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15章低压电工课件版原版兆晖安全咨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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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5章低压电工课件版原版章低压电工课件版原版兆晖安全咨询兆晖安全咨询2请勿在教室内吸烟请勿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间请勿:上课时间请勿:-接、打电话接、打电话-交谈其他事宜交谈其他事宜-随意进出教室随意进出教室上课时间欢迎:上课时间欢迎:-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提问题和积极回答问题-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随时指出授课内容的不当之处 参加培训须知参加培训须知9共分为4章(69)8.安全用具与安全标识安全用具与安全标识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基础知识6.电工基础知识电工基础知识7.电工仪表及测量电工仪表及测量9.手持式电动工具和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设备移动电气设备10共分为5章(1014)安全
2、技术专业知识安全技术专业知识低压电器设备低压电器设备三相异步电动机三相异步电动机电气线路电气线路电气照明电气照明电力电容器电力电容器11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三、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职责三、电工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安全职责四、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及相关安全措施四、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及相关安全措施安全意识安全意识足以决定足以决定命运命运12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基本方针。三者共为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是一个
3、有机统一。三者共为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的整体。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是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统帅和灵魂,没的统帅和灵魂,没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有安全第一的思想,预防为主就失去了思想支撑,综合治理就失去了整治依据。就失去了整治依据。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是实现安全第一的根本途径。只有把安全生产的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重点放在建立事故隐患预防体系上,超前防范,才能有效减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少事故损失,实现安全第一。2、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4、的手段和方法。只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手段和方法。只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有不断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才能有效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产方针,真正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到实处,不断开创安全生产的新局面。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全生产的新局面。因此,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落到实处。落到实处。一切以坚持一切以坚持安全第一安全第一为目标,坚决落实为目标,坚决落实预防为主预防为主,以
5、,以综合治综合治理理为手段,最后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为手段,最后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1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贯彻落实好这个方针,对于处理安全与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科学管理、搞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好安全,促进生产和效益提高,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方针的发展过程方针的发展过程 三个阶段三个阶段 19491983 “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 “安全第
6、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5至今至今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4 坚持坚持“安全安全第一、预防第一、预防为主、综合为主、综合治理治理”的方的方针,它反映针,它反映了党和政府了党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对安全生产规律不断有规律不断有着新认识,着新认识,它指明了安它指明了安全生产的方全生产的方向,对于指向,对于指导我们的安导我们的安全生产有着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重要的意义!(安全第一)(安全第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
7、障的基础上;(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综合治理)(综合治理)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15第二节第二节安全生产法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规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律文件的总称。我们要认真学法知法,我们要认真学法知法,
8、从而了解我们应行使的权从而了解我们应行使的权力及所应担负的义务!力及所应担负的义务!法律体系法律体系基本框架基本框架法律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章宪法宪法法定法定标准标准16(一)法律:(一)法律:基基础法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律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消防法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法等;等;相关法律相关法律 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刑法、国刑法、国家赔偿法、标准化法家赔偿法、标准化法等。等。(二)法规:(二)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低于法律、
9、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的 条例。条例。如如:2007年年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地方法规地方法规 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级 人大出台的条例。人大出台的条例。(三)规章:(三)规章: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四)法定标准:(四)法定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国
10、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全国适用;行业标准行业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要 求求做做出规范出规范,可以高于国家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之相抵触。但不得与之相抵触。17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基础法律我们着重了解一下该法中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权利和义务义务18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应的安全
11、生产知识安全生产知识和和管理能力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19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新技术、新材料或者
12、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30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煤矿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单位不少于3人;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足30人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
13、的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300人及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1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2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14、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23u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一)未按照规定
15、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从业人员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
16、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24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行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25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在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单位
17、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及时报告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义务。26劳动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十项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十项劳动者享有关于劳动方面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卫生保护、接受培训、享受保险和各类福利等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履行劳动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规定对工作日的规定对工资分配的规定对劳动卫生制度的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劳动
18、保护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做出的相关规定27消防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一、政府统一领导,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核心。二、部门依法监管,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关键。三、单位全面负责,是做好消防工作的根本。四、公民积极参与,是做好消防工作的基础。28职业病防治法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管理的
19、基本原则是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电工作业的职业病危害主要是 工频电场和高温,若是高压电工还有六氟化物的毒物危害。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诊疗及康复等的服务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及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的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29有关安全的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以第493号令公布目的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20、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四不放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 到教育不放过;4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定产的规定国发【2010】23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位。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不单单是口头警告形式,而是要免职
21、或负刑事责任。详见备注3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3号令号令30号令号令3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所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用人单位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
22、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从业人员有权依法提出佩戴劳保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章共分为七章另外附则(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目录)该法规的目的是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此规定需要重点掌握以下此规定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几点:几点: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的五项基本要求证件的有效期以及复审期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两项罚则注意区分特种作业的大体分类(着重电工作业的细分)33特
23、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34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对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具体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3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该规章以安监总局第3号令的形式公布,自20
24、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章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企业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36(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培训的人员 1、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制人)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
25、安全生产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的单位副职(包括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总经理、副经理、副矿长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其工作人员;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人员等。373、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种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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