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法规与宪法之关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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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医疗卫生 法规 宪法 关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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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全民健康保險法11-1:符合第十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十一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法69-1:保險對象不依本法規定參加保險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補辦投保,於罰鍰及保險費未繳清前,暫不予保險給付。(釋字472)案例二 聲請人係自行執業律師,與眷屬侯宜君同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之被保險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檢具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執行律師業務所得證明文件,申報投保金額經查核無異,保險人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之規定,逕行調整為三
2、六、三元全民健康保險法21(I):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由主管機關擬訂分級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全民健康保險法22(II):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為無固定所得者,其投保金額,由該被保險人依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並由保險人查核;如申報不實,保險人得逕予調整。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41(I)(4):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或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自行執業者,除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者外,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自行舉證申報之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釋字473)案例三原告曾義良係
3、台北市台美診所負責醫師,該診所於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期間,經中央健康保險局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至七月八日派員查訪該診所及保險對象,發現有病歷記載不實並虛報給藥日數之情事,爰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處以該醫療費用二倍罰鍰及按行為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特約一個月(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八十七年六月十五日止),並附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被告)。案經被告認上開行為核屬醫師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爰依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以北市衛三字第八七二一六一八三號行政處分書處原告停業一個月(自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同年六月十五日止,被告已准予暫
4、緩執行)。原告不服,循序提起一再訴願,遞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釋字 545)案例四菸害防制法7(I):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但專供外銷者不 在此限。菸害防制法24: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釋字 577 )權利與義務之界定界定醫療人權之保障範圍、正當性等問題,並藉由對醫療人權權利內涵之分析與塑造,將醫療人權之內容與定義具體化,
5、使其可作為判斷國家干預行為是否侵害人民醫療人權的標準。而所謂的保障範圍包括兩個面向 事物之保障範圍(sachlicher Schutzbereich),指與該基本權利有關之行為方式、法益、特性及狀態等 人之保障範圍(personaler Schutzbereich),指受基本權利保護之對象,意即基本權利之主體。由於在文獻分析法中已整理出一套醫療人權之定義與規範作為研究之基礎,在這個基礎上便能發展並明確界定醫療人權的保障範圍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
6、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第10
7、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12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13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中華民國憲法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19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第20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8、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係爭國家行為是否干預或侵害醫療人權主要是討論係爭之國家行為(包括法規命令、行政措施等,在此是指全民健康保險法規)是否干預或侵害民眾之醫療人權;若有侵害之情事發生,則明確指出是何種國家行為對醫療人權造成侵害,而侵害的是何種類型之醫療人權 法律保留原則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是指國家非以法律規定,不得限制民眾自由與權利之原則 我國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其中不得以法律限制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3款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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