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金融法课件.pptx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经济法学》金融法课件.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学 经济 法学 金融法 课件
- 资源描述:
-
1、第十五章金融法第十五章金融法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四节外汇管理的法律规定第五节票据法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及其监管原则;中央银行的性质、业务范围及其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性质及金融范围;外汇管理的内容;票据的类型及其特征;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设立及其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中央银行的金融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本票及支票的特殊规则;掌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措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其监管;汇票的主要票据行为。能应用票据法的基本理论在经济生活中正确运用票据;能处理票据行为过程中违反票据法的事实。第一节银行业监督
2、管理法第一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概述银行业监督管理(见图15-1)。图15-1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立法模式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立法模式就银行业监管模式而言,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为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如美国和德国。美国银行监管机构由两层次组成:即各州的银行监管机构;联邦一级的三个主要监管机构。德国采取货币政策执行和银行监管相分离的模式,其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国家货币政
3、策的制定与执行,联邦金融市场监管局则统一行使对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公司的监管职责。其二是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如英国、日本。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包括三个方面:(1)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批准;(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的审查;(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任职资格的审查。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常性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见图15-2)。图15-2 银行业金融机构经
4、常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见图15-3)。图15-3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措施第二节中央银行法第二节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概述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一、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性质中央银行,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并从事有关金融业务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见图15-4)。图15-4 中央银行的性质(二)职责范围(二)职责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就总体而言包括两个部分:(1)依法从事
5、金融业务活动;(2)履行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那些?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那些?(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 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三)组织机构(三)组织机构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三部分(见图15-5)。图15-5 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二、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管理金融业的特殊金融机构,其业务与商业
6、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1)不以营利为目的;(2)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一)主要业务内容(一)主要业务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主要业务内容,如表15-1所示。表15-1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业务内容货币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经理国库政府的财政收支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存款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重要的资金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不付利息代理经营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银行间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
7、务(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活动收到一定的限制(见图15-6)。图15-6 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限制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一)财务预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制度(见图15-7)。图15-7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制度(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二)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事务,应当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国务院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依法分别进行的审计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并编制年度报告,按
8、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中国人民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四、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直接的检查监督;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信息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权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权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权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已经发生了变化,即中国人民银行只是行使与执行货币政策相关的监督管理权,金融业宏观监督管理权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第三节商业银行法第三节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概述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概述(一)商业银行及其行业经营范围1.商业
9、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由三部分组成:(1)传统的国家四大专业银行,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新兴的商业银行,包括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3)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二)商业
10、银行的设立1.设立的条件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见图15-8)。图15-8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商业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二)商业银行的设立2.设立的程序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见图15-9)。图15-9 商业
11、银行的设立程序设立商业银行应提交的具体文件有哪些?设立商业银行应提交的具体文件有哪些?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章程草案;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1.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
12、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法定程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见图15-10)。图15-10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四)商业银行的变更(四)商业银行的变更商业银行变更的内容及程序,如表15-2所示。表15-2 商业银行的变更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变更事项变更名称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调整业务范围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额5%以上的股东修改章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13、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五)商业银行的终止(五)商业银行的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见图15-11)。图15-11 商业银行的终止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二、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正常的业务范围,如表15-3所示。表15-3 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业务类别存款业务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贷款业务其他主要业务结算类业务债券类业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金融风险的防范商业银行贷款,
14、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一)自身的监督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约束,以维护客户的利益及整个金融秩序。(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