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课件.ppt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GSP 药品 经营 质量管理 规范 培训 课件
- 资源描述:
-
1、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概述点击输入简要文字内容,文字内容需概括精炼,不用多余的文字修饰,言简意赅的说明分项内容点击输入简要文字内容,文字内容需概括精炼,不用多余的文字修饰,言简意赅的说明分项内容点击输入简要文字内容,文字内容需概括精炼,不用多余的文字修饰,言简意赅的说明分项内容1 12 23 3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内容GSP 英文名称:Good Supply Practice 中文名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GSP4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 现行GSP自2000年颁布实施后,经过十七年的实践,对提高药品经营企业素质,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5修订原因 一是
2、与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政策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二是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药品流通发展的状况,如购销模式的改变、企业管理技术和物流业的发展等;三是不能适应药品市场监管新的发展需要,如对购销渠道的规范管理、储存温湿度的控制、高风险品种的市场监管、电子监管的要求等;四是GSP的标准总体上已不适应药品许可管理要求,落后于推进产业发展的目标,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标准,不利于保证药品安全。6 局令第20号 2000年4月30日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日施行 卫生部90号令 2012年11月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 施行日期: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批准人:陈竺7 总局令第1
3、3号 2015年5月1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施行日期:2015年6月25日 批准人:毕井泉 总局令第28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议审议通过 施行日期:2016年7月13日 批准人:毕井泉8 新修订GSP共4章,包括-总则-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附则 共计184条。9 引入供应链管理理念-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仓储温湿度自动检测-药品冷链管理等新的管理要求 -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内审-验证等理念和管理方法 10现行GSP修订内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企业应当在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
4、制措施,确保药品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二、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疫苗配送的,还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专门负责疫苗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预防医学、药学、微生物学或者医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3年以上从事疫苗管理或者技术工作经历。”三、将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项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11现行GSP修订内容 四、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储存、运输冷藏、冷冻药品的,应当配备以下设施设备:“(一)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库,储存疫苗的应当配备两个以上独立冷库;“(二)用于冷库温度自动监测、显示、记录、调控
5、、报警的设备;“(三)冷库制冷设备的备用发电机组或者双回路供电系统;“(四)对有特殊低温要求的药品,应当配备符合其储存要求的设施设备;“(五)冷藏车及车载冷藏箱或者保温箱等设备。”12现行GSP修订内容 五、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六、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的证件复印件,及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情况;“(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6、认证证书复印件;“(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13现行GSP修订内容 七、删除第八十一条。八、删除第八十二条。九、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企业按本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药品直调的,可委托购货单位进行药品验收。购货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验收药品,并建立专门的直调药品验收记录。验收当日应当将验收记录相关信息传递给直调企业。”十、删除第一百零二条。14新版GSP修订内容 十一、将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五条,并将第十七项修改为:“药品追溯的规定;”十二、将第一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一百四十六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
7、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一条改为第一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或者上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库或者上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处理。”15新版GSP修订内容 十四、删除第一百七十六条。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一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追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十六、将第一百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规范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6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和施行 对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规定或者操作性要
8、求需要更加详细、具体的内容,如计算机系统、仓储温湿度监测系统、药品收货和验收、冷藏和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管理规定,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相应细化的管理文件,以GSP附录的形式另行发布,作为GSP组成部分一并监督实施。17第一章 总则 目的:-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8基本准则本规范是药品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 19环 节采购 储存销售 运输 20执行主体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规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药品流通过程中其他涉及储存与运输药品的,也应当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9、。21原 则 诚实守信 依法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 企业在GSP检查现场检查期间必须保持正常经营。应保证所提供的制度、档案、凭证及计算机系统记录等均真实可靠,一旦发现虚假、欺骗行为将直接终止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22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定质量方针,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开展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改进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活动。第六条 企业制定的质量方针文件应当明确企业总的质量目标和要求,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23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实施
10、GSP的首要工作,企业开展的药品经营各项活动均应有制度化的文件予以保证,每项活动均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人和岗位操作程序,对于活动的整个过程应建立真实、完整、可追溯的记录。24第二章 药品批发的质量管理 质量方针是指由组织的最高管理者正式签发,是该组织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属于理念要求,相对固定的。要求企业每个员工都必须知道,并理解其中的含义。质量目标是指企业在某阶段质量方面所应达到的目标,应有具体可量化的指标或时间要求,并要落实到各个岗位,同时要不断完善、改进。25本公司的质量方针与目标 1、质量方针:依法经营 诚信为本 质量第一 服务至上 2、质量目标:严格按GSP要求诚信经营;确保所经营的药品
11、质量安全有效;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持续改进;顾客满意度达98%以上,投诉处理率达100%;争取销售金额、纳税额年递增率不低于20%。26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27 第八条 企业应当定期以及在质量管理体系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组织开展内审。28内审 企业应成立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部门派员参加的内审组织。企业内审方式可分为专项审核和系统审评等,并要以文件形式规定采取不同内审方式的情形。29内审 新开办企业在提出GSP认证申请前,应针对自身的准备情况进行一次GSP内审;到期认证企业GSP内审至少1年1次
12、30重大变化的内审-企业改制-产权变更-仓库改造-经营范围增加-企业控制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企业主要管理人员)-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调整-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流程发生改变-计算机系统升级-冷链设备设施-温湿度监控系统发生较大变更-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等 31 第九条 企业应当对内审的情况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论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32 企业新的或改版的体系文件和计算机系统至少运行一个月以后,方可进行内审。企业应制定内审计划,确定内审目的、时间、内容、参加内审的人员(内审员不应审核自己的工作)和内审涉及的部门。针对内审发
