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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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第二章 国土资源所的主要职责(矿产资源管理)第三章 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基本知识 第四章 基层矿产资源管理 第五章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第六章 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第一章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法规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历史沿革(四个阶段)一、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历史沿革(四个阶段)(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矿产资源管(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矿产资源管 理的法制建设情况理的法制建设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即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新中国成立后即废止了国民党政府的矿业法矿业法。针。针对当时地质勘查工作十分薄弱的情况,为尽快恢复国
2、民对当时地质勘查工作十分薄弱的情况,为尽快恢复国民经济,经济,1950年年8月月25日召开的政务院会议决定成立以李日召开的政务院会议决定成立以李四光为主任的中国地质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四光为主任的中国地质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规划和领导全国地质工作。和领导全国地质工作。1952年年8月月7日,为适应即将开始日,为适应即将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形势的需要,经政务院第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建设形势的需要,经政务院第17次会次会议决定,成立了地质部,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相议决定,成立了地质部,为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但是,因受前苏联计划经对集中统一管理奠定了基础
3、。但是,因受前苏联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能按矿种分属济管理模式的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能按矿种分属各工业部门,而且在各工业部门,而且在50年代中后期,各工业部门也相继年代中后期,各工业部门也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地质勘查队伍及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矿业建立了各自的地质勘查队伍及管理机构,从此我国矿业行政管理进入长期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时期。行政管理进入长期部门分割、多头管理的时期。随着对私营经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矿产资源法制建设也得到了发展。1951年4月18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探矿、采矿均需申请,发给执照后方
4、能经营;并首次对安全方面的法律要求作了规定。1965年12月17日国务院批转了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条例中明确提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具有战略意义,是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条例对地质勘查、资源评价、矿山设计和开采、选冶、矿产品加工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提出了要求,同时还提出了奖惩的原则。但由于“文革”的原因,实际没有实施。十年“文革”动乱中,矿业法制建设基本停滞。(二)(二)19781986年,起草制定第一部年,起草制定第一部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 1、着手矿产资源法起草工作。1978年7月31目,在国务院汇报会上国家地质总局局长孙大光建议制定
5、矿产资源法,这一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认可。1979年9月,在国家经委领导下,由地质部牵头,及石油、化工、冶金、煤炭、建材、核工业等产业部门派出人员共同组建矿产资源法起草办公室,着手这部法律的起草。同时,制定了部分矿产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1980年4月24曰国务院批准,1980年5月12日地质部等8个部门发布了群众报矿奖励办法。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条例和矿产安全监督条例。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2、宪法和民法通则对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198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6、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环自然资源”。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第四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宪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民事法律,对矿产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开发利用作了基本的制度性规定。3、矿产资源
7、管理改革的探索。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改革从农村延展到城市,国内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外商投资也开始进入我国矿业市场。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在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外国企业参及合作开采我国的海洋石油资源。从此,我国的海洋石油勘查开发率先进行了改革和对外开放。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从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和个人,必须减少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损害。1984年10月,国家建立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企业资源税制度,调解级差收益,客观
8、上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部分权益。(三)(三)19861996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建立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建立 1、新中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矿产资源法的主要内容是:明确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并通过探矿权、采矿权许可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得以体现;确定了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方针,以及国营、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法律地位和管理原则,规定了各部门、各地方的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和环节对资源税费、矿产储量、地质资料和矿山监督
9、、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作出了相应规定。矿产资源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始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2、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带动我国矿业体制开始转型,矿产资源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整的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1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原石油部发布了石油及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7月1日原地质矿产部发布了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1992年11
10、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7月19日,原地矿部发布了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3、1992年全国人大决定修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矿业法律的空白,为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和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于矿法从出台伊始在部分制度设计上就有明显的过渡色彩,同时
11、受历史局限,也不可能超时代制定出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因此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矿法也曰益露出不足。例如,存在法律条文过于原则笼统,执法程序不明确,如产权制度、规划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可操作性较差;法律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计了不同的管理制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法律确立的矿产资源行政分配、无偿授让及禁止矿业权流转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法律只规定了中央、省两级地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地位,缺乏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致使市、县两级地矿主管部门实施日监督管理工作没有法律依据等问题。1992
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矿产资源法执行情况进行了大检查,根据一些人大代表建议,定对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进行修改,并列入立法计划。地矿部党组决定,由政策法规司牵头1986年颁布的矿法进行修改。经过原地矿部、国务院法制局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论证,决仅作局部修改。(四)(四)1996年至今,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逐年至今,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步完善 1、1996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8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法(修正草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一是强调了矿产资源的国家
13、所有权以及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的所有权;二是确立了探矿、采矿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制度;三是明确了多种经济成分、种经营方式企业并存的制度;四是确立了勘查矿产资源按照区块进行登记的制度;五是建立了资源审和设立企业审批分开的制度。2、矿产资源法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体系。1998年2月12日,国院发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法三个配套法规。这三部法规对矿业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流转制度的建立都产生了积极影响。3、近几年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2005年国务院发
