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6土地管理学新课件39.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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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 管理学 新课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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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学总论土地管理学总论第五章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土地权属管理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1 1、概念、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民民事主体之间再转移事主体之间再转移的行为,是的行为,是平等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民事法律关系事法律关系。基本形式:基本形式:出售出售交换交换赠与赠与2、特征v是发生在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进,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行的民事活动,遵循平等
2、、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v只是只是转让转让一定年限的国有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所有权仍属于国家v转让时,原受让人同时转让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转让时,原受让人同时转让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的权利和义务权利和义务,新的受让人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受让人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承受者的新的承受者v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在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在转让时不可分离不可分离(二)条件、内容和程序(二)条件、内容和程序1 1、条件、条件p直接通过
3、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直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p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首先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由此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
4、让方应当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2 2、内容、内容 权利、义务转移权利、义务转移 建筑物、附着物转让建筑物、附着物转让 使用期限: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使使用期限: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转让价格: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转让价格: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先购买权;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平稳价格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平稳价格3 3、程序、程序(必经程序必经程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合同
5、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合同 转让方协同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方协同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过户登记,及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转让的过户登记,及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 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划拨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批准 经批准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经批准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
6、续,补签出让合同及补交出让金,或者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签出让合同及补交出让金,或者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国家(三)合同v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v价款:出售价款:出售v合同的期限:签订期、有效期合同的期限:签订期、有效期v合同的履行方式:一次性全部履行、部分地分期履行合同的履行方式:一次性全部履行、部分地分期履行v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1993年年11月月23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日,原告山西泰丰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以下简称泰丰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山西大同市土地管理局称泰丰公司合同乙方,与被告山西大同市土地管理
7、局(以下简以下简称土地局合同甲方,依照称土地局合同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国有土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大同市城区鼓楼西北角面积为8939.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用于商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乙方用于商业建设使用建设使用40年,土地出让金为年,土地出让金为8045793元合同签订后元合同签订后30日日内,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
8、的内,乙方先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计(计1206868.05元元)作为合同定金,作为合同定金,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乙方如逾期出让金;乙方如逾期30日仍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日仍未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赔偿;乙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金后的5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案例出让案例 合同签订后,原告泰丰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原
9、告泰丰公司于19931993年年1212月月2727日给付被告土地局日给付被告土地局400400万元万元-其中,含合同定金其中,含合同定金1206868.051206868.05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27931310505元;泰丰公元;泰丰公司还向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未司还向土地局提出书面申请称,因资金周转困难和冬季无法施工,请求将未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延缓至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延缓至19941994年年4 4月月1 1日付清日付清-土地局同意了泰丰公司的申土地局同意了泰丰公司的申请,并于请,并于19931993年年1212月月
10、2828日给泰丰公司核发了加盖日给泰丰公司核发了加盖-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市人民政府”和和”大同大同市土地管理局市土地管理局”印章的印章的89398939777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泰丰公司并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泰丰公司并未于未于19941994年年4 4月月1 1日付清尚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日付清尚欠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经土地局多次催促,泰丰后经土地局多次催促,泰丰公司仍未履行。公司仍未履行。1994 1994年年9 9月月2222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必须于日,土地局给泰丰公司发出书面通知,限其必须于9 9月月3030日付日付清。到期仍未履行。土地局遂依照清
11、。到期仍未履行。土地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第1414条关于条关于“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和山西省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让实施办法第第1111条关于条关于“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受让方不履行合同的,出让方可
12、以依法解除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所支付的定金及出让金不予退还”的规定。的规定。解除解除1993年年11月月23日与泰丰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日与泰丰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合同,收回该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发土地使用证注销登记,泰丰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销登记,泰丰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1206868.95元和土地使用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权出让金2793131.05元不予退还。元不予退还。10月月24日,泰丰公司收日,泰丰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书后,曾与土地局多次协商,并于到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书后,曾与土地局多