13、现的问题企业应有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对整改措施的确认过程,并形成内审报告(内容至少要包括内审结论、缺陷原因分析、改进措施、采取预防类似缺陷的重复出现等)。整个内审过程应有完整的记录并建立内审档案。33风险评估的方式 第十条 前 瞻 回 顾34风险评估 本条明确质量风险控制的方式和内容。企业应对自身的药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风险进行排查;对质量风险的性质、等级进行评估;对确定的质量风险要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对已存在的质量风险,要按照应急预案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进行协调和处理;对质量风险的控制效果要进行评价和改进。企业质量风险评估可以采取事件性定性评估为主,数据分析定量评估为辅
14、的方式。如对仓库温湿度监测的数据通过回顾性的定量方式进行质量风险管理,对经营活动以及通过内审已反映出的质量风险隐患按照程序进行定性或半定性风险评估。35质量管理体系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36质量管理体系评价 应对对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方式分为资料审核和现场评审两种,企业可以根据质量风险的大小进行选择,不强制要求对所有对象进行现场评审。质量保证能力至少应包括:质量管理水平、设施设备硬件水平、实施效果如何三个方面。37质量信誉 质量信誉:以质量有保证的服务来认定,如近年是
15、否出现违法违规药品生产经营行为;是否严格执行GSP/GMP等。监管部门的药品质量信用等级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一些非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评定的非药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牌子不应作为衡量参考依据。38实地考察 企业被公告出现严重药品质量问题;对方企业被发现有质量管理隐患苗头等情形 39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质量责任。40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各岗位人员实际做的事与文件规定职责应当一致。对本职工作职责要求应能掌握,对与本职工作相关的环节职责应了解。41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承担相应质量责任要涵盖内容包括:企业文件中要对各部门、岗位人员
16、都要有具体质量责任规定,且个人均要知晓和理解。对各部门、岗位人员履行质量职责的情况要有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并有记录 在具体工作中各部门、岗位人员质量职责要得到体现,不能停留在文字上。42第二节 组织机构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与其经营活动和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或者岗位,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 43企业负责人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负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44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必须是企业实际最高经营管理者,严禁企业负责人(总经理)
17、挂名。对实际中存在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分权制管理企业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这种情形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均需符合GSP中对企业负责人的各项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保证质量管理人员有相应的地位,职、责、权对应,有相适应的待遇和工作设施、条件。45企业质量负责人 第十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由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全面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独立履行职责,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46企业质量负责人 独立履行职责:表达三层含义-其权利不得委托、授权和被剥夺;-必须独立设置这个岗位,不能与其他岗位混岗-能独立运行,不得受制于业务工作,如其考核不得与业务部门销售的业绩挂钩。质量管理裁决权是指对
18、企业内部发生的涉及质量管理的事权具有最终裁决权。47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有效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不得由其他部门及人员履行。包括委托、授权等方式均不行。48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一)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二)组织制订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指导、监督文件的执行;(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合法性、购进药品的合法性以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单位采购人员的合法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内容的变化进行动态管理;(四)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并建立药品质量档案;(五)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采购、储存、养护、销售、退货、运输等环节的
19、质量管理工作;49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六)负责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七)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八)负责假劣药品的报告;(九)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十)负责指导设定计算机系统质量控制功能;(十一)负责计算机系统操作权限的审核和质量管理基础数据的建立及更新;(十二)组织验证、校准相关设施设备;50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十三)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十四)负责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十五)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和风险评估;(十六)组织对药品供货单位及购货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的考察和评价;(十七)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20、;(十八)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十九)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51第三节 人员与培训 第十八条 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规定的资格要求,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52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
21、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3企业负责人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过基本的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熟悉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规范。54质量负责人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55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 至少应包括以下四方面能力:(1)熟悉企业所有药品业务流程;(2)熟悉计算机系统控制功能;(3)企业药品购销资金流程;(4)具备独立的质量判定能力56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企
22、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57人员配备-质量管理工作:药学中专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验收、养护工作: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8人员配备-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9
23、人员配备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质量管理、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职在岗,不得兼职其他业务工作。60 其他业务工作是指企业采购、销售、储存、运输、财会等除质量管理、验收以外的岗位。质量管理和验收应分别设立岗位并配备人员,不得相互兼职。此处的质量管理人员包括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员、验收员之间均不得互兼。61人员配备 采购: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销售、储存: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62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以符合本规范要求。63培训 第二十六条
24、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64培训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培训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并建立档案。65培训 第二十八条 从事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等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6卫生着装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67体检 第三十条 质量管理、验收、养护、储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
25、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身体条件不符合相应岗位特定要求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68 体检项目应包括内科、皮肤科、眼科、胸透、肝功能、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验收、养护人员还应检查视力和辨色力。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不能患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有碍药品安全的疾病,避免药品受到致病菌的污染。69第四节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符合企业实际。文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档案、报告、记录和凭证等。第三十二条 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保管,以及修改、撤销、替换、销毁等应当按照文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