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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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经 法规 与会 职业道德 支付 结算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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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现金管理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第一节 概述n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n区别:n支付结算:企业以及个人之间通过银行进行的资金往来;n资金结算:银行之间把支付业务往来所产生的资金进行结清划拨。支付结算的特征n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n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使用按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n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
2、人的意志。n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n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支付结算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结算种类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其他结算方式汇票、支票、本票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付等补充:异地结算同城结算本票商业汇票、信用卡、委托收款、支票同城异地通用结算银行汇票、汇兑、托收承付1/24/20238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目前适用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电子支付指
3、引(第一号)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单位、个人、银行应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假冒或虚构签章变造:对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进行改变签章:签名、盖章或签名+盖章n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n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n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不影响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n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
4、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n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更改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不予受理;少数名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金额大写可使用少数名族文字或外国文字。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5.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正楷或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 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的,也应受理。大写金额后是否加“整”字n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加“整”字;n到“角”
5、为止的,可以不写“整”字;n大写金额到“分”的,后面不加“整”字。大写金额填写n大写数字应紧跟“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n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n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n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填写:1)中间有“0”的,要加“零”,如¥1409.50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2)中间有几个“0”的,只写一个“零”,如¥6007.14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3)万位或元位是“0”,如¥1680.32 或数字中间连续几个“0”,万元、元位为
6、“0”,但千位、角位不是“0”,如¥107000.53 大写可以写一个零,也可以不写零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数字中有零时的拼写4)角位是“0”,分位不是“零”,中文大写“元”后应加“零”;如¥16409.02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阿拉伯数字填写n应一个一个填写,不得连笔;n金额数字应填到角分,无角分的 应在角和分处写“0”,不得以“”代替;n应在小写数字前填写“¥”。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n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n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n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票据出票日期的填写n
7、月为1、2、10的,应在前面加“零”;n日为19的,应在前面加“零”;n日为10、20、30的,应在前面加“零”;票据出票日期填写2002/01/152010/10/03n贰零零贰年零壹月壹拾伍日n贰零壹零年壹拾月零叁日现金支票填写第二节 现金管理n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n1职工工资、津贴;n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丁作报酬;n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n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n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n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n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n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
8、现金的其他支出。n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 1000 元。n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二、现金使用的限额n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开户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n确定的原则:原则上以开户单位 3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n例外情况:n 对没有在银行单
9、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 n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n开户单位现金收人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n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n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n因采购地点不确定、
10、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n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n单位负责人负责;n良好的现金内部控制:n1)现金收支与记账岗位分离;n2)合理合法的
11、票据;n3)收入及时入账,支出有核准手续;n4)控制现金坐支,当日收入及时送村银行;n5)按月盘点,账实相符;n6)加强现金收支的内部审计。岗位分工、授权审批制度的运用n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n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n根据单位情况进行岗位轮换。n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不得超越审批权限。n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程序: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岗位分工、授权审批制度的运用n单位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n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节 银行
12、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五、基本存款账户六、一般存款账户七、专用存款账户八、临时存款账户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存款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其他、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政策
13、性银行、商业银行、各类信用合作社。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各类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银行结算账户特点n办理人民币业务VS外币业务n办理资金收付业务VS储蓄账户(存本取息,不具备结算功能)n活期存款账户VS定期存款账户1/24/202338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存款人不同按存款人不同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按用途不同按用途不同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QF专用存款账户专
14、用存款账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按开户地不同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核准制的情形: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资金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专用存款账户。核准类账户才有“开户许可证”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基本”户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3、守法合规原则。、守法合规原则。4、存款保密原则。除另有规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存款保密原则。除另有规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四、银
15、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n(一)开立n1.预留签章:单位存款人、个人存款人n2.名称:账户名称、存款人名称、预留银行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的一致性n 例外:P67三种情况n3.注册验资资金或增资验资资金的退还n4.信息查询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n需撤销的情况:n一类:主体资格中止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n二类:迁址变更开户行n 其他原因n “开户行变更”应办理的手续:撤销开立;而不是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五、基本存款账户n定义: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主办账户。n特点:n 1)只能开一个基本存款账户;n 2)可以支取现金;n 3)存
16、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条件n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n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等n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n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n个体工商户n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n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n其他组织基本存款账户n开户证明文件:P71n开立程序:核准制六、一般存款账户n定义: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备案制、开户证明文件P72n特点:n 1)可以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n 2)可以缴存现金,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七、专用存款账户n定义:指存款人
17、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结算账户。n开户要求、证明文件n开立程序:核准制、备案制专业存款账户n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n财政预算外资金等专业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n收入汇缴账户只收不付,业务支出账户只付不收。八、临时存款账户n定义:因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注册验资等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证明文件:有几种情况需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n开立程序:临时存款账户开立条件1)设立临时机构(只能开立一个);2)异地临时经营(不超过项目个数);3)注册验资;4)境外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
18、动临时存款账户注意事项n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n支取现金的,按现金管理规定办理;n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n定义: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而开立的的可以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和现金存取,无个数限制。n可转入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11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n申请条件:n 1)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支付等支付工具n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n 自然人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n开户证明文件: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注意事项n单位账户转款超过5万到个人账户的,应提供付款依据
19、;n税收代扣的,需提供完税证明;n个人持单位出票的支票收款的,同5万元限制;n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办理转账结算。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n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n 条件:n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n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n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n4、异地临时经营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n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二)
20、银行的管理(三)存款人的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3.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二)银行(开户银行)的管理n账户的管理n相关业务审查n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档案需保管10年。n年检制度n账户使用监督(三)存款人的管理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n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n 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存款人n银行及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第四节 票据结
21、算方式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二、支票三、商业汇票四、信用卡五、汇兑简单补充:委托收款、银行汇票、本票本节实际包括了非票据结算的信用卡、汇兑部分,但“票据”一词仅指狭义的票据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n票据: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n1、广义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国库券、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n2、按照付款时间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补充:票据功能n支付功能n汇兑功能n信用功能n结算功能n融资功能票据的法律特征票据的法律特征1、票据时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2、票据以支
22、付一定金额为目的。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5、票据的持票人只要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即无条件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票据金额。6、票据是一种可转让证券。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方式进行转让。(一)票据当事人n票据基本当事人(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n n非基本当事人(定义P87):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n汇票、支票基本当事人:出、付、收n本票基本当事人:出、收,无付款人基本当事人n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n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
23、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不同于持票人n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非基本当事人n定义:P87n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主债务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保证人等(二)票据权利与责任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P88)和票据追索权(P88)。2.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补充:票据权利的取得n票据取得方式:从出票人取得背书税收、继承、赠与n给付对价、未给付对价(税收、继承、赠与例外);n未给付对价取
24、得的票据,其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前手善意取得给予对价,前手欺诈取得,前手善意取得未给予对价;n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n不享受票据权利:欺诈等,恶意(相对于善意),重大过失票据权利时效n2年: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到期日起),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出票日起)n 注释:银行汇票、本票都是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属于类情况n 6个月: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出票日),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被拒日)n 3个月:再追索权(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n超过票据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n票据权利的行使: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n提示承兑、提示付
25、款、行使追索权提示承兑n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仅适用于商业汇票。n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1个月内;提示付款见票即付自出票日1个月;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10天;略:持票人未按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或票据交换系统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如何追索-略)n到期后追索(P89)n到期前追索(P89)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n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n时间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营业结束时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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