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动支与会计审核(-109)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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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费 与会 审核 109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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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費動支與會計審核報告大綱:壹、會計審核貳、各項經費動支參、常見錯誤態樣 壹、會計審核會計法#95 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會計法#96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左:一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 控制之審核。二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 理程序之審核。三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內部審核處理準則#3 本準則所稱內部審核,指經由收支之控制、現金及其他財物處理程序之審核、會計事務之處理及工作績效之查核,以協助各機關發揮內部控制之功能。各機關實施內部審核,應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術事項,應由主辦部門負責辦理。內部審核處理準
2、則#4 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一 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二 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三 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核。前項第一款、第二款預算審核、收支審核、會計審核、現金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之定義如下:一 預算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 審核。二 收支審核:有關各項業務收支數字之勾稽與查核。三 會計審核:憑證、報表、簿籍及有關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審核。四 現金審核:現金、票據與證券等處理手續及保管情形之查核。五 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
3、、定製、承租、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以下簡稱採購)程序及處分財物程序之審核。會計法#100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財物之訂購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 計畫進度相合者,應為預算之保留。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一切契約,及大 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 力。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3 各機關會計人員對於採購案件或款項之預付,經查核與預算所定用途及計畫進度相合者,應予登記並為預算之保留。關係費用負擔或收入之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非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合約不再經會計人員審核。會計法#102
4、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簽署:一 未註明用途或案據者。二 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者。三 應經招標、比價或議價程序始得舉辦之事項,而未經執行內部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者。四 應經機關長官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五 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件而未附送者。六 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七 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 明者。八 書據上表示金額或
5、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九 第三款及第五款所舉辦之事項,其金額已達稽察限額之案件,未經依照法定稽察程序辦理者。一 其他與法令不符者。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各機關依其業務規模,按金額訂定分層負責 辦法辦理之。內部審核處理準則#13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各項:一 施政(工作)計畫、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費用之動支是否保持適當之配合。二 各項收入及支出,有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百分之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施。三 資本支出實際進度與預算是否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較:(一)採購進度是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二
6、)採購款項之支付是否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三)計畫之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是否與預期效益相 符。如有不合,計畫主管單位有否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四)資本支出預算之保留及流用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四 補助預算之撥款有無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補助款 有無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有無確依規定繳回公庫。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4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 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二 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核實配發使用。三 辦理採購案
7、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四 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是否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五 會計單位審核前款文件時,應注意契約草案所載之事項是否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辦理。六 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廢情形。七 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物己屆滿 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八 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持驗交工作。內部審
8、核處理準則#26 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主(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監視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一 採購案件之公告方式及等標期是否符合規定;其開標是否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為之,並製作紀錄及會同簽認。二 公告金額以上採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三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是否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四 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其底價於開標前應注意是否仍屬密封。五 開標時,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仍屬密封。六 開標時,主持採購人員或採購單位之人員,有無依規定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名或蓋章。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7 採購案件之決標,主
9、(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二 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底價是否依規定核定。三 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得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四 未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數額以內決標之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而得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五 最低合格標廠商標價,如其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有不合理之情事,其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六 決標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內部審核處理準則#28
10、 採購案件之驗收,主(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程序:一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否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二 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三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四 主驗人員是否經機關長官指派,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五 驗收完畢後,所製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驗收紀錄是否相符;主驗、會驗人員是否分別簽認。確認相符後,監驗人員應於結算驗收證明書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會計法#99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
11、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貳、各項經費動支加班費加班費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民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行政院 91.09.03.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修正規定如次:一、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
12、資證明之紀錄。二、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一)職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三)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 案之每月固定經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為每小時支給標準。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 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 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每日加
13、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 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且需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所稱主管機關,係指中央各部會處局署、省市政府 或各縣市政府;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三)各機關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前款但書所列各類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六、各機關技工、工友宜採行彈性上班,調整其工作時間(如上午七時至下午
14、四時),儘量避免加班,並加強職員自我服務。又駕駛之加班,亦應從嚴管制。七、加班所需經費在原有預算科目支應,並不得超過各該機關九十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之八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增列經費。(行政院 91.09.03.院授人給 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有關公務員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有關公務員於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得否合併補休案之餘數,得否合併補休案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3.27.日局地字第九二三四一號函)一、查本局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局肆字第九三七三號函釋略以,加班加滿一小時方支領一小時加班費,至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
15、得合併計支加班費;各機關得針對業務狀況,實施彈性上班措施,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以全日上班滿八小時後,半日上班滿四小時後,經指派延長工作者,始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至於加班補休部分,應依據上開加班費相關報支規定辦理。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小時始得補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3.11.04.院授人給字第九三六四九四號函)主旨: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 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
16、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並自發文之次月一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國內出差旅費國內出差旅費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二、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薦任第九職等人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數額報支。約聘(僱)人員,依其原定職等按第一項附表分等數額報支。四、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各機關審核。五、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
17、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汽車,係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18、始可報支住宿費。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提供之完全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十、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十二、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彰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員工出差注意事項 六、縣內外出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縣內出差往返行程以一日為限。(二)縣外出差地點位於嘉義縣以北,苗栗縣以南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若出差地點位於台南縣以南,新竹縣以北出差往返行程視事實需要以不超
19、過二日為原則,為免影響公務,出差事由如為開會,開會時間如為下午,則於該日上午離開辦公室,翌日下午應返回辦公,如開會時間為翌日上午,則於該日下午四時以後始可離開辦公室。但有其它事由必須提前前往者,請於出差單註明原因,併供陳核;離島及東部地區出差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三日為原則。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中華民國90年8月28日 制(訂)定)二、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 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 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
20、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三、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四、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五、各機關(構)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前述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 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報支差旅費 主旨:有關行政機關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與報支差旅費一
21、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局給字第九一二五六七 五號書函轉貴府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九一府行庶字第九一六三一六八號函辦理。二、查臺灣省政府曾於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七九府財五字第一六一五二 七號函規定,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自不得報支旅費。故本案行政機關按日計資之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自亦不得報支差旅費。(行政院主計處 91.07.29.處忠字第091005292號函)財物管理財物管理行政院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6月29日 發 文 字 號:院 臺 秘 字 第 0 9 4 0 0 8 7 4 8 5-B 號主旨:事務管理規則業經本院於中華
22、民國 94年6月29日以院臺秘字第0940087485號令廢止,請 查照。說明:查事務管理規則之內容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之行政規則,毋庸以法規定之,爰廢止該規則,相關規定改於手冊規範,部分並回歸相關法令。院長 謝 長 廷物品管理物品管理物品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
23、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十五、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其程序如下:(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
24、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格式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十六、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及相關表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十七、物品經驗收後,送交保管單位,憑驗收單或支出憑證點收,加蓋保管簽收章戳後,登錄管理。十九、物品管理單位對各單位所保管或使用物品,應隨時檢查收發及存管之數量,非消耗品並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各盤點一次,並由機關長官指定政風、主(會)計、檢核或稽核單位派員監盤(格式如附件五)。二十一、物品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物品之核發,必須根據領用標準辦理,領用人應填送領物單(格式如附件七)連同領用
25、物品分戶登記卡(格式如附件八)向核發單位領用。(七)非消耗品之使用保管人於離(退)職前,應辦妥繳回或移轉手續,物品管理單位並據以變更列管資料。(八)非消耗品之借用,借用人應填具物品借據(格式如附件九),並註明借用期限,由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請借。二十二、物品之驗收、保管及借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二十五、消耗用品一經領用,即作消耗登帳,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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