点在建工
6、程的特点 5、在建工程形象进度与实际投资额较难一致 在建工程实际投资额,其账面价值包括预付材料款和预付设备款,同时也记录在建工程中应付材料款及应付设备款等,因此,在建工程投资不能完全体现在建工程的形象进度。6、在建工程建设工期长短差别较大 建设工期长短的差别,直接与建造期间材料,工费价值变化、设计变更等相联系,对评估价值标准的选择有直接影响。10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 二、二、在建工程的特点在建工程的特点 7、在建工程房地产种类多 在建工程房地产也涉及正常使用房地产中各类房地产,如不同用途、不同结构的厂房、仓库、普通住宅、高级住宅等。8、在建工程造价差异大 同种用途、同种结构的在建工
7、程,由于其地基的差异等特殊原因,造成比正常情况房地产投资增大。目录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第四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第五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案例分析11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的分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的分类在建工程的分类 在实际的估价实务以及科学研究中,可以将在建工程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分类。在建工程可根据标志性工程进度进行分类,也可根据建设用途进行分类,同时对于同一阶段的在建项目,由于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不同,以及材料设备购置的早晚,在价值上也会形成差异。12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的分类在建工程的分类 根据标志性工程进度进行分类,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分为土方工
8、程、基础工程,结构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内外装修工程、室外工程等等。由于工程施工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可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主要工作的进度状况划分为结构在施工、结构封顶及准备验收几个阶段。对此我们也称为按形象进度进行分类。另一种分类方式是按照项目设计用途进行划分,建设工程可分为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和农业建筑,进而又可分为工业厂房、仓库、锅炉房、住宅、办公楼、商业、农场、牧场等等。13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的分类在建工程的分类 由于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具有各自不同的生产流程和特性,因此对于在建工程价值的评估首先应确定在建工程的种类,选取适合其特性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研究14目录第四部分 在建
9、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第五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案例分析15第一部分 在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的分类16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一、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一、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 所谓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建设或改良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修、安装、改建、扩建和大修理工程。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担保法未作规定,而是由1997年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第5款作出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表述: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
10、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也较多。为此,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17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从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在建工程抵押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抵押人为主债务人;(2)债权人为具有贷款经营权的金融机构;(3)主债权的种类为贷款;(4)担保的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5)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
11、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且须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一并抵押。担保法解释中并未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上述条件。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18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此外,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在建项目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
12、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因为只有符合该比例要求,开发商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在建项目才具有了可转让的属性,满足抵押法定要求。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19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为保证在建工程具有可转让的属性,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抵押。如商品房在建工程的抵押应达到其预售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条件是“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二、在
13、建工程抵押的条件20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一)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在该条中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了规定,但法定抵押权与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谁先行使,合同法中未作明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则采纳了工程款法定优先
14、权说,并从字面上与抵押权区别开来。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由此看出,工程款受偿的法定优先权绝对地优先于抵押权,而无论抵押权登记与否、成立的时间是否在工程款法定优先权之前。按照该司法解释,对银行来说,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最大的风险就是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问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法定优先权,不仅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而且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受偿额不属公示信息,从而导致抵押权人对自己的风险无法预测和控制。21(一)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所以,银行
15、在审查时应重点要把握以下三点:1、要求客户提供与在建工程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注意审查合同约定工程的总造价、工程款支付条件、支付方式以及是否存在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况。2、确定在建工程可抵押担保额度时,应将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从抵押物价值中剔除。对尚欠工程款的情况,应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出具书面证明材料。3、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对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或书面承诺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银行在办理贷款时除在建工程抵押外,还可以要求增加工程施工单位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出现施工单位主张工程款优先权时,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承担抵押物不足清偿部分的保证责任,使贷款资金不受损失。另外,在客户以在建工程申请抵押贷款时
