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食品销售精选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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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 流通 环节 日常 监督 检查 销售 精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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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1、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自动售货机等。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2、食品市场开办者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食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集中交易场所。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3 3、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是指举办食品集中展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4 4、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柜台出租者 柜台出租者是指将
2、柜台租赁给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主体。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5 5、食品互联网销售者、食品互联网销售者 获得相关注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和组织。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的对象 6 6、其他类(食品摊贩、添加剂销售者、食、其他类(食品摊贩、添加剂销售者、食品贮存运输者等)品贮存运输者等)我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分布(2016年统计)食品销售类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日常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
3、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运输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2016年总局令第23 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基本原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属地负责:日常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4、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全面覆盖:日常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是否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并如实记录相关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8检查内容: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查看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审查入场经营者的有
5、关资料,包括:入场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留存资料,是否建立经营者档案或经营者名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3)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查看经营者经营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的内容是否违反规定,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6项 查看经营过程控制情况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台账保管是否符合要求。6检查内容: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
6、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1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企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9检查方式:检查食品经营场所内是否有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广告宣传单、册等物品。常见问题:未索取有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过期等6检查内容: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2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的健康证明,健康证是否在有效期内。3检查内容: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进口的食品、食品
7、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信息公开:第十一条: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除各项计划外,抽检结果、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等,也应当向社会公开。食
8、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重点项(*)12项,一般项22项,共34项。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共19项。1.1检查内容检查内容: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七条1.1检查方式 1.查看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确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涂改的痕迹;3.核实食品经营
9、许可证上载明的相关事项,查看许可证编号是否符合编号规则;4.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有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5.查看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者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信息,是否与其持有的营业执照或牌匾等一致。6.查看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1.1常见问题 1.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2.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3.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编码与规定的不符;4.倒卖、出租、出借食品经营许可证;5.对食品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相关事项进行涂改;6.未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7.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牌匾等信息不一致。1.1处罚依据
10、(对应1、2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未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1处罚依据(对应3、4、5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
1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应6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应7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2检查内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许可内容应当熟悉1.2检查方式 1.检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场所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是否一致;2.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仓库地址等其他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3.检查经营者的实际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是否一致。1.2常见问题 1.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申请许可;或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未向食药监管部门
13、报告;2.未按许可的业态和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3.超出许可的业态或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查看散装食品是否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有效物理隔离措施。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经营场所、贮存场所);(对应1、2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且未在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10
14、)定期除虫灭害记录制度(有贮存场所的经营者);熟悉两个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7处罚依据:争议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11项 对特殊食品的检查(3)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食品添加剂无标签标示或标示内容不全。(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
15、加剂查看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确定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是否健全;凡出现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烫伤、手外伤、咽喉痛等)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查明病因,治疗康复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是否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1.2处罚依据(对应1、2、3项)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
16、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2.1检查内容: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2.1检查方式1.查看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与生活区分(隔)开。2.查看食
17、品销售场所布局是否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和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水产品区域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3.查看食品贮存是否设立专门区域,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是否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4.查看散装食品是否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有效物理隔离措施。2.1常见问题 1.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混用;2.食品销售场所布局不合理,有交叉污染风险隐患;3.食品贮存没有专门区域,或
18、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食品贮存未能做到隔墙离地,生食、熟食没有适当分隔措施;4.直接入口散装食品未与其他食品隔离,有交叉污染风险。存在什么 问题?存在什么问题?2.1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2.2检查内容: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安全法第三
19、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五条2.2检查方式 查看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查看食品经营场所地面是否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查看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2.2常见问题 1.环境脏乱,无良好通风排气装置;2.食品销售区域日光直接照射;3.经营场所地面积水、扬尘;4.经营场所与旱厕、垃圾场(站)等污染源距离较近。2.2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20、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2.3检查内容: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九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八条2.3检查方式1.根据经营项目设置查看其有无相
21、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2.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查看是否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3.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查看是否有防尘防蝇等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2.3常见问题 1.未配备相关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不能满足经营要求;2.冷藏、冷冻、热藏设备不能满足经营品种、数量要求;设备损坏,不能有效制冷;3.经营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未进行遮盖。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无法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2、的产品合格证明。2.3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应视为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此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5)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食品销售场所布局不合理,有交叉污染风险隐患;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查看散装食品是否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有效物理隔离措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2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第6项 查看经营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外包装无标签标识;3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现场抽查至少一种食品(含冷冻或冷藏食品销售的抽查至少一种冷冻冷藏食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十六条查看经营者经营的保健食品外包装标识或说明书的内容是否违反规定,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6项 查看经营过程控制情况9处罚依据:移交当地工
24、商部门按违法广告处置。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查看食品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是否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常见问题:特殊食品未专区销售、无提示牌等。3.1检查内容: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3.1检查方式 1.检查经营场所内所经营的食品是否存在生产日期、保质期虚假标
25、注、与实际不符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情形;2.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按照规定,清晰地标示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3.包装上的日期标示是否存在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的情形;4.对于保质期具体到年、月、日、时的短保质期食品,检查时应注意经营者是否按保质期的具体时间执行。3.1常见问题 1.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原商品的生产日期被篡改,或张贴虚假的保质期信息。三种情况:一是早产,即标注的生产日期提前。保质期短的食品见多,(例如我们星期一去检查发现销售的面包生产日期是星期二)。二是修改生产日期,既经销商把从商场、超市、食品店下架退回的过期食品,利用一些技术手段,擦出原来的生产日期,重新喷涂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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