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38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经济法(第二版)第九章-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176284
  • 上传时间:2023-02-16
  • 格式:PPT
  • 页数:38
  • 大小:411K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经济法(第二版)第九章-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经济法 第二 第九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九章银行法第九章银行法银行法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中国人民银行法法律地位法律地位职责职责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人民币人民币 货币政策货币政策 金融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v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概念v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组织体系、货币政策以及与有关方面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v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这首先确定了中国人

    2、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三三、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v 职责职责v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v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v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v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v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v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v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v 8)经理国库;v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v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v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v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v 13)国

    3、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维护金融稳定维护金融稳定 提供金融服务提供金融服务职能职能四四、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行长行长副行长副行长。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国主席任免由国务院总理任免由国务院总理任免v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

    4、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v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五、五、人民币人民币 v 法定货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v 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v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v 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v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v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v 人民币发行坚持经

    5、济发行、计划发行、集中统一发行的原则 六、六、国家货币政策国家货币政策目标目标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工具基准利率 存款准备金再贴现 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其它公开市场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七、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v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v(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v(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v(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v(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v(5

    6、)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v(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v(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v(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v(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八、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v(一)民事责任 v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v(二)行政责任v 对非法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擅自动用发行基金、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

    7、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v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v 对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承担拘留、罚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行政责任。v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v(三)刑事责任v

    8、 上述(一)、(二)所涉及的行为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商业银行法第二节商业银行法 v一、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的概念v(一)商业银行的概念v我国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v(二)商业银行的特征 1.必须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2.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范围是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3.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类型(三)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类型 国有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2城市商业银行 3农村合作银行 5外资银行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6农村及城市信用社 8农村商业银行4v

    9、(四)商业银行法的概念v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在设立、组织以及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v我国于2019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并于2019年月日起施行。二、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流动性流动性效益性效益性 安全性安全性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v 1)吸收公众存款v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v 3)办理国内外结算v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v 5)发行金融债券v 6)代理发行、

    10、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v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v 8)从事同业拆借v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v 10)从事银行卡业务v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v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v 13)提供保管箱服务v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v 15)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 16)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四、四、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v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v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

    11、大会、董事会、监事会。v 商业银行法规定,该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上述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五、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v(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一)商业银行的设立v设立条件设立条件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12、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v 商业银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v(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v(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v(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v(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v设立程序设立程序v1.设立申请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

    13、其他文件、资料 v2.设立审批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v3.办理企业登记 经批准后,申请人凭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v4.公告(二)商业银行的变更(二)商业银行的变更v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v(1)变更名称;v(2)变更注册资本;v(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v(4)调整业务范围;v(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v(6)修改章程;v(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v(8)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v 另外,关于商业

    14、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同时,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六、六、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v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v 商业银行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v 经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5、领取营业执照,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v 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v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七、七、对存款人的保护对存款人的保护确定存款利率.对单位存款的保护对个人储蓄的保护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八、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八、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v(一)资产负债比例管理v(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v(2)贷款余额与存

    16、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v(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v(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v(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v(二)风险管理v 1.商业银行的信贷自主权受法律保护v 2.规范商业银行的信贷行为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系人是指: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

    17、利率。v 3.规定了法律保护措施v 4.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v 5.规定了法律制裁措施九、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九、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v(一)对商业银行的接管v 接管的目的-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v 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v 接管决定和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v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v 接管终止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商业银行的终止(二)商业银行的终止 v 商

    18、业银行终止的原因有解散、撤销和破产。v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v 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v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

    19、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十、法律责任十、法律责任v(一)民事责任 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v(二)行政责任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违反商业银行法进行经营的行为,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v(三)刑事责任 商业银行违反商业银行法进行经营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

    20、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v 一、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v 银行业监管,是指一国金融监管当局或银行业专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组织主体和业务经营行为进行的监督和管理。v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是调整银行业金融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v 2019年12月,我国制定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并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v 2019 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决定,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v 二、监督管理机构v 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v 银监会的

    21、监督对象-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三、监督管理职责三、监督管理职责v(1)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v(2)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v(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v(4)制定审慎经营规则,实施审

    22、慎性监管;v(5)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v(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v(7)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v (8)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v(9)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v(10)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v(1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

    23、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v(12)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v(13)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四、监督管理措施四、监督管理措施v(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v(二)现场检查的措施程序v(三)监管谈话v(四)强制信息披露v(五)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有关措施v(六)重组和接管v(七)撤销v(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v(九)查询和冻结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v(一)行政责任 对监管工作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

    24、法设立和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业务,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承担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v (二)刑事责任 对监管工作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工作人员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以及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非法设立和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处理存贷款纠纷应注意的问题第四节处理存贷款纠纷应注意的问题v 一、贷款合同纠纷v 纠纷的原因往往是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这其中没有什么难点,处理这类纠纷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v 贷款合同纠纷的焦点和难点大都集中在与借款合同相关的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这些

    25、从合同上,如保证和抵押的效力、期限、责任、诉讼时效等。处理这类纠纷,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以及民法通则。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要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主要有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等。v二、储蓄合同纠纷v银行和储户之间的纠纷主要涉及两大类法律关系即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和侵权民事法律关系。v处理储蓄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商业银行法、

    26、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如果储户在接受银行服务过程中,其权利受到侵害,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v存单纠纷是实践中常见的储蓄合同纠纷之一。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般存单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在委托贷款关系和信托贷款关系的纠纷、存单质押纠纷。综合案例综合案例v 1.2019年3月25日,华新有限责任公司向某市商业银行存款150万元,存款期1年。在存款的过程中,应欣欣有限责任公司和该商业银行之约,在华新有限责任公司和某市商业银行的存款合同中写有这样的一项条款:“在欣欣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所欠某

    27、市商业银行的150万元贷款之前,该150万元存款予不提取。”2019年3月25日,华新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到期,因其业务需要,急需150万元,于是到某市商业银行提取上述150万元存款的本息。但是,该商业银行以欣欣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归还其所欠贷款为由,拒绝支付该笔存款的本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华新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该商业银行立即支付150万元的存款本息。v 问题:1.华新有限责任公司是否构成对欣欣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贷款的保证?为什么?v 2.上述存款合同中所附条件“在欣欣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所欠某市商业银行的150万元贷款之前,该150万元存款予不提取。”是否有效?为什么?v 3.该案应如何处理?v 2.2019年10月,银联卡用户张先生用银联卡在某商业银行营业部ATM机上取款时,被犯罪分子安装在ATM机上的读卡器和盗取密码的微型摄像头窃取了银联卡密码及相关信息,犯罪分子于同年11月3日、11月5日用复制银联卡分多次在北京、河北等地银行提取该卡上的款项,致张先生在三天内损失20万元。张先生向公安局报案,一时没能破案。张先生便与银行协商,要求银行承担该笔损失的责任。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张先生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该笔损失的责任。v 问题: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经济法(第二版)第九章-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5176284.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