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报告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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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讨论: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一、新闻与司法的关系 (一)司法与媒体所追求的最终价值是统一的,都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司法法律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媒体道德来评判是非,追求道德上的公正。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二)、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在运行机理上又有对立性。1.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2.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进犯性。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法制新闻是以反映国家和社会的法制活动为题材的新闻。作为新闻宣传中的重要组
2、成内容,法制新闻肩负着传达和宣传一下内容:1.党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各级地方人大机构的立法和监督活动;3.传达和解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性规范,普及法律知识;4.各级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活动、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5.各种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处罚案件;6.反映人民群众有关健全和维护民主与法制原则、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呼声;7.对政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进行舆论监督;8.揭露和谴责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一)、客观报道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平衡点 1.何为客观报道。2.客观报道
3、是法治新闻既能维护司法独立,又能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平衡点。坚持客观报道原则应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 第一,在法制新闻报道中,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实质。第二,在报道中将新闻事实的来源出处交代清楚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同时也是坚持客观报道的要求。第三,不得对司法人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歪曲报道,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1985年3月,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上述第三点做出专门规定1.报纸、刊物、广播、电视需要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活动,积极从不同角度报道一些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报道时要严格
4、注意案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没有把握的案件或有争议的案件,不要公开报道。2.对于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以及尚未做出终审判决的案件,不要登报刊、广播或上电视;个别必须见报的,要先报道破案、起诉或审理的消息,以后再报道判处结果,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更不得利用新闻报道制造对司法机关施加压力的舆论。3.对报道的案件进行评论,要努力做到了解案件的全貌和问题的本质。4.各宣传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把好事实关,维护新闻的真实性。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二)、相互沟通、协调行动国外如何协调司法和新闻的关系。1.新闻咨询评论制度(英、美)2.新闻传播媒介与法庭签订协议二
5、、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三)公平审判防止形成“新闻审判”1.公平审判民主法制国家的最基本的要求。新闻媒体影响司法的公平审判,其形式很多,如:新闻标题、内容、漫画、短评,甚至还有特写、专访、社论、专栏、读者投书、广告启示等形态。此外,还有电视、广播、杂志的报道或采访亦可能影响司法审判。2.新闻审判 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据美国一学者说,报纸刊载犯罪新闻是否已致报纸审判程度,可从下述方法测知:在被提付审判前,公众于阅读有关嫌疑犯
6、的报道后,是否会下结论说是有罪或无罪。新闻审判 典型的案例是:上个世纪中叶发生在美国的“谢帕德案件”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具体案例分析“媒介审判”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案例1:张金柱案(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张金柱,男,原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1997年8月24日晚9时左右,张金柱因酒后驾车,致使父子俩一死一伤于他的车轮下。8月27日,肇事者被刑拘,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1998年1月12
7、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 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张金柱临刑前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张金柱案”被视为“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在此案的发生,审理过程中,相关报道有:(1)1997年8月25日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河南大河文化报)。(2)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3)1997年8月27日,大河报在显著的位置刊登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4)1997年10月13日,焦
8、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案例2:蒋艳萍案(重大经济犯罪 蒋艳萍,女,42岁,原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曾经是湖南省知名的“女强人”、头上罩着“三八红旗手、优秀共产党员、模范干部”等光环。因为涉嫌受贿、贪污、介绍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特大经济犯罪,于2001年1月16日被检查机关提起诉讼。2001年3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公开审理蒋艳萍一案,直到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方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蒋艳萍死刑并立即执行。在庭审的4天中,51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100多名记者到现场采访。新闻媒体 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度报道此案件:3月20日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发迹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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