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二版)第九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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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 第二 第九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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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银行法第九章银行法银行法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地位法律地位职责职责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人民币人民币 货币政策货币政策 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v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念v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组织体系、货币政策以及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v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首先确定了中国人
2、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三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v 职责职责v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v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v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v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v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v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v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v 8)经理国库;v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v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v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v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v 13)国
3、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 提供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服务职能职能四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行长行长副行长副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国主席任免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由国务院总理任免v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
4、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v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五、五、人民币人民币 v 法定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v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v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v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v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v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v 人民币发行坚持经
5、济发行、计划发行、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六、六、国家货币政策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工具基准利率 存款准备金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其它公开市场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v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v(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v(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v(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v(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v(5
6、)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v(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v(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v(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v(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八、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v(一)民事责任 v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v(二)行政责任v 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7、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v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承担拘留、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责任。v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v(三)刑事责任v
8、 上述(一)、(二)所涉及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v一、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v(一)商业银行的概念v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v(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1.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2.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3.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类型(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类型 国有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2城市商业银行 3农村合作银行 5外资银行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农村及城市信用社 8农村商业银行4v
9、(四)商业银行法的概念v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组织以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v我国于2019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并于2019年月日起施行。二、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流动性流动性效益性效益性 安全性安全性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v 1)吸收公众存款v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v 3)办理国内外结算v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v 5)发行金融债券v 6)代理发行、
10、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v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v 8)从事同业拆借v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v 10)从事银行卡业务v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v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v 13)提供保管箱服务v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v 15)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 16)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四、四、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v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v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
11、大会、董事会、监事会。v 商业银行法规定,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上述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v(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v设立条件设立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12、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v 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v(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v(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v(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v(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v设立程序设立程序v1.设立申请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
13、其他文件、资料 v2.设立审批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v3.办理企业登记 经批准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v4.公告(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二)商业银行的变更v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1)变更名称;v(2)变更注册资本;v(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v(4)调整业务范围;v(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v(6)修改章程;v(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v(8)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v 另外,关于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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