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教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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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解 读郑甫鹏 4.总则 4.1矿山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等,严格执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4.2矿山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不低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从事矿山专业工作
2、五年以上并能适应现场工作环境的人员担任。4.3矿山企业应认真执行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的情况应记录在案。4.4矿山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应上岗作业。矿长应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接受20h的在职安全
3、教育。新进地下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72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新进露天矿山的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h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应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的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参加劳动、参观、实习人员,人矿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并有专人带领。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4.5除下列情况外,连续24h内,任何作业人员均不应在井
4、下滞留或被强制滞留8h以上(包括上、下井时间):因事故或突发事件导致滞留时间延长;作业人员为负责人、水泵工、信号工或紧急维修人员。4.6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4.7危险性较大的矿用产品,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器材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上述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应毁坏或挪作他用,未经许可不应任意
5、拆除。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4.8矿山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矿山企业应使每个职工熟悉应急预案,并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矿山救灾演习。4.11矿山企业的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应符合GBJl6的规定。凡有人通过或工作的地点,建筑物均应设置安全进出口,并保持畅通。需离地面2m以上操作设备或阀门时,应设置固定式平台。采用钢平台时,应符合GB40534的规定。有跌落危险的平台、通道、走梯、走台等,均应设置护栏或扶手,并有足够的照明。栏杆的设置应遵守
6、GB40533的规定,钢直梯和钢斜梯设置应遵守GB40531、GB40532的规定。通道、斜梯的宽度不宜小于O.8m,直梯宽度不宜小于O.6m。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45;不常用的斜梯,倾角应小于60。天桥、通道、斜梯踏板和平台,应采取防滑措施,或用防滑钢板、格栅板制作。4.12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高处作业时,不应抛掷物件,不应上下垂直方向双层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处作业。4.13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均应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行人和车辆通行的
7、沟、坑、池的盖板,应固定可靠,并满足承载要求。4.18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应从事露天或井下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醉剂除外)。作业前应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发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应迅速撤出危险区,同时设置警戒和照明标志,禁止人员和车辆通行,并报告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记录存档。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每个作业人员和其他下井人员出入矿井的登记和检查制度。人井人员应携带照明灯具。419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的同时,应编制安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计划和规划,并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
8、技术措施专项费用。该费用应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应挪作他用。6.地下部分 6.1矿山井巷 6.1.1一般规定 6.1.1.1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GBJ213的规定。6.1.1.2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O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Om。6.1.1.3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
9、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6.1.1.4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6.1.1.5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6.1.1.6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O.6m
10、;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6.1.1.7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6.1.1.8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O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
11、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1.0m。6.1.1.9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15m,在直线段不超过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6.1.1.10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6.1.3.2用装
12、岩机、耙斗装岩机、铲运机、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6.1.3.3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设一躲避硐;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6.1.4.1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
13、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7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6.1.5井巷支护 6.1.5.1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6.1.5.2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6.1.5.3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
14、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6.1.6.3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
15、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6.1.6 井巷维护和报废6.1.6.1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6.1.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6.1.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
16、道交叉处、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6.1.6.5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6.1.6.6 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6.1.6.7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
17、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6.2地下开采 6.2.1 一般规定 6.2.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6.2.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6.2.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6.2.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
18、个利用期间的稳性。6.2.1.5 溜矿井不应放空。不合格的大块矿石、废旧钢材、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6.2.1.7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
19、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6.2.1.8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6.2.1.9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
20、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6.2.1.10 采用留矿法、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6.2.1.11 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6.2.3.2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
21、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的有关规定;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3、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
22、靠的挡车措施;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6.3.2.5 倾角大于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6.3.2.6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6.3.2.7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用箕斗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7ms;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应不超过O.5mS2。6.
23、4通风防尘 6.4.1井下空气 6.4.1.1 井下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空气成分(按体积计算),氧气应不低于20,二氧化碳应不高于O.5。6.4.1.6 采掘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应符合表7的规定,否则,应采取降温或其他防护措施。6.4.1.7 进风巷冬季的空气温度,应高于2;低于2时,应有暖风设施。不应采用明火直接加热进入没井的空气。在严寒地区,主要井口(所有提升井和作为安全出口的风井)应有保温措施,防止井口及井筒结冰。如有结冰,应及时处理,处理结冰时应通知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附近的人员撤离,并做好安全警戒。6.4.2.3 采场形成通风系统之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矿井主要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
24、区和塌陷区,需要通过时,应砌筑严密的通风假巷引流。主要进风巷和回风巷,应经常维护,保持清洁和风流畅通,不应堆放材料和设备。6.4.2.5 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6.4.2.6各采掘工作面之间,不应采用不符合6.4.1要求的风流进行串联通风。井下破碎硐室、主溜井等处的污风,应引入回风道。6.4.2.7 采场、二次破碎巷道和电耙巷道,应利用贯穿风流通风或机械通风。电耙司机应位于风流的上风侧。6.4.2.8 采空区应及时密闭。采场开采结束后,应封闭所有与采空区相通的影响正常通风的巷道。6.4.2.9 通风构筑物(风
25、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主要运输巷道应设两道风门,其间距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手动风门应与风流方向成8085的夹角,并逆风开启。6.4.3.1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当井下无污染作业时,主扇可适当减少风量运转;当井下完全无人作业时,允许暂时停止机械通风。当主扇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人员。6.4.3.2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6.4.3.3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O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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