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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票据行为的分类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186092
  • 上传时间:2023-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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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票据 行为 分类 课件
    资源描述:

    1、四、票据行为的分类 关于票据行为的分类,可以直接按照我国现关于票据行为的分类,可以直接按照我国现行行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从票据立法确立的票据行的规定,从票据立法确立的票据行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狭义上的几种常见票据行为进行分析,主要包括狭义上的几种常见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但从票据法学为,如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但从票据法学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票据行为作出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票据行为作出不同的划分,兹介绍如下:不同的划分,兹介绍如下:1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广义票据行为与狭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涵义作出的划分。前文在分析票据行为概念时,已经提到了

    2、票据行为的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行为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保付等六种;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这六种行为以外,还包括一些准票据行为,如付款、参加付款、见票、划线、变更、涂销等。2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基本票据行为与非附属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的性质所作出的划分。基本票据行为,又称主要票据行为,是指创设票据权利的行为,即出票行为。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从票据行为,是指在出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在已实际存在的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即出票行为之外的其它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3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共有票据行为与独有票据行为。这是根据票据行为所涉及的范围所作出的划分。

    3、各种票据的共有行为有出票、背书和保证,为汇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有承兑与参加承兑,为支票所独有的票据行为主要是保付。主讲人:袁远主讲人:袁远 德华是一个德华是一个8岁的小男孩,为一名著名的童星,岁的小男孩,为一名著名的童星,年收入年收入3千万。家中有很多空白支票(汇票、本千万。家中有很多空白支票(汇票、本票)。一天他开始在其上写字,因为知道自己有票)。一天他开始在其上写字,因为知道自己有钱,于是在该支票上钱,于是在该支票上“金额金额”处写上了处写上了500万,万,收款人空白,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这张支收款人空白,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将这张支票赠送给了暗恋已久的另一知名女童星赵晓薇(票赠送给了

    4、暗恋已久的另一知名女童星赵晓薇(7岁)。后二人父母发生纠纷。德华父母要求返还岁)。后二人父母发生纠纷。德华父母要求返还该支票,赵父母主张赠与行为成立,另根据票据该支票,赵父母主张赠与行为成立,另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不返还票据。行为无因性理论,不返还票据。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能力与意思,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实质要能力与意思,构成了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当然也构成了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件,当然也构成了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一般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有效要件,如行为人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同时,票据行为又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还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别要件。

    5、在票据法理论上,前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后者被称为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参加承兑和保付行为。(一)票据能力方面(一)票据能力方面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具有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法无明文规定限制即自由。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获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法律明文规定:1)自然人)自然人我国票据法对自然人的票据行为能力作出了明确限制。该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2)法人及其他组织)法人及其他组织 票据法对此并无限制,在第7条第2款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

    6、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二)票据行为的意思方面(二)票据行为的意思方面 虽然虽然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意思表示真实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要件之一,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原则上也适用于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则原则上也适用于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票据行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也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即也必须符合票据法律规定,即合法、真实合法、真实或无瑕疵。或无瑕疵。但是但是流通性如何考虑?相对的无因性如何体流通性如何考虑?相对的无因性如何体现?现?所以,有的学者所言

    7、极是,即:所以,有的学者所言极是,即:“票据是文义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经常在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流通,因此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解释。这样,民法上有关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不适用或只能有限制地适用于票据行为”。【参考书】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2页。(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三)票据行为的合法性(?)1 1、行为合法性介绍、行为合法性介绍两方面的内容内容合法与形式合法1)形式合法:完全可以在票据行为要件中的形式要件处得以体现。而无须单列出来。2)内容合法:因为票据行为不具

    8、备实质内容,不反映交易之真实状况,因此无需考虑内容合法问题。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如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本身之内容是否合法,实际上等票据行为本身之内容是否合法,实际上就是票据行为之形式是否合乎票据法律规就是票据行为之形式是否合乎票据法律规定定。基本要点基本要点第一,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同一性。第一,票据行为的内容与形式同一性。第二,我国第二,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第第3 3条所谓条所谓“票据活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害社会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规定解读:之规定解读:解读一:票据行为形式要件应合法解读二:票据行为发生原因不应违背法律法规和

