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动法概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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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 劳动法 概论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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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劳动法日本劳动法讲讲解人:姜元基解人:姜元基组长组长:赖赖映宏映宏组员组员:赖赖映宏映宏 姜元基姜元基 李文强李文强 李兵李兵进进 张张家家铭铭 陈陈宝峰宝峰目目录录一、总体概括一、总体概括自1994 年7 月劳动法颁布后,虽然国务院和劳动行政部门也大量颁布了很多劳动法规和规章,但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内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并不是很完善的。而作为中国的近郊,日本的劳动立法无论是在立法层面还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层面都是比较完善和全面的。作为一个后发的资本主义强国,日本的劳动立法发展主要从战后开始,然而在这段不算长的时间里,日本已经建立了一套有其自身特点的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二、日本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二、日
2、本劳动法的历史沿革三、日本劳动法的基准体系三、日本劳动法的基准体系四、日本劳动法的主要特点四、日本劳动法的主要特点 1、日本的劳动立法体系相对完善,同时修改及时统称为“劳动三法”的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以及劳动标准法,奠定了日本劳动立法的基础。日本还以劳动省令形式发布有关劳动法的实行规则即实施细则,例如职业安全法实施细则、雇佣保险法实施细则等。日本劳动法是比较完善和配套的,同时它还注重根据实际需要及时立法,特别是能依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而经常地、不断地修改法律,所以在日本几乎每年都会有修改的情况。2、日本劳动法在表现形式上没有统一的劳动法典日本的劳动立法是以一系列单项法律为框架的,没有统一的劳动
3、法典,劳动法体系的形成是由众多单项法律建立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美国的影响,如美国1935年制定的国家劳资关系法和1938年制定的公平劳动标准法,为日本后来制定的劳资关系调整法和劳动标准法起了示范作用。3、日本工会的自主地位和集体合同日本1945 年颁布了工会法,从而建立了新的工会制度。工会制度在日本劳动法领域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的建立是以劳动者为主体,为维护和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地位而成立的自主团体或联合团体。在日本,劳动者建立工会的目的,决不仅仅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是为了谋求维持与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其经济地位。在日本,工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签订劳动协约即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集
4、体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工会需要经过集体的谈判和合同的签订,而这集体谈判权和团体行动权是受到日本宪法以及劳动法保护的。4、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配套及灵活性日本政府为了保障劳动法和有关劳动法律的执行而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督检查的劳动行政机关。日本政府最高的劳动行政机关是劳动省,劳动省内设5 个比较大的局,主要有劳动政策局、劳动标准局、妇女少年局、雇佣保险局和职业训练局。各都、道、府、县等地区均设有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督署。日本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立,是根据劳动立法的要求而设立的配套机关,如对劳动标准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由省劳动标准局、地方劳动标准局和劳动标准监察署负责;对职业安定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由
5、省职业安定局和地方职业安定主务课及其所属的公共职业安定所负责。五、日本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五、日本劳动法的主要内容日本劳动法的内容 日本劳动法的内容 1、劳动合同的期限在日本,劳动合同的期限规定同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一样,可以划分为定期劳动合同与不定期劳动合同,其中,定期劳动合同包括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有差别的是,日本劳动法明确规定,定期合同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招用某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定期劳动合同的,最长期限为1年,当然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除外。这与我国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不同,我国是比较流行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短则数月,长则数年,期限基本上不受限制。可见,在日
6、本签订劳动合同更提倡不定期的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的形式 在日本,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还是无定期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并无特别的形式要求,也就是说即使是口头的,在法律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可见,日本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比较宽泛,没有过多的要求,与我国存在本质上的差异。3、劳动合同的解除 4、“解雇权滥用法理“规定 日本关于“解雇”的理论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从开始的“解雇自由说”到“正当理由说”,以及到如今的“权利滥用说”,其中,“解雇权滥用法理”在2005年1月1日被正式写入日本的劳动法。关于“解雇权滥用法理”的内容,最初是在日本的案例中得到确认的,具体内容为“解雇在从客观来说缺乏
7、合理的理由,且不被社会共同理念认为达到相当程度的情况下,是权利的滥用,并且是无效的”,后来该精神得到各级法院的遵照执行。5、集体协议的签定在日本,集体谈判被认为是工人享有的一项宪法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便是谈判签订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的内容可包括劳动条件等在内一切相关事宜,可以说是非常的广泛,几乎所有受制于雇主的事宜都可以摆到谈判桌上。在效力上,雇主有义务接受所有那些会影响到劳动条件的管理事宜的谈判要求,可见集体协议在日本劳动法领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至于在集体协议的形式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当事人署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视为3年期协议。6、不公正劳
8、动行为不公正劳动行为的概念在日本劳动法领域中是一个重要的部分。根据日本工会法的规定,雇主采取下列行为均属不公正:因雇员是工会会员,或因雇员加入工会或按工会决定采取正当行动而解雇雇员;以雇员不加入工会或退出工会为雇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所雇用的雇员代表举行集体谈判;对工人成立工会或开展工会活动进行控制和干涉;以工人提出控告、申诉或者出庭作证为由而解雇工人或采取其他不利于工人的措施。可见,不公正劳动行为的确定,是对于维护工人的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工会活动权的进一步保障和确认。7、调整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在日本,调整劳动关系的组织机构包括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以及劳动委员会。各组织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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