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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报告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145551
  • 上传时间:2023-02-14
  • 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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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新闻 司法 关系 报告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七讲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讨论: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一、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一)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司法法律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道德来评判是非,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二)、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在运行机理上又有对立性。1.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2.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进犯性。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法制新闻是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制活动为题材的新闻。作为新闻宣传中的重要组

    2、成内容,法制新闻肩负着传达和宣传一下内容:1.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大机构的立法和监督活动;3.传达和解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性规范,普及法律知识;4.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活动、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5.各种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6.反映人民群众有关健全和维护民主与法制原则、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7.对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舆论监督;8.揭露和谴责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一)、客观报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点 1.何为客观报道。2.客观报道

    3、是法治新闻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平衡点。坚持客观报道原则应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第一,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第二,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同时也是坚持客观报道的要求。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1985年3月,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上述第三点做出专门规定1.报纸、刊物、广播、电视需要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活动,积极从不同角度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报道时要严格

    4、注意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没有把握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2.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登报刊、广播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3.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本质。4.各宣传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把好事实关,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二)、相互沟通、协调行动国外如何协调司法和新闻的关系。1.新闻咨询评论制度(英、美)2.新闻传播媒介与法庭签订协议二

    5、、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三)公平审判防止形成“新闻审判”1.公平审判民主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的要求。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的公平审判,其形式很多,如:新闻标题、内容、漫画、短评,甚至还有特写、专访、社论、专栏、读者投书、广告启示等形态。此外,还有电视、广播、杂志的报道或采访亦可能影响司法审判。2.新闻审判 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据美国一学者说,报纸刊载犯罪新闻是否已致报纸审判程度,可从下述方法测知:在被提付审判前,公众于阅读有关嫌疑犯

    6、的报道后,是否会下结论说是有罪或无罪。新闻审判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具体案例分析“媒介审判”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案例1:张金柱案(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张金柱,男,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晚9时左右,张金柱因酒后驾车,致使父子俩一死一伤于他的车轮下。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1998年1月12

    7、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 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张金柱临刑前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张金柱案”被视为“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在此案的发生,审理过程中,相关报道有:(1)1997年8月25日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河南大河文化报)。(2)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3)1997年8月27日,大河报在显著的位置刊登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4)1997年10月13日,焦

    8、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案例2:蒋艳萍案(重大经济犯罪 蒋艳萍,女,42岁,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曾经是湖南省知名的“女强人”、头上罩着“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模范干部”等光环。因为涉嫌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特大经济犯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检查机关提起诉讼。2001年3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蒋艳萍一案,直到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方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蒋艳萍死刑并立即执行。在庭审的4天中,51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100多名记者到现场采访。新闻媒体 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度报道此案件:3月20日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发迹史

    9、(庭审第一天)3月21日湖南女巨贪庭审直击:蒋艳萍据不承认犯罪事实(庭审第二天)3月24日女巨贪蒋艳萍终认罪我本来很纯洁我现在很痛心(庭审结束后)除了冠以湖南第一女巨贪、女巨贪狱中卖色相、湖南将公审首名厅级女贪污犯等标题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而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枪毙了还少之类的标题,似乎也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提前昭示了该案的最终结果。媒体置法律责任于不顾的表现方面:(1)媒体:蒋艳萍是“女巨贪”;检察院:指控蒋涉嫌贪污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法院把蒋艳萍定为嫌疑人时,在没有确切的证据时,媒体的一些报道已经给蒋艳萍扣上了“女巨贪”的名号。(2)媒体:蒋艳萍财色双送;检察院:并未指控蒋艳萍行贿

    10、。某报一篇题为美色铺就升迁路:湖南今日审判厅级女巨贪的文章中说,蒋艳萍是靠财色双送,得以步步高升的。而在法院的起诉书中,检察院除指控蒋艳萍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未指控她涉嫌行贿。(3)媒体:蒋艳萍在法庭上狡辩;律师:被告人有辩护权。案例3:刘涌案(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刘涌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刘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公开宣判:撤销原一审判决中刘涌的死刑

    11、判决,将原判决中刘涌故意伤害罪的死刑判决改为死缓。2003年10月8日,最高法院作出(2003)刑监字第155号再审决定,以原二审判决对刘涌的判决不当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锦州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20日最高法院作出判决,并于22日宣判刘涌死刑,并当日执行死刑。媒体对此案件的报道分五个阶段:1、一审公开宣判之前 2001年1月19日,距刘涌一审被判死刑还有一年多,新华社发出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电讯稿。随后,在4月25日,又播发“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铁岭市中院一审

