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王乐宇)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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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 王乐宇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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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物 权权 法法王王 乐乐 宇宇第一节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的概念l物权法物权法247247条:条:2007.3.162007.3.162007.10.12007.10.1 l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和排他的权利。l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l学生小张对自己的书本享有所有权;商人潘学生小张对自己的书本享有所有权;商人潘石屹对购得的地块享有有益物权(建设用地石屹对购得的地块享有有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建设银行对贷款人李某的房使用权);中国建设银行对贷款人李
2、某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屋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能为人力所支配;能为人力所支配;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不限于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不限于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都是物;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都是物;存在于人体外部。存在于人体外部。p重要分类:动产重要分类:动产不动产不动产 二、物权的效力二、物权的效力(一)排他效力(一)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一物不容二主)(二)优先效力(二)优先效力(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三)追及效力(三)追及效力(追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追至物之所在行使
3、物权)(四)物上请求权效力(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三、物权的保护三、物权的保护(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和解(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和解-调解调解-仲裁仲裁-诉讼)诉讼)(二)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二)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三)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三)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注意:注意: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区别目的不同目的不同(侵害的排除和预防(侵害的排除和预防损害填补)损害填补)出发点不同出发点不同(就物论物(就物论物就人论物)就人论物)时效要求不同时效要求不同(一般
4、无时效约束(一般无时效约束受诉讼时效限制)受诉讼时效限制)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内容)对居住权、典权的认识对居住权、典权的认识对赠与物限制的效力认定对赠与物限制的效力认定(二)一物一权原则(排他)(二)一物一权原则(排他)(三)公示公信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向社会公开公示:向社会公开公信: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行事公信: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行事 第二节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动态形态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动态形态(二)物权变
5、动的区分原则(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依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和生效的原则。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和生效的原则。对一房两卖的法律评价对一房两卖的法律评价 二、不动产登记二、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物权法第第9 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9 9条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
6、自然资源,所有权条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不登记。p28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p29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p30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7、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登记成立主义:不登记不成立更无对抗效力登记成立主义:不登记不成立更无对抗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成立但对抗力极弱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成立但对抗力极弱三、动产交付三、动产交付(四种交付方式)(四种交付方式)p现实交付现实交付p简易交付简易交付p指示交付指示交付p占有改定占有改定 第三节第三节 所有权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权能二、所有权的权能积极权能:占有积极权能:占有使用使用收益收益处分处分 (主动的)(所
8、有权弹力性)(主动的)(所有权弹力性)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被动的)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被动的)三、所有权的取得三、所有权的取得(一)概念(一)概念(二)原始取得(二)原始取得1.1.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2.2.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3.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4.4.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脱离物)(脱离物)p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无
9、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 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给受让人其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付给受让人其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5 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6 6添附(附合添附(附合-混合混合-加工)加工)7 7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五项构成要件)(
10、五项构成要件)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转让财产的让与人对财产无处分权;转让财产的让与人对财产无处分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物权变动已经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的公示;物权变动已经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的公示;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三)继受取得(三)继受取得(买卖(买卖-互易互易-赠与赠与-继承继承-遗赠)遗赠)注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系注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系四、所有权的消灭四、所有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相对消灭)五、相邻关系五、相邻关系(行使权利的延伸和必要限制)(行使权
11、利的延伸和必要限制)六、共有六、共有(一)共有概述一)共有概述1.1.共有的概念: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某一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某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2.2.共有的分类: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共同共有认定标准:认定标准:约定优先约定优先按份共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家庭关系等)共同共有(家庭关系等)3.3.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分割分割方式: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作价补偿分割效力:分割效力:共有关系消灭共有关系消灭-各自取得相应所有权各自取得相应所有权-相对人对瑕疵分担损失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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