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讲解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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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 健康 相关 法律法规 体系 讲解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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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工业卫生工作坊中国工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嘉士伯中国区供应链EHS团队2012年5月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体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体系 重点法规解读重点法规解读培训要点培训要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主管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中国职业卫生法律框架中国职业卫生法律框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职业病防治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公约地方性职业病防治法规工业卫生、职业健康法律体系基本构成工业卫生、职业健康法律体系基本构成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律公布发布日期施行日期职业病防治法
2、(2011年12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1.11.272002.5.1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1994.7.51995.1.1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2007.6.292008.1.1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02.6.292002.11.1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
3、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病防治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在第四、五、六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我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从“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基本法律规定,共7章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5、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工作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高岗时等)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记录过往接触史)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受教育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卫生服务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知情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
6、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请求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批评权、检举权和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拒绝权: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消除职业病诊断受理门槛:1.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助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2.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7、。第四十五条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原条文: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增加了职业病诊断中劳动仲裁以及特殊程序的规定: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种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特殊程序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法定审理期限为45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日,职业病防治法规
8、定30日)第五十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种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
9、付。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规定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作出行政判定的职责。规定以下情况诊断机构应当提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作出判定。1.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等有异议的:2.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参考劳动者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的规定。1.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2.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
10、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与劳动者的自述、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
11、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现场调查。用人单位不得拒绝、阻扰。职业病
12、防治法修订的新规定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新规定第四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原条文: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接触苯 白细胞降低接触噪声 听力损失非职业因素与职业因素如何区分?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第六十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原条
13、文 第五十三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第八十八条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职业病防治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
14、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原条文为二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15、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原条文为“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款为新增条款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
16、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条文为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卫生监督
17、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规范用人单位规范执法行为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诊断标准检测方法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规范技术服务事故处理监督程序处罚办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放射防护评价放射防护检测化学品毒性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工伤保险条例(201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
18、条例(200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共八章七十一条,包括总则、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劳动过程的防护、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条例作为职业病防治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工伤保险、高毒特殊作业管理规定、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责任、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责任追究等方面都有明显突破,对于规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具有重要意义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共
19、6章27条,包括防尘、监督监测、健康管理、奖励和处罚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企、事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卫生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7条目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20、,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职业病防治相关行政法规概念:职业病防治规章是指由国务院所属部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职权制定、颁布的有关职业病防治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作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必要补充或具体化。职业病防治规章职业病防治规章现行职业病防治规章(卫生部)现行职业病防治规章(卫生部)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2002,已废止)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2002,已废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
21、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02年以来,卫生部共颁布职业病防治规章十多部,下发规范性文件60余件(法定)职业病目录(200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高毒物品目录(2003)重要目录重要目录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高毒物品目录 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职业病诊断标准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法需要准确理解这七个目录、标准的内涵及关系何为何为“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2002年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包括10类115种职业病,包括 尘肺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职业中毒 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生物因
22、素所致职业病 职业性皮肤病 职业性眼病 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职业性肿瘤 其他职业病(法定)职业病目录(法定)职业病目录化学物品纳入高毒物品目录的基本原则:1)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中MAC1或者PC-TWA 1,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2)被IARC(国际癌症中心)认定的人类致癌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3)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急性中毒前十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中。4)根据1990-2001年职业病统计年报,慢性中毒前十名的毒物,并且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中。在此基础上,确定54种化学物纳入高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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