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安乐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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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 伦理学 安乐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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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安乐死一词来自希腊文Euthanasia,其原意为安详地死亡,或无痛苦死亡,幸福的死亡。这种思想渊源久远。如中国佛教的涅磐、圆寂、坐化等。古希腊、古罗马普遍允许病人、残疾人“自由辞世”,这种安乐死的原意是指好死、是无疾而终的概念,是对安乐死的广义理解,与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有区别的。2、17世纪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在其著作中主张采取措施让痛苦的病人死亡,20世纪初,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对于痛苦无望的病人,可根据牧师或法官的建议,通过自杀或采取其它措施加速其死亡,但安乐死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提出是始自上世纪要30年代。3、纳粹德国玷污安乐死的名誉。1935年,纳粹德国有一些医生提出:国家供养那
2、些无法医治的人对国家是不利的,应当赋与他们“安乐死”。1938年希特勒收到一位父亲要求处死其畸形儿子的信,希特勒下令调查并授权医生处死其儿子。随后即开始了对生理有缺陷人的屠杀,以后又将之扩大到精神病人、非雅利安人,并于1938年制定了安乐死纲领,近20万人死于纳粹德国的“安乐死中心”。4、安乐死的复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36年,英国上院曾提出安乐死法案。1937年美国加州立法机关讨论了安乐死法案。1946年,美国2000名医师集会申请自愿安乐死合法化 1967年,美国成立安乐死教育基金会 1969年英国上院对自愿安乐死进行了讨论,但因多数人反对未有结果 1979年,美、日、荷、澳、英等国代
3、表在东京集会,签订了东京宣言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协会成立 1984年,荷兰最高法院认定在10个条件下安乐死是可接受的。1995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以15票对13票通过“晚期病人权利法”,1996年在争议中生效,1997年联邦议会推翻这个法案。2001年荷兰议会表决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并于2002年4月1日生效。案例1 患者,女,孙某某,50岁,肝癌晚期,腹水及肝硬化,疼痛难忍,每两小注射杜冷丁两支仍不缓解疼痛,历时一周,病人向子女及医生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子女跪下要求母亲收回安乐死的决定。然而当疼痛再次发作时,其母亲再次向他们提出安乐死的要求,其子女也最终明白了母亲的痛苦处境,
4、医生在三个子女同意下,于午夜注射较大剂量的杜冷丁,孙女士平静地离开了人世。案例2 患者男,胡某某,65岁,确诊鼻咽癌,癌细胞已扩散至大脑,每当疼痛好转时,多次找医生及院长谈话,要求安乐死,并取出有子女签名的书面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医生逐个与子女谈话,了解了病人的真实愿望,并经主治医师、院长、科主任研究,决定给胡注射冬眠1号,剂量略大于平时注射量。当第二天胡醒时,看到身边的儿子,他明白了他们并未接受他的要求,并立即烦躁不安,并再次坚决要求。医生在再次征求其妻子及子女意见后,给胡注射了剂量更大的冬眠1号,他也再未醒来。案例3 患者男,无子女,其妻李某,确诊为胰腺癌,晚期,因经济困难主动要求出院,因
5、疼痛难忍,多次要求其丈夫王某给吃点农药使其不再受罪,王在其妻再三要求下,给其妻服了农药品1059,当晚死去,后此事被人发现,有关方面起诉,当地中级人法院判处其五年徒刑。案例4 患者,kAREN qUINLAN,21岁,1975年4月15日参加其朋友生日晚会喝了一些松子洒后因服安定后夫去知觉,15分钟后停止了呼吸,随后送进新泽新州一医院,9天后转至另一医院,使用呼吸机,患者表现出痛苦神情,呈现深昏迷状态,1975年9月开始鼻饲。尽管Q没有恢复意识的可能,但医院仍在作各种努力。Q的家人经过几个月后认为,Q不能再恢复意识了,他的精神早已死亡。他们决定再不让Q处于这种状态,并求助于Q的辩护律师A。在新