    9、社会公共利益,说的是票据上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对其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承担票据法上的票据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其对违法行为承担其它法律责任。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二、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构成要件四要件)(构成要件四要件)1、书面。来源于文义性、书面。来源于文义性另需说明的是,书面的刑事法律规定的很严格。如:【法条参考】票据法第108条第2款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另外,有的票据行为须记载在票据的正面,有的则必须记载在票据反面,还有的可以记载在票据的粘单上。所以,可以推知:任何以任何以口头口头形式所为的形式所为的票据行为均属无效。票据行为均属无效。如何填写票据,法

    10、律都有明确规定。如:【法条参考】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第35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120条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对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予以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签发支票原则上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2、签章(、签章(4个个1)熟记一句话熟记一句话:载文收场是签章!行为共素是载文收场是签章!行为共素是签章!签章!理解一原则:理解一原则:谁签章,谁负责谁签章,谁负责【法条参考】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懂得一规则:懂得一规则:

    11、签章的规则签章的规则 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名加盖章。对于法人和其它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该条第2款规定,“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亦即,法人或者其它单位之签章,不但需要在票据上加盖公章,而且还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者缺一不可。此外,该条第3款还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即为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时不能只签姓不签名,或者只签名不签姓,不能使用别名、代号、乳名、笔名或自行设计的符号等来签名。扩展一视野:扩展一视野:可以使用别

    12、名雅号等签章。可以使用别名雅号等签章。其他论者认为,可以使用别名等。如:参见刘家琛主编:票据法原理与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梁宇贤:票据法新论(修订新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参见曾世雄、曾陈明汝、曾婉如:票据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但本人不赞成用非本名作为票据上之签名,我国大陆票据立法关于签名以本名之要求,更符合当前票据实务之现状,有利于保障票据流通安全,减少票据纠纷,此立法现实应当坚持。3、记载、记载(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所谓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依效力不同又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

    1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在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法条参考法条参考】绝对必要事项:绝对必要事项:第二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第七十六条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

    14、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法条参考法条参考】相对必要事项:相对必要事项:第二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所谓有益记载事项,是

    15、指法律规定可以可以记载的事项,或者法律规定对此类记载事项的记载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经行为人的选择记载,会发生票据法或者其它法律上效果的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有益记载事项,其中,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可以由行为人任意加以记载,一旦行为人进行了记载,就会发生相应的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记载,记载后也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却可能发生其它法律效果的记载事项。【法条参考法条参考】绝对有益事项绝对有益事项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分析】不记载,承担

    16、保证责任;不记载,承担保证责任;记载之,不承担保证责任。记载之,不承担保证责任。【法条参考法条参考】相对有益事项相对有益事项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3)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所谓无益记载事项,是指不应该在票据上进行记载的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根据记载行为所产生的不同后果,可将无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无益事项和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其中,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又称为禁止记载事项或者“记载有害事项”,是指绝对不应该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行为人记载了此类事项,不仅记载本身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无效。而且使整个票据

    17、无效。相对无益记载,又称为“记载无益事项”,指行为虽然作了记载,但此项记载本身无效,票据法上视作未记载,但是票据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响。【法条参考法条参考】绝对无益事项绝对无益事项 依据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和“确定的金额”。如果违反会产生一定得法律后果。【法条参考法条参考】相对无益事项相对无益事项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4、交付、交付 1 1)学说不同,地位不同)学说不同,地位不同如,根据契约说或者发行说,票据交付是票据行为成立有效的要件再如,创造说认为,完成了票据的记载签章,便生效力,而无需交付。我国的立法认为,票据应当被交付才能够生效。即,交付有效票据后,票据行为即告成立并生效。【法条解说】我国票据法第10条中使用的“票据的签发”,在对汇票、本票和支票下定义时也都使用了“汇票的签发”、“本票的签发”和“支票的签发”。所谓“签发”,应当理解为“签章”和“发出”,而发出即为交付。2 2)行为不同,对象不同)行为不同,对象不同例如,出票人须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背书人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承兑人及保证人则须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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