16、,银行可要求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书面承诺,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抵押权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22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二)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这也是与我国房地产法律中的“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保持一致的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把整宗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而不能仅仅抵押在建工程建筑物占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建筑物的数量、面积、有关权证号码等情况应在抵押物清单上载明。在建工程抵
17、押应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抵押物登记证。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三)银行要密切关注在建工程的建设施工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新增部分在建工程的抵押手续。当在建工程竣工,客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应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客户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23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冲突的风险及防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常常在开发的过程中就进行预售,一般说来,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银行解除已
18、设定的抵押关系,否则购房人将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开发企业只要“按揭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就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而进行商品房预售。预售是一种转让行为,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此时,由于在建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银行同意开发企业进行预售,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连同房地产将被逐步地
19、分割出去,银行的抵押权就逐步落空,而银行的债权尚未获得清偿,因此,银行如何同意、何时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成为银行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24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五)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及防范 开发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常常虽然取得了有关部门关于同意其进行建造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但是尚未进行实质性的开发,此时银行仅仅能够接受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一旦开发企业已经开始开发,形成部分完工建筑,根据银行的信贷实践,都要求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由于我国土地和房产的登记部门不同,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建
20、工程抵押则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的过程中,必须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原有的抵押合同和登记必须注销,否则就成了重复抵押。此时,如果操作不当,将会使银行的抵押权落空。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25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五)土地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过程中的操作风险及防范 首先,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已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门查封的,此时银行若到登记机关注销了原登记,却因为抵押物已经被查封而无法办理新的登记,一旦注销后甚至连恢复原状也无法做到。其次,土地使用权虽然没有被查封,但在银行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前的短暂时间内,抵押物
21、突然被查封,此时,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也无法办理。因为,根据担保法第37条第5项的规定,依法被查封的财产是不能抵押的。另外,根据办法第37条第2款:“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在注销在建工程抵押、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上述风险。银行在因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地产抵押而必须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时,首先要到登记部门查明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门查封,如果被查封的,不得办理新的登记手续,而只能要求借款人归还贷款或依法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没有被查封的,在办理新的抵押手续过程中,要
22、带好完备的登记资料,力求使登记手续在尽量短的时间里完成。同时做好保密措施,防止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获悉后通知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物。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26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 (六)在建工程系违法建筑或部分违法建筑的问题 现实生活中,在建工程最终成为违法建筑或部分违法建筑的现象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建工程又是抵押物,则直接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利益,1、在建工程系全部违法建筑。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抵押人与债务人恶意患通,共同欺骗抵押权人,致使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抵押人应在其提供担保的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务人并不知抵押人用于设定抵押的
23、在建工程系全部违法建筑,则抵押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抵押权人未对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尽到审查义务,则其对于抵押合同的无效亦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在建工程发生部分违法建筑。如果在建工程在建成后,扣除违法建筑部分,其既存价值仍然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的或与约定的预计价值相当,则其担保责任的承担与通常情况并无区别。如果其既存价值低于其与抵押权人约定的预计价值,且又不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的,抵押人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三、在建工程抵押应注意的问题2728目录第三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第二部分 在建工程的分类第五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案例分析第四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第一部分 在
24、建工程的含义及其特点第四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 我国城市建设项目须由城市规划、土地和建设主管等部门的审批。未经审批擅自动开工建设的在建工程,属于违章建筑,必须拆除,因此不能评估其价值。超过审批规模、改变建筑用途而建设的部分也不能不加分析地评估其价值。建设项目从立项、选址定点,到进入施工阶段,主要的审批文件及证书有: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一、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须具备哪些合法文件29第四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 尽量搜集齐全相关资料,了解估价对象在建工程的审批过程及规划
25、指标,对评估操作是有好处的。但是有些文件、证书间有因果关系。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中应当载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编号。因此,该三证也应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评估的必备文件。一、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须具备哪些合法文件30第四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 经房地产产权监理处信息测绘办公室核实盖章的楼层、单元编号总览表及楼层、单元编号平面图也是具备预售条件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评估的必备文件。一、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须具备哪些合法文件31第四部分 在建工程抵押价值评估 针对在建工程房地产抵押价格的评估范围和特点,特别是在建工程权益的相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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