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火灾事故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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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 火灾事故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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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委办编制火灾事故案例央视新址火灾事故央视新址火灾事故 1.事故时间事故时间:2009年2月9日21时许2.事故地点事故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3.人员伤亡情况人员伤亡情况:1人死亡,8人受伤4.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直接损失1.6383亿元5.事故类型事故类型: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事故经过:2月9日20时27分,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的附属文化中心大楼工地发生火灾,造成7人受伤,其中有6名是消防人员,1名央视工作人员。发生火灾的大楼是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文化中三心,高159米,被称为北配楼,邻近地
2、标性建筑的央视新大楼。央视新台址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中央商务区(CBD)核心地带,由荷兰大都会(OMA)建筑事务所设计,于2005年5月正式动工。整个工程预算达到50亿元人民币。事故原因:1.建设单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大型礼花焰火燃放活动;2.有关施工单位大量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配合建设单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3.监理单位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违规采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的问题监理不力;4.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工程中使用不合格保温板问题监管不力。事故处理:1.71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中央电视台副总工程师、央视新址办主任徐威,央视新址办副
3、主任王世荣,央视国金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高宏等44名事故责任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7名事故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给予时任国家广电总局党组成员、中央电视台台长、分党组书记、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业主委员会主任赵化勇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中央电视台副台长、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业主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李晓明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依法对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罚款300万元 事故警示:1.建设单位在组织销售、庆典等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合规的建筑材料,并加强材料旁站送检管理流程,督促施工单位
4、严格材料管理,监理单位加强对材料的监督;3.建设单位在开发公共建筑时,应认识到公共建筑的幕墙、精装修工程等使用部分材料消防等级低,而工程施工及竣工阶段,建筑物内消防自救系统未启用,若发生火灾施救难度大、造成损失大,应关注此阶段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加强此阶段消防安全管理。大连万达大连万达“8.28”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 1.事故时间:事故时间:2010年年8月月28日日14时时50分许分许2.事故地点: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事故地点: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3.伤亡情况:伤亡情况:11死亡、死亡、7人受伤人受伤4.事故经济损失:直接导致大连万达未能上市,经济损
5、失巨大事故经济损失:直接导致大连万达未能上市,经济损失巨大5.事故类别:重大火灾事故事故类别: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2010年8月28月14时54分,辽宁省沈阳市万达商业广场售楼处发生火灾,浓烟从销售中心的窗口冒出。根据后来调查,起火点是销售中心一楼大厅的沙盘位置。由于销售大厅内放置大量宣传用展板和条幅等易燃物品,而沙盘材质为有毒、易燃材料,火势迅速向二楼蔓延,并在短时间内封锁销售大厅出口。沈阳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接警后,于2010年8月28日15时04分,赶至现场,对售楼处40余人进行施救。由于售楼处是一个玻璃幕墙封闭的3层建筑,一楼只有一个出口,救援工作非常艰难。消防战士架起云梯,从二楼爆裂
6、的玻璃窗上进行救人。被救人员被迅速送往附近的盛京医院滑翔院区,伤者多为烧伤和呼吸道受损。事故原因:1.属国务院安办督办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原因在调查中 事故处理:1.待事故原因调查,进行事故处理 事故警示:1.售楼处等销售中心虽为临时性使用的建筑物,但在使用过程中,涉及内外部人员较多,应属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手续;2.建设单位在进行销售中心施工时,应选用符合规定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应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保证销售中心的建筑消防及消防系
7、统均符合要求事故警示:3.销售中心应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单位重点加强消防管理及群体事件管理,应组建义务消防队及配备必要的消防应急物资,应与负责销售的部门研究合理设置及存放销售展示、宣传等资料;4.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销售中心营销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培训教育,加强应急预案演练,确保其具备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灭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培训能力等基本安全技能 吉林市商业大厦吉林市商业大厦“11.5”重大火重大火灾事故灾事故 1.事故时间:事故时间:2010年年11月月5日日9时时17分许分许2.事故地点: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事故地点: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1
8、2号吉林市商业大厦号吉林市商业大厦3.伤亡情况:伤亡情况:19人死亡人死亡4.事故经济损失:损失五千万余元。事故经济损失:损失五千万余元。5.事故类别:重大火灾事故事故类别:重大火灾事故 事故经过:2010年11月5日9时8分左右,吉林商业大厦一层二区3号摊位业户发现摊位右后侧棚顶冒烟起火,部分业户和相继赶到的大厦安全人员马上进行扑救,但火势未得到控制。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市区11个消防中队和吉化消防支队共71台消防车、376名消防指战员迅速赶赴火灾现场实施救人灭火。吉林市政府立即启动了吉林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并迅速调集公安、交警、医疗、供水、供电、市政等相关的社会联
9、动力量到场协助救援。根据火灾现场需要,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又调派长春市公安消防支队9台消防车、45名指战员进行跨区域增援。经过奋力扑救,大火于当日17时30分得到控制,21时30分被彻底扑灭,先后成功营救出91人,大厦过火面积15830平方米。吉林商业大厦火灾造成19人死亡。事故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为吉林商业大厦一层二区“斯舒朗”精品店仓库起火点范围内的电气线路短路所致。造成火势成灾的原因是火灾发生后,消防控制室人员未按消防控制室应急程序处理火灾事故;电工关闭全部电源(含消防电源),导致消防设施未能起动发挥作用;一层二区起火部位上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进水阀门关闭,导致高位水箱未发挥扑
10、救初期火灾作用;起火部位处于扶梯附近,发生火灾后产生烟囱效应,致使火灾蔓延迅速;大厦西侧、北侧部分外窗被砖砌死,东侧和北侧局部外窗有铝塑板广告牌封堵,导致火灾扑救困难 事故原因:2.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吉林商业大厦对防火工作不重视。安全防火责任制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和防火相关规定不落实,用电管理混乱。二是吉林市城市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作为吉林商业大厦的实际管理者,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对吉林商业大厦管理不到位。三是船营区消防大队对吉林商业大厦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排除火灾隐患不及时。四是吉林市及船营区商务局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五是吉林市政府和船营区政府分管商贸的领导落实
11、商贸行业“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的原则不到位。六是吉林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对吉林商业大厦电工安全教育培训组织不规范,考核管理不严格,致使部分电工未按规定要求全程参加培训即获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七是吉林市市民颜庆飞在没有合法消防检测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印章,对吉林商业大厦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掩盖了吉林商业大厦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 事故处理:1.对吉林商业大厦的总经理、分管大厦的安全领导人、消防安全负责人、电工等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对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产权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党纪处分;3.对吉林商厦物业管理及产权单位给予单位和责任人经济处罚。事故警示:1.物业持有单位应梳理
12、好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招商部门、商业租户之间的管理关系,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地带,应支持物业管理单位对租户的管理,并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对商业租户的安全管理制度、流程等;2.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租户区域的消防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应建立租户装修施工报批、审批等手续,并要求其办理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3.物业管理单位应着重加强对商业物业区域内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电气线路、安全出口、安全警示标志及疏散逃生通道的管理。合理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出现封闭、堵塞户外窗、消防通道的现象;事故警示:4.物业管理单位应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落实,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度,各级管理岗位应按责任制要求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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