14、布了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源开发秩序的通知。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关于进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2008年3月,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的矿业权市场,完善了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现,矿法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新一轮的矿法修改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二、现行矿产资源管理主要法律制度(一)矿产资源权利制度(一)矿产资源权利制度1、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
15、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按照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2、探矿权、采矿权制度。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在其他条款中,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利用、流转和保护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构建起
16、了矿业权法律体系框架。1998年国务院连续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个行政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流转、保护等诸多方面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但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制度体系,而且也充实了矿业权理论,为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制度1、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制度。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第二款规定:“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
17、块登记管理办法,对探矿权的审批、取得、发证和价款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制度包括探矿权申请人资格管理制度、区块管理制度、探矿权审批制度、勘查许可证制度、探矿权年检制度以及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制度。2、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制度。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履行开采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制度主要包括采矿权申请人资格管理制度、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制度、采矿权审批制度、采矿许可证制度、采矿权年检制度以及采矿权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制度。(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1、探矿权、采矿权有偿
18、取得制度。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务院于1998年2月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它们确立了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为基础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2008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又发布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
19、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对国家出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地、剩余资源储量核实和矿业权价款评估等问题进行了规定。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制度。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的两种情形:一是,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羞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是,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及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簪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采矿。1998年国务院为加强矿业权转让的管理,
20、发布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合资、合作经营或者资产出售、变更等合法方式转让探矿权、采矿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方式还出现了股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等合法形式。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体现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后,按照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按照规定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1999年6月,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明
21、确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标准、收取部门、专项用途等。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业权人因使用(开采)矿产资源向其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1986年矿产资源法设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实施征收。1994年2月,国务院150号令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算方式、收取费率、减免情况等。2006年国土资源部针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出现的问题,发布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专门规定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入库和监督。矿区使用费。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中规定,在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路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 矿产资源法中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1999年10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我国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的目的,一是为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二是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
23、;三是节约矿产资源,有效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矿产资源规划可以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总体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规划、市(地)级矿产资源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专项规划包括全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规划、全国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规划、全国矿产资源勘查规划、行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以及相应的各类地方性专项规划和计划。(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五)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1、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制度。1995年1月,地质矿产部发布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的登记统计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包括勘查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资源
24、储量和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也包括相应的矿产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登记。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制度。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认定制度、评审机构资格管理制度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技术标准体系等。我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实行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的统一管理。3、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制度。包括年度矿产资源储
25、量填报制度、年度矿产资源储量审计制度、矿产资源储量表管理制度等。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核算的基础,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核算是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延续。1997年8月全国矿产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矿产储量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和2007年国土资源部相继发布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国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工作的通知,这些规范性文件中都对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工作作了进一步规范。(六)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六)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地质资料,是指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芯、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地质资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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