13、次协商,并于2019年年34月间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给予解决但均无结月间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给予解决但均无结果,遂于果,遂于2019年年8月月20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原告诉称:被告单方面撕毁自愿与原告签订的原告诉称:被告单方面撕毁自愿与原告签订的国有土地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权出让合同后,不仅不退还原告给付的定金,还将原告给付后,不仅不退还原告给付的定金,还将原告给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一并没收虽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一并没收虽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拒不退还,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给的土地使用权出
14、让金还,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给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793131.05元,并赔偿占用此款期间的银行利息,或者依法元,并赔偿占用此款期间的银行利息,或者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v 被告辩称:原告在支付了定金及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被告辩称:原告在支付了定金及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其余款项虽经被告多次催促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至今欠下违约金款项虽经被告多次催促一直未按约定履行,至今欠下违约金790余万元,给被告造成损失。为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余万元,给被告造成损失。为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决定解除合同,并决定根据解除合同,并决定根据中华
15、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止和止和 转让暂行条例转让暂行条例第第14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和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和转让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及土地条的规定,对原告已经支付的定金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以弥补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使用权出让金不予退还。以弥补原告给被告造成的损失v 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由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由时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因为因为1994年年10月月24日泰丰公司接到上诉人的解日泰丰公司接到上诉人的解除合同
16、通知后,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始终只要求重新受让土地,除合同通知后,在近三年的时间里,始终只要求重新受让土地,并未主张过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主张是并未主张过退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主张是2019年年8月起月起诉时才提出来的,已经远远超出诉时才提出来的,已经远远超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时效v 况且土地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事上,与泰丰公司是平况且土地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事上,与泰丰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泰丰公司应当向土地局或者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等的民事主体。泰丰公司应当向土地局或者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其向别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权利
17、,其向别人去主张自己的权利,不能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v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第11条规定:土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订”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由此可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与受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被告土地局与原告泰丰公司签订的土地使是平等的民事关系,被告土地局与原告泰丰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平等,自
18、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有效的用权出让合同。符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是有效的。v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给付定金等方式来担保合约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保证、抵押、给付定金等方式来担保合同的履行土地局与泰丰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同的履行土地局与泰丰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5作为合同定金该条款成立,作为合同定金该条款成立,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89条第条第3项项规
19、定: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v泰丰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交清土地使用泰丰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交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权出让金,是不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无权要求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返回定金-v 至于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
20、用权出让金,至于泰丰公司已交纳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并没并没有有“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规定土地局没收这部分资金的规定土地局没收这部分资金无法无据。而且该条例第无法无据。而且该条例第53条规定:条规定:“本条例由本条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v因此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因此山西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办法第第11条规定的条规定的”不予退还不予退还”既未经行政既未经行政法规授权,又与行政法规抵触,是无效的。法规授权,又与行政法规抵触,是无效的。v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受
21、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受让方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相处应当本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相处v 作为出让方的上诉人土地局没有退还收取的定金,已经是作为出让方的上诉人土地局没有退还收取的定金,已经是对受让方对受让方-被上诉人泰丰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制裁;被上诉人泰丰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制裁;v 除此以外,泰丰公司没有对土地局造成其他损害,也没有除此以外,泰丰公司没有对土地局造成其他损害,也没有从土地局获取到任何利益从土地局获取到任何利益 土地局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占土地局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占有泰丰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田权出让金有泰丰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田权出让
22、金土地局决定不退还土地局决定不退还泰丰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不能成立泰丰公司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土地局占用部分出让资金期间的银行利息关于土地局占用部分出让资金期间的银行利息v 泰丰公司诉请土地局赔偿占用这部分资金期间的银行利息一泰丰公司诉请土地局赔偿占用这部分资金期间的银行利息一节因泰丰公司违约在先,故不予支持;节因泰丰公司违约在先,故不予支持;v 土地局因泰丰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依法不予退还的合同定金,土地局因泰丰公司的违约行为而依法不予退还的合同定金,既有惩罚泰丰公司违约行为的作用也有弥补土地局损失的既有惩罚泰丰公司违约行为的作用也有弥补土地局损失的作用;作用;v
23、 土地局未能举证证明该局的损失已经超过收取的合同定金土地局未能举证证明该局的损失已经超过收取的合同定金其辩称不退还土地使用权出止金,是要以此款赔偿泰丰公司其辩称不退还土地使用权出止金,是要以此款赔偿泰丰公司造成的损失,理由不能成立。造成的损失,理由不能成立。v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5条规条规定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
24、有规定的除外。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v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制定的诉讼时效。v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第136条规定: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延付或拒
25、付租金的;4、寄存财、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其他还有如其他还有如担保法担保法中规定中规定的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等。v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v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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