6、州法院法官M审理时,A根据宪法的隐私权向法院提出了请求撤除呼吸器,法官M在审理此案时表示,象Q这样的病人还不能认为是脑死亡,但如果Q的家人坚持撤除呼吸器,他接受他们的感受。但Q的医生R请求不要把死亡加给Q。1975年11月,法官M决定不应拿掉呼吸器。几周后,新州最高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医生在决定死亡中的角色成为争论的焦点。经过两个月的商议,1976年1月新州最高法院作出判决,支持Q一家人撤除呼吸器的请求,但决议并未执行,因为Q的医生R拒绝这一判决,他认为如果这样做将会成为他一生的最大不幸。1976年,Q被转至另一家疗养院,这时Q已经有14个月的无意识状态了。1986年6月,Q患上了肺炎,家人拒
7、绝再使用抗生素,6月13日才死亡。案例5 患者,夏素文,女,59岁,肝硬化腹水,肝性脑病晚期,疼痛难忍,医性蒲连生在其子女及本人再三要求下,开具注射100亳升的复方冬眠灵处方,但护士在执行时只注射75亳升。6小时后,应医生蒲和其子女的要求,再注射100亳升冬眠灵,夏于1986年6月29日死亡。案情因其长女向医院索赔及另一医生及护士向法院告发而引起麻烦。1、现在我们讨论的安乐死,是针对那些由于疾病折磨而要求主动结束生命的行为而言的。指无痛致死术。如何定义产生于此种情况下的安乐死呢?定义一:无痛地导致快速死亡。(Marvin Kohl)这个定义与牛津医学辞典的定义一样。但此定义显然未考虑安乐死的背
8、景,因为无痛快速致死可以在很多情况下发生,但这些不是我们讨论的安乐死。定义二:用无痛的方法使那些由于不可医治的情况或疾病而遭受痛苦的人死亡(Websters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定义三:对遭受着不可医治的或使人极度痛苦的人实施一种安逸的无痛的死亡。(Healy,1956)这两个定义强调了安乐死是为了解除病人的痛苦这一基本背景是正确的,但这两个定义未考虑安乐死的实施者引起第二个人死亡的理由。在不少情况下用无痛的方法解除病人的痛苦并不都是安乐死 定义四:安乐死行动是一个人(A)为了第二个人(B)的利益杀死了B,而B 从被杀中受益。这个定义的不足是明显的:没有给出遭受
9、痛苦的背景。定义安乐死必须从两个前提出发:前提一:必须考虑安乐死这个词的词源是好死这个本意 前提二:要考虑安乐死的各种不同情况 定义五 Tom L.beauchamp,Amold I.Davidson且提出了安乐死的定义必须满足下列五个条件:(1)A的死亡必须是另一个人B的行为的结果;(2)有充分的证据表明B相信A正在遭受极大的痛苦和不可逆的昏迷之中且无望好转;(3)B意欲A死亡的首要理由是终止A的痛苦和不可逆的昏迷;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引起A死亡的手段将不产生任何大于B如果干预时A将有的痛苦;(4)A或B所选择的引起A死亡的手段应当是无痛的,除非A或B对选择一种更痛苦的引起死亡的手段有压倒
10、一切的理由;(5)某人A的死是安乐死的一个实体而非胎儿机体。但这个定义仍是不完善的,因为:A意欲通过无痛致死的意愿必须是出自本人深思熟虑的考虑而没有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B的身份也不明。据此,可将安乐死定义为:对那些遭受极大痛苦且不可逆转的病人,在其本人深思熟虑的要求下,由医生或法律授权的相关人员所采取的引起或加速死亡的无痛致死行为。安乐死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有三点:安乐死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有三点:对象是那些因遭受极大痛苦的末对象是那些因遭受极大痛苦的末期病人期病人 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的,这种自必须是出于本人自愿的,这种自愿没有任何外来干预愿没有任何外来干预 由他人采取无痛致死措施致死。由他人采取无
11、痛致死措施致死。而这种第三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而这种第三人,必须有合法的授权。3、广义的安乐死包括多种不同的情况,必须加以区分:一般的所谓无疾而终,这当然是安乐死,但不是我们今天争论的安乐死 由于各种原因不予抢救而自然死亡的自然死,这也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安乐死 由于撤除维持生命的种种措施而导至死亡,消极安乐死。出于病人要求解除痛苦的要求而由第三者采取无痛致死措施而引起病人死亡,这才是人们争论不休的安乐死。也是伦理问题最尖锐的一种安乐死 由于病人丧失表示意识的可能由家属或医生提出为解除病人痛苦而实行的安乐死 4、必须区别几种非安乐死的无疼致死的情况:对不需要的胎儿给与无疼的堕胎,虽是无疼的,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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