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计生政策2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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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 计生 政策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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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生政策计生政策2 一、一、20142014年年3 3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修改内容修改内容 2014年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 1、将原第十四条第一项“(一)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现修改为:“(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删去第二项(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的;)。现变成: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13、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2、有什么扶助政策?自治区决定从2014年1月起,将女方达到规定年龄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从每人每月伤残的310元、死亡的335元统一提高到860元,所需经费由自治区本级财政全额负担。此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还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给予优先扶助。今后,随着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扶助标准还将进行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标准。14、申请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其第一个子女还能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吗?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退回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从领取二孩生育证的下一个月起,停止享受
3、独生子女保健费,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三、如何办理三、如何办理二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1、什么条件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什么条件下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例条例十四条规定(新修改)十四条规定(新修改)(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一)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二)夫妻一方是五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是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三)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织医学 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
4、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四)婚后不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进行医学鉴定并确诊为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要求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五)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六)夫妻双方均是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条例条例十五条规定:夫妻中女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十五条规定:夫妻中女方属农村
5、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准,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双女户招婿,安排其中一个)的;(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三)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的。2、条例十六条规定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一)已脱离农业生产,在城
6、镇连续工作、生活五年以上,并有固定的住所和经济收入的;(二)持有二孩生育证,尚未怀孕,自办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满五年的;(三)被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计生办提出申请,领二孩生育证审请审批表,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并出具夫妻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材料交到镇计生办后,1、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审查有关材料;2、镇村调查组(5人以上)调查取证;3、签发审查意见并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需材料3、办理流程: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和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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