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法律法规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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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法律法规讲义电力法律法规讲义第一节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法的形式 当代中国成文法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分别居于核心地位和极为重要的地位。1.宪法 宪法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级大法或根本大法。从实质特征看:只有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能行使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其为各种法律的立法根据或基础。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
2、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修改的,是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在中国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它所处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而高于地方性法规。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特定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是在法的形式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又具有不可或缺作用的基础性法的形式。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单行条例则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文件。6.行政
3、规章 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分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亦称部委规章。第二节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一、电力法规体系的含义 电力法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为核心,以有关电力开发建设、生产、供应与使用及其保护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所形成的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方面的有机结合体。我国的电力法规体系可分四个层次,即电力法、电力行政法规、电力地方性法规和电力规章。二、电力法规体系的构成1
4、.电力法是我国电力法规体系的核心部分 电力法(草案)经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于1995年9月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法律草案。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电力法,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发布。2.行政法规电力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来支持。国务院根据电力发展需要和电力法的授权,目前已经先后制定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三个条例,初步搭建起了中国电力法规体系的主要支撑部分,并已发挥了巨大作用。(1)随着电力法的制定、实施,针对在电力设施保护方面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1998年国务院通过
5、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对原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正,并于1988年1月7日发布实施。(2)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早在1993年6月,国务院就制定发布了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并于1993年11月1日起实行。(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制定实施。电力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制定。”根据电力法的授权,国务院于1996年4月17日以第196号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并于1996年9月1日起实行。3.电力行政规章国务院有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一大批电力行政
6、规章,主要有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4号)、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5号)、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7号)、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9号)、电力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工业部令第10号)、进网作业电工管理办法(能源部第9号)、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第8号令)等。这些规章的公布实施,标志着全方位、多层次的电力法规体系全面搭建起来,为我国依法治电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保障。4.地方性电
7、力法规和政府规章 近年来,许多省、市、自治区针对本地方在实施国家电力法律、法规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尤其是针对电力设施保护和打击盗窃电能违法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大力发展了我国电力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电力法规体系中最具活力的重要部分。省、市、自治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发布的有关电力的地方性法规,如江西省反窃电办法、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另外,许多地方还以省电力公司、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机关联合下文的形式,制定发布了一批有关打击窃电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文件。这些行政文件,对促进本地区范围内电力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很大作用。第三节供电营业规
8、则1.供电营业规则是行政规章,其效力最低,但操作性最强,是供用电双方共同遵守的规定。2.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l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3.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4.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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