    12、判决之前 案发后,在对刘涌的审判过程中,各大媒体竞相报道,辽沈晚报、华商晨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众多报刊和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以及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先后报道了沈阳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刘涌案在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披露的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使受众对此案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3、一审判决之后至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之前 2002年4月17日新华网报道,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工人日报、北京青年报、华商报等平面媒体和中国新闻网、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纷纷报道刘涌罪恶的发家史,解析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历程,揭露有关官员充当刘涌保护伞、公安机关顶着阻力排除干扰侦办

    13、刘涌案的种种内幕。使关于刘涌的信息更加丰富,提高了受众对此案的关注度。2003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检察院负责人还特别将马向东充当刘涌黑社会保护伞的这一个案作为检察机关重拳反腐的典型向会议作了报告,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二审判决之后至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之前 2003年8月16日,有关媒体报道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团伙成员宋健飞判死刑并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的消息。此消息一经媒体披露,旋即在互联网上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很多网民发表热评质疑法院的判决。悲愤:刘涌改判死缓,公理良心何在?9此文对刘涌改判缓期表达了强烈的疑问,在短短数天时间内,即有两千多人跟帖。社会上掀起了对此的质

    14、疑和种种猜测之风。8月22日,李曙明在外滩画报发表评论文章,质疑辽宁省高院将刘涌由死刑改为死缓,引起了更大的舆论。该文一发表,即被网络媒体广泛传播,仅在新浪网的讨论区,短短几个小时内,就有好几千网民就此事发表评论,其中大多是对辽宁省高院的判决表示质疑,甚至喊出“刘涌不死,则正义必亡”的呼声。2003年9月3日,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刘涌一案高度重视,并抓紧对此案的审查。2003年12月18日,湖南红网率先报道,最高法院将在辽宁公开审理刘涌案。5、再审判决之后 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刘涌死刑立即执行。最高法院判刘涌死刑并予执行后,民众一片欢呼。三、司法报道的基本原

    15、则 媒介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在实现审判公开的同时,又可能对另一重要的法制原则司法独立构成威胁。一、案件报道必须尊重和维护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司法报道如何做到尊重司法、维护司法尊严,又使每个案件的报道都能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1)没有把握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有争议:一是在事实的认定上有歧义;二是对案件应该适用的法律有不同的理解(2)对于正在侦察、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媒介的报道节奏与司法程序的关系有三种:一是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报道未经查证属实的案件情况;二是媒介报道与司法的阶段性程序保持一致;三是等法庭作出终审

    16、判决后再作报道。张开科受审的台前幕后(3)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学术界大致提出了这样一些原则:可以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司法纪律中的问题作评论,避免对实体问题作评论。对案件新闻评论的限制(1)不得评论诉讼事件本身(2)不得评论承办该诉讼事件的司法人员(3)不得评论与该诉讼事件有关的诉讼关系人(指原被告人、自诉人、鉴定人、证人等)(4)新闻媒体不得登载的事项:对禁止公开案件的评论;对禁止审判公开本身的评论;对禁止审判公开本身的辩论;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法庭上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内容;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具有利害关系人,在法庭外就案件所做的争辩;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被告

    17、方面的答辩及陈情内容;对禁止审判公开案件,政府向国际上所做的辩论和说明。二、各类案件报道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1.关于溺婴、残害妇女和社会上的凶杀、抢劫、流氓法最等恶性案件的报道规定;2.关于涉及毒品案件的报道规定;3.关于党风案件的报道规定。第二节 庭审直播中的法律问题 一、庭审直播的优点 1.促进司法公正 2.树立法官、法院的良好形象 3.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4.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二、庭审直播的弊端 1.庭审直播对审判独立的干预;2.直播运作上的技术困难参 考 有学者提出,庭审直播应考虑一下几方面的问题:1.把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与观众的客观需求和社会效果联系起来;2.庭审直播最好采用录播与直播相结合的传播方式;3.正确处理司法独立审判、媒介舆论监督和当事人权利包含三者的关系;4.庭审直播过程一定要充分体现真实性、客观性、纪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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