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及血液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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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献血 血液 管理 法律制度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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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关基本概念和理论 输血有关法律法规 临床常见输血医疗纠纷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03-2001 输血医学常用术语输血医学常用术语临床用血包括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血液血液制品血液制品 无报酬,自愿捐献自身血液 主体:年龄?用途:用于临床,挽救伤病者的生命,维护其健康(1)概念 血站,是指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2)类型 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5)采集血液 献血者健康检查 过程?献血量和献血间隔 献血量:献血间隔:(1)流程血液: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血液制品:供血者-单采血浆站-血制品公司-医疗机构-患者血液管理:法律层次、公益事
2、业、无偿献血血液制品管理:法规层次、商业性、有偿供血l 五个主体l 四种关系卫生行政机关无偿献血者血站医疗机构患者卫生行政机关与血站、医疗机构:行政管理关系献血者和血站:献血服务合同关系血站和医疗机构:供血合同关系医疗机构和患者:医疗服务合同关系高度专业性技术含量高风险比较大从法律角度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技术角度看:血站和医疗机构强、献血者和患者弱国内外部分输血事件输血传播疾病的风险WHO血液安全战略献血和输血的伦理规范时代背景 违法违规采供输血发生感染的风险极大输入符合国家标准的血液不能避免发生感染的可能检测的病原体存在“窗口期”和“漏检率”有的病原体未列入血液检测标准l血型:ABO、Rh
3、(D)lHb(血红蛋白)lALT(丙氨酸转氨酶)lHBsAg:阴性l抗-HCV:阴性l抗-HIV:阴性l梅毒试验:阴性l HIV、HBV、HCV、HDV、HEV、HGV、TTV、CMV、EBV、HPVB19、HTLV、SARSVl 梅毒螺旋体、弓形体、疟原虫、克-雅氏病l对人群:风险很小,但零风险不存在。l对个体:一但被感染,风险是100。共9条l第一次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输血工作管理提出“三统一”的观点,即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血、统一供血;l第一次对血站的布点提出一个地区(市)只设一个血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建立执业许可制度第三章、血源管理第四章、采供血管理第五章、临床用血
4、管理第六章、监督和处罚第七章、附则l依据卫生部令第29号制定l在附件2: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增加了抗-HCV、抗-HIV(高危人群)的检测,并要求对采出的血液进行全项化验复检。1997年修订时在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对血液领域的犯罪作出明确的刑事处罚规定。l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l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l彻底废除卖血制度l输血工作历史性的转折 法律体系是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总和1997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4年8月28日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发布血站管理办法卫医发卫医发199719972828号号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部分)(血站部分)卫医发卫医发19991999第第6 6号号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法(试行)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184184号号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卫医发20002000448448号号血站基本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卫医发
6、20062006167167号号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卫医发卫医发20062006183183号号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管理规范(20012001年发布)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二十四条是输血工作的根本大法(母法)确立国家的实行无偿献血制度明确规定政府、行政部门、社会组织、血站和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传染病预防:血站保证血液质量
7、、医疗机构合理用血疫情报告:血站、医疗机构发现疫情按规定及时报告一、非法采集、出售、出卖血液的法律责任 第第333333条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的规定罪处罚。第第234234条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第334334条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
8、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违规采集血液的法律责任刑法第334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
9、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第一章:献血者(或供血者)体检操作规程第二章:塑料袋采血操作规程第三
10、章:血液成分制备操作规程第四章:化验操作规程第五章:质量控制操作规程第六章:血型血清学操作规程第七章:HLA血清学操作规程第八章:血小板血清学操作规程 该规范共七章38条,从医师根据患者的病情提出输血申请到给患者输血结束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规定;是临床输血法定的基本操作规范。(课本p173-17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五章:血液入库核对、储存 第六章:发血 第七章:输血 1.非法采集、出售、出卖血液的法律责任 献血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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