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税指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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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 税务 登记 纳税人 指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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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税指南办税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税流程图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办税流程图 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纳税申报纳税申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网上申报、简易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邮寄申报)一、设立税务登记一、设立税务登记 (一)(一)设立税务登记规定设立税务登记规定 (二)(二)设立登记办理流程设立登记办理流程 (三)(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四)(四)新登记纳税人的初始纳税辅导新登记纳税人的初始纳税辅导(一)设立税务登记规定(
2、一)设立税务登记规定 1.哪类人应该办理税务登记哪类人应该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凡从事生产、经营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凡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应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2.税务登记证的种类税务登记证的种类 税务登记证:其对象为固定经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其对象为固定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其对象为临时经营纳税人。其对象为临时经营纳税人。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间要求: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间要求:自领取工商营业执
3、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证件30日内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办理流程(二)税务登记办理流程综合服务窗口综合服务窗口录入完整资料录入完整资料综合服务窗综合服务窗口审核口审核资料是否完备资料是否完备综合服务窗口出综合服务窗口出证、发证证、发证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是否否如有税务登记违法行为如有税务登记违法行为纳税人递交相纳税人递交相关资料关资料 归纳税务登记流程归纳税务登记流程 第一: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第一:一个窗口,一站式服务 第二: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第二: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 (扣缴税款登记除外)(扣缴税款登记除外)1.设立税务登记
4、的范围、模式以及税种设立税务登记的范围、模式以及税种的核定:的核定:(1)范围:)范围: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各类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体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以下纳税人: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适用于以下纳税人:第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第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未经有关部
5、门批准的;第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第二,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第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第三,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无证户适用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无证户适用于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核准执业证件的纳税人。业证件的纳税人。扣缴税款登记,适用于纯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适用于纯扣缴义务人。(2)模式(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采取国、地税联合办证模式)模式)
6、即纳税人在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即纳税人在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含市行政服务大厅、宝安区联办中务厅(含市行政服务大厅、宝安区联办中心,)均可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类业务。并心,)均可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类业务。并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统一核发一套盖有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统一核发一套盖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地方税务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件。注意三个事项:注意三个事项:逾期登记的纯国税户应在国税受理机关申逾期登记的纯国税户应在国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逾期变更的纯地税户应在地税受理机关申逾期变更的纯
7、地税户应在地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有房产、车船、土地的,应向地税纳税人有房产、车船、土地的,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3)首次税种核定)首次税种核定 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税务机关在办理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业务的同时,会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分别核定纳的同时,会根据纳税人经营范围分别核定纳税人在国、地税管辖的税种。税人在国、地税管辖的税种。具体包括三种情况:具体包括三种情况:纯国税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部纯国税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部税种;税种;纯地税户仅核定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纯地税户仅核定
8、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其他税种暂不核定;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辖其他税种暂不核定;国地共管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国地共管户核定税种包括属国税管辖的全部税种和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部税种和属地税管辖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其他税种暂不核定。地税管辖的其他税种暂不核定。2.设立税务登记、扣缴义务应提供的资料:设立税务登记、扣缴义务应提供的资料:(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
9、复印件;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场地、场地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2011年年4月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
10、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经营活动的证明;第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第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第五,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供);第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第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合法证
11、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第七,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供);第八,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第八,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第九,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第九,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构的不需提供);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第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资企业提供);第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第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12、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第十二,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第十二,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第十三,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第十三,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2)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
13、资料:)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第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件;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场地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所的,属2011年年4月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应同时提供
14、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第四,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第四,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件;第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5、副本原件及第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已办理组织机构代复印件(个体加油站、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3)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如下:)临时纳税人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如下:第一,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第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第三,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具体包括: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卖
16、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场地、场地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使用证明。其中,对于租赁场所的,属2011年年4月月1日后办理租赁合日后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同登记(备案)的,应同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房屋租赁凭证。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场地使用证明是指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管
17、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经营活动的证明;第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第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提供)。(4)无证户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无证户设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第二,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第三,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第三,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提供产权
18、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复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印件。(5)扣缴税款登记应提供的资料:)扣缴税款登记应提供的资料:第一,第一,设立税务登记申请设立税务登记申请;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第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第三,有关合同(或承包、承租合同)、章程、协议第三,有关合同(或承包、承租合同)、章程、协议书、改制改组企业有关的改制改组批文的复印件(验原书、改制改组企业有关的改制改组批文的复印件(验原件);件);第四,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凭证复印件第四,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或房屋租赁
19、凭证复印件(验原件);(验原件);第五,如有自有房产、土地和车船的,需报送有关房第五,如有自有房产、土地和车船的,需报送有关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自有房产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自有房产没有产权证的,应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填写没有产权证的,应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并填写房产房产税基础信息登记表税基础信息登记表。注意事项:注意事项:A.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无需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如无需申请其他涉税审批事项的,可直接通过请其他涉税审批事项的,可直接
20、通过“个税申报个税申报”模块中的模块中的“个人所得税月度申报个人所得税月度申报”、“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税年度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2万以上纳税万以上纳税申报申报”三个模块进行申报,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三个模块进行申报,无需办理税务登记。B.私房出租自申报的自然人(含外籍人士)私房出租自申报的自然人(含外籍人士)需进行私房出租的有关申报时,暂无需办理税务需进行私房出租的有关申报时,暂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登记。3.判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判定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历史回顾:历史回顾:2002年以前归地税管理年以前归地税管理 2002年年1月月1日起至日起至2008年年1
21、2月月31日日止新增企业归国税管理止新增企业归国税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关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机关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国家税务局管理。(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3)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流转税由国税征收的,)其他企业主营业务流转税由国税征收的,由国税局管理;主营业务流转税由地税征收的,由国税局管理;主营业务流转税由
22、地税征收的,由地税局管理。由地税局管理。(4)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注: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具体规定见注: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具体规定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年以后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的通告的通告(深地税告(深地税告20089
23、号)号)(三)法律责任(三)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 申报办理申报办理 可处以三个层次的处罚:可处以三个层次的处罚:(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2.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
24、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可处以两个层次的处罚:可处以两个层次的处罚:(1)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四)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初始纳税辅导(四)新设立税务登记纳税人的初始纳税辅导 1.初始纳税辅导初始纳税辅导 (1)辅导次数:不少于一次)辅导次数:不少于一次 (2)辅导方式:登门、约见、致电等)辅导方式:登门、约见、致电等 (3)辅导内容:涉税事项)辅导内容:涉税事项 2.企业所得税信息初始化采集、审核企业所得税信息初始化采集
25、、审核 (1)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认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认定:5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2)企业所得税信息初始化采集审核:)企业所得税信息初始化采集审核:3个工作日个工作日 二、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规定(一)纳税申报规定 (二)(二)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方式 (三)纳税申报期限(三)纳税申报期限 (四)纳税申报内容和程序(四)纳税申报内容和程序 (五)(五)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纳税申报规定(一)纳税申报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了 税务登记证件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登记证件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了从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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