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及相关法律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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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 原因 防范 相关 法律问题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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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医疗纠纷原因及防范及相关法律问题及相关法律问题医患关系、医疗纠纷是前几虽经“医院管理”“优质服务”等活动,政府社会各界及卫生系统自身的共同努力,医患矛盾有所缓和,医疗纠纷也降低了一些,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何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仍是我们的中心课题,需要反思,除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理解,共同为构建和谐医院,和谐社会而努力。全院医疗质量安全教育2医医疗疗纠纠纷纷1、医源因素(医疗本身的特点、医院管理存在的缺陷)、医源因素(医疗本身的特点、医院管理存在的缺陷)2、病人及家属因素、病人及家属因素3、社会因素(新闻媒体导
2、向、医疗保险机制的变化)、社会因素(新闻媒体导向、医疗保险机制的变化)3医1医疗管理松懈,缺乏严格的管理及监控体系2医务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医护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3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局限或经验不足4服务态度不好,医德医风差,沟通交流少,医患疏远5医疗保护意识淡薄记录告知不到位6后勤保障不力,设备不配套,贻误诊治4病人及l1作为病人及其家属缺乏对患疾病的认识和知识,对正常医疗的不良后果不了解,一旦发生不理想或不尽人意的情况,则容易引发医疗纠纷。l2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医疗费用的个人承担部分增加,自费病人增多。因此,病人在自掏钱,付出医疗费用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及理想的治疗效果,如
3、果事及愿违,病人内心则难以平衡和接受。l3.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因此,在医疗过程中一旦发生病人认为是损害到个人权益的情况时,则产生投诉愿望和行为。5l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l对于有些病情,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上,医务人员尽量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定程度。如果病员及其家属期望值过高,水能接受现实,就有可能在医患之间产生纠纷。这种纠纷比较多地发生在矫形外科方面。l不配合诊疗l有些病员在医务人员诊疗过程中,不主动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医嘱配合治疗。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医务人员无从下手,延误治疗抢救时机,给病员自身造成不良后果。病员及其家属无法面对现实,
4、将延误治疗抢救时机误认为是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造成的,从而产生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有时表现得很激烈,甚至发生病员及其家属冲闯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l不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l实践中,有些病员及其家属不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者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当病员出现意外情况时,则要求追究医院管理和治疗上的责任,甚至起诉到法院。这类纠纷不很多,但很典型,往往会给医患双方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6社社l1医学常识欠缺,对医疗并发症和不良反应不理解,对诊疗效果期望过高l2受经济利益驱使,无端制造医疗纠纷,以达到赔赏的目的l3少数患者希望将社会单位及家庭等无法解决的
5、矛盾通过医疗纠纷转嫁给医院7(1)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患方要求赔偿的数额越来越大,医疗纠纷的处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2)医疗纠纷类型的结构变化显著a医疗机构有过错或者不足但尚未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主要表现在误诊、漏诊、用错药、坠床、发生褥疮、对某些疾病或者并发症的认识不足、医患沟通不良等方面,但未产生明显不良果)b因其他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如涉及费用问题的医疗纠纷。有专家指出,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的建立和完善,将可能有大量的“保患矛盾”转化为“医患矛盾”。c及医疗技术无直接关系的医疗纠纷。主要表现在患者或者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因为病
6、案书写及记录或者医学证明文件表述上的缺陷导致的医疗纠纷亦呈增加趋势。(3)医疗风险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而增大。(4)医疗纠纷数量的上升及事故数量上升不成比例医疗纠纷的形成有专业技术因素和社会学因素两大类,医疗风险、包括发生医疗事故的风险有着自身的一定规律,符合大多数法则,在医疗纠纷形成原因的技术成因方面是没有太大的变化,而社会学成因方面的变化是巨大的。(5)医疗纠纷处理逐步转向诉诸法律途径这一现象,带来了以下两个明显的直接后果:a.医疗纠纷的索赔额和赔偿额高。b.提高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于医学文书的重视程度及对医疗法律法规的学习掌握8l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
7、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l广义的医疗纠纷包括医患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赔偿等)、行政纠纷(行政处罚等)、刑事责任(医疗事故罪等)。9造l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医疗纠纷通常是由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过失是医务人员在诊断护理过程中所存在的失误。医疗过错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
8、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中的过错。这些过错往往导致病人的不满意或造成对病人的伤害,从而引起医疗纠纷。引起医疗纠纷。l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除了由于医疗过错和过失引起的医疗纠纷外,有时,医方在医疗活动中并没有任何疏忽和失误,仅仅是由于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患者单方面的不满意,也会引起纠纷。这类纠纷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医学知识,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
9、,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于患者的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及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责难而引起的。亦有人称之为医疗侵权纠纷,即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及接受者之间对医疗行为及其后果是否侵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权及侵权责任的争议。10医疗l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l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要求对方承担责任。l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缺陷)及非医疗过失纠纷(医疗意外、并发症、伤病自然转归,服务态度,医疗费用等)11举证l002年9月1日国务院制
10、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条例对医疗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把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归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l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及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2010年7月1日实施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在三种情况下(即院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11、、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及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推定是院方的过错。因此,当前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12判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区分。所谓旧过失理论,乃是将过失及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及故意同属应加责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故意为积极的恶意,过失为消极的恶意。若行为及结果间有相当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可能,并应预见而未预见或者说应注意而未注意的,即应负过失责任。新过失理论,则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即除行为及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
12、外,尚须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认。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该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对医疗行为所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予以准确认识。13解医疗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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