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培训讲稿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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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条例 实施细则 培训 讲稿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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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第一节 纳 税 人第二节 征税范围第三节 税率及征收率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五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第六节 进项税额第七节 增值税的优惠第八节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九节 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第一节 纳税人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二、新老条例及细则的异同 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界定(二)纳税人的分类(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的界定 1 1、纳税人。、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中
2、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是指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是指所销售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承包给其他人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2 2、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
3、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的分类 为了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保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的顺利实行,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是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要依据。(二)纳税人的分类 1 1、销售额标准。、销售额标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
4、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业企业)(2)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业企业)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 2、会计核算标准。、会计核算标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和本细则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5、。(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1、认定法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2、明确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规定。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管理 3、明确了惩戒性规定。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宽进严出)(宽进严出)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6、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此节共涉及新条例4条:其中在原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3条:第一条、第十一条、第
7、十三条;将原细则中第三十四条上升为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1条。共涉及新细则7条:删除原细则第二十八条;在原细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条款有4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延用原细则的规定3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变化: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一)规范了纳税人的表述。(一)规范了纳税人的表述。第一条将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修改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规范了纳税人表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内容相一致。旧条例新条例变化要点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8、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 纳增值税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规范了纳税人表述 将纳税义务人修改 为纳税人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二)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权。(二)规范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规定权。前面所述新条例第十一条及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财政部规定”相比,其权限设定有一定的变化,增加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旧条例新条例变化要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
9、准由财政部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增加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三)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三)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条例第十三条主要对应原第十四条,补充了对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的规定。此项内容,在之前已出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文件中,这次上升为条例。相对原规定,有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的规定,进一步确定了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
10、了“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三是对“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由原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规模纳税人”,修改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了依据。(四)增强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刚性。(四)增强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刚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是将原细则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上升为条例,增强了法定扣缴义务人的刚性。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五)理顺了纳税人中单位及个人的表述。(五)理顺了纳税人中单位及个人的表述。原细则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
11、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它个人”。这样表述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将各种企业及与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等放在一起表述,层次不清,而且与现行国民经济统计中的企业分类严重不符;二是将个体工商户表述为个体经营者,从工商登记法规的角度来看也不准确。新细则第九条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它企业”统称为“企业”,这样表述在分类上更为清楚明析;将“个体经营者”表述为“个体工商户”,这与工商部门的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表述相一致,更为规范,
12、也保持了称号在税收法律体系上的统一性,在法律依据上也更为充分。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六)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六)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原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上述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已不适应实际情况需要。根据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管理能力,新细则第二十八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为:1、从事货物生产
13、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七)规范了个体工商户认定管理规定。(七)规范了个体工商户认定管理规定。原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申请由省级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不便于操作,而且一些个体工商户收入规模很大,如果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有失公平。为此,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修订后的细则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删除,简化了
14、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程序,将个体工商户的认定管理纳入一般认定程序。(八)规定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政策。(八)规定了部分特殊纳税人选择纳税办法的政策。为了照顾年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改变了原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二、新老二、新老条例条例及及细则细则的异同的异同 (九)明确了惩戒
15、性管理规定。(九)明确了惩戒性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增值税管理,确保增值税抵扣税链条的完整,新的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仍然延续了原细则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要保证增值税的税收征管质量,就必须对一般纳税人加强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数据;2、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
16、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一)要注意纳税人前后变化(二)要严把一般纳税人标准(三)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一)要注意纳税人前后变化(一)要注意纳税人前后变化 原细则将个体经营者单独从小规模纳税人中分离出来进行特殊规定(原原细则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第二十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税),国税机关管理的纳税人一般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3
17、类,新的条例实施后,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小规模纳税人中一起管理,就只存在2类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同时新细则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实际上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这两项措施对扩大增值税抵扣税链条,完善增值税税制将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及此同时,一般纳税人的增加,特别是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的增加,客观上会给我们的管理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二)要严把一般纳税人标准(二)要严把一般纳税人标准 新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确定了对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申请认定的法定义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条
18、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为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提供了依据。新细则第二十八条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降低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2、除本条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新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9、上述标准都是我们在实际征管过程必须坚持的执法标准,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领会法规精神实质,不当“外行”;二是落实一般纳税人政策,不搞变通;三是严格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规范有序;四是做好优化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遵从。(三)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三)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监管 我们在具体管理工作中要认真总结过去在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方面积累下来的好经验、好作法,另一方面要结合新条例、细则的特点,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以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为依托,以申报数据监控、日常巡查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为手段,建立一个日常管理分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四联动的良性互动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小规模纳税人监控管理中
20、存在的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报关进口货物的,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纳税人。2、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总局22号令)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里要注意:上述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四)几
21、项具体政策口径(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 3、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特殊政策。除了上述销售额标准和会计核算标准外,还有一些对纳税人认定的特殊规定。(1)自2002年1月1日起,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加油站一律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总局令20022号)。(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函19995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8157号文件取消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200743)的规定。(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四)几项具体政策口径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如果
22、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所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结转到经批准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时抵扣。第二节第二节 征税范围征税范围 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新老条例及细则的异同 三、需注意把握的重点一、新条例及细则的相关规定(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二)视同销售(三)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
23、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本条可以看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涉及进口、生产、批发、零售四个环节。1、销售货物 新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一切不动产以外的所有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及原细则并没有发生变化。(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2、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加工和修理
24、修配两类劳务服务性业务征收增值税。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纳税人受托加工货物,即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或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应是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例:某服装厂受托加工一批演出服装,衣料由某剧团提供,某剧团支付加工费8000元,增值税由(A )缴纳。A、服装厂 B、剧团 C、服装厂代
25、收代缴 D、剧团代收代缴(要注意区别于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货时代收代缴税款)(要注意区别于消费税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货时代收代缴税款)3、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将货物从我国境外移送到我国境内的行为。(二)视同销售 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它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 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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