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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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 医师法 讲义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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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内容概述医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规则医师考核与培训医师的法律责任一、概述法制建设执业医师法 1999.5.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执业医师法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2007.2.1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2004.1.1执业医师 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一、概述医师的社会责任: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
2、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一、概述二、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 1、是评价申请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一次/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l考试类别: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l考试方式:实践技能、医学综合笔试l考试条件:学历、工作经历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期满1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3、具有中专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3、满五年的二、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1、具有专科学历或者中专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二、医师资格考试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县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注册流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
4、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30日内报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法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其他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情形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注册内容:执业人姓名、执业
5、机构、执业地点、职业资格、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 执业地点: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师外出会诊,走穴?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执业类别:临床 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 公共卫生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
6、服务专业;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2005.7.1医师外出会诊: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l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l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l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l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邀请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
7、邀请函l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不得提出会诊邀请情形:(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l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l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
8、处理。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l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l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l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9.25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1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l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
9、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l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处理。(非法行医)第39条 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罚款;吊销执业证书、赔偿、追究刑事责任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6.3 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10、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卫生部 教育部关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2008.8.18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
11、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医学教育临床诊疗活动必须由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诊疗的文字材料必须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作为正式医疗文件。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12、;(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变更注册 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中止考核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第3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第13条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三
13、、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在教学医院中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生以及毕业第一年的医学生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行临床工作,但不能单独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的规定处理。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第39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
14、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多点执业问题2015年1月13日国家卫计委公布: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l 推进医师合理流动l 规范医师多点执业l 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医师多点执业问题医师多点执业: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资格条件l 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l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l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最近连续2个周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情形:慈善 公益性巡回医疗 义诊 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 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
15、生服务项目 外出会诊等有关规定执行。医师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时,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医师多点执业问题医师多点执业问题注册管理l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l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l 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问题人事关系 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
16、: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医疗责任承担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医师多点执业问题管理l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支持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l 医疗机构及时根据实际合理规定医师岗位职责,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的具体管理办法l 不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四、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医师的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
17、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权利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四、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医师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五、医师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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