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第九章电子教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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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2-14教育法学1第九章第九章 学学 生生 2023-2-14教育法学2 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讨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问题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现实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并未能得以充分的尊重。因此,明确学生的法律地位,掌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基础,也是受教育工作者的职责。2023-2-14教育法学3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一、学生的法律地位二、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三、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四、未成年学生犯罪及其预防2023-2-14教育法学4第一节第一节 学生的法律地位学生的法律地位2023-2-14教育法学5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一、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 学生
2、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教育法中对“受教育者”的界定是从广义而言的,它包括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残疾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按其学习的不同阶段,又可以分为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和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生的法律地位是指学生以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一种主体资格。学生的法律地位必须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赋予,从根本上说,法律的这种确认和赋予都源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学生法律地位的取得是以学
3、生的受教育权为基础的。2023-2-14教育法学6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来加以界定。学生所处的社会关系概括起来可以分一般社会关系和教育法律关系两种。在这两种社会关系中,学生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所取得的主体资格也是相异的,即分别为在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地位和教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2023-2-14教育法学7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具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同时也享有教育法律所赋予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各项权利。例如,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学生作为公民和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和权利。2023-2-14教育法学8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作为特殊年龄阶段的社会群体,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干预和援助的对象。1989年1
5、1月20日,联合国第44届大会一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界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并规定儿童出生后就具有姓名权、国籍权、生存权、受教育权、不受剥削和虐待等各项权利,不受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主张等影响。我国政府于1990年8月29日正式签署了这一公约,成为该公约的第105个签约国。同时就我国对未成年学生保护的国内法而言,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未成年人在国家保护、社会保护、家庭保护以及学校保护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2023-2-14教育法学9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二、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届定 学生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教育法所
6、规定的各种权利,要和其他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发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主要包括学生与学校、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于教师作为公务的执行者,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地表现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的机构,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以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而要实现以上目的,学校就必须享有一定的教育管理权限,这是由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例如,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的权利;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学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在学校教育中,还存在着只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忽略学生同样享有权利的状况,致使各种各样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因此,学校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尊重学生的个性,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禁止体罚学生。同时学生也应树立自身的维权意识,尽力维护自身的权利。例如,学生有权要求学校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给予公正评价,并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而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
8、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也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2023-2-14教育法学10第二节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2023-2-14教育法学11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法定的,这个权利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指国家宪法和法律授予所有公民的权利;二是指教育法律、法规授予尚处于学生阶段的公民的权利。根据我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生享有下列权利:2023-2-14教育法学12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是学生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
9、法剥夺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它是教学民主精神的体现,是广大学生接受教育和获取知识的保障。作为一种双边活动,教学必须调动教师和学生双方的积极性,体现平等、自主精神,才能达到教学目的。为保障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按规定提供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保证受教育者完成学习任务。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课堂教学、讲座、课堂讨论、观摩、实验、见习、实习、测验和考试等活动,有平等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2023-2-14教育法学13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这
10、是指学生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这是学生获得国家各种经济资助的权利。奖学金是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报考国家重点保证的、特殊的、条件艰苦的专业的学生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尤其是高等学校均设立奖学金制度,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鼓励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专业奖学金,用于鼓励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凡被录取为师范、农林、民族、体育和航海专业的学生均享有专业奖学金。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以获得较高等级的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是有关部门和地区为
11、鼓励立志毕业后到边疆地区、经济贫困地区和自愿从事煤炭、矿业、石油、地址等艰苦行业的学生设立的。贷学金是指为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而设立的经济资助制度。1987年7月31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1995年8月7日,原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改革国家教委直属院校学生贷款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颁发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7月21日,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继续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这些文件对国家贷款制度给予详
12、细规定。为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本、专科学生解决全部或部分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学习费用,国家本着“有借有还”的原则,为学生提供贷款。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都可以通过学校申请贷学金,这是受教育者得以享受法律保护的平等权利。助学金,即勤工助学金,是指为使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参加劳动获得报酬,资助完成学业的经济资助制度。学校设立勤工助学金,学生经济确有困难,可以通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以保证完成学业。凡是符合规定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学生的助学金。2023-2-14教育法学14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三)获得公正
13、评价和证书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这一权利可以分两方面来进行理解:第一,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是指学生有权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的一视同仁的客观评价。学生应按照规定接受学校和教师对其学业成绩和学生行为准则的品行考核,学校和教师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从学生实际出发,用全面和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对学生作出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评价,对学生的优缺点进行恰如其分地分析,要实行民主评议,防止片面性,不能按照主观意志行事。第二,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是学生的一项重大权利。国家实行教
14、育考试制度,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通过考试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学生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2023-2-14教育法学15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四)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指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许多方面,如人身权、财产权等。表现在学校里的常见的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有: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如殴打、罚站、罚学生自行体罚、强令学生进行不必要的有害身心健康的大量重复动作、非法搜查学生、侵犯学生通信自
15、由等。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对学校的处罚、处分不服时,学生有权提出申诉,任何人不得无理阻挠,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受理,并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解答。2023-2-14教育法学16一、学生的权利一、学生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是指学生除了享有以上四项权利外,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允许学生享有以上四项基本权利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以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权利。又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有权参加校内合法的学生社团的权利。再如教育法第四十四条
16、规定的“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2023-2-14教育法学17二、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这既是每个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也是每个受教育者应履行的义务。对此可以分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方面,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是作为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法律、法规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若有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2023-2-14教育法学18二
17、、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二)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义务。这是我国培养学生成为在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的具体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对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相关义务有具体的规定。2023-2-14教育法学19二、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三)努力学习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这是学生
18、区别于其他公民的一项特定义务。这项义务的具体内容主要是指学生应该明确学习目的,刻苦认真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到校,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教师的提问;认真复习,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不作弊;完成各个阶段的必修课程,努力取得优良成绩等。不同层次和类型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有所不同。2023-2-14教育法学20二、学生的义务二、学生的义务 (四)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这是指学生应当履行“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的义务。学校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学校管理制度包括学校教学、科研
19、、德育、劳动、体育等各项工作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学生有义务遵守。学生遵守这些管理制度,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实质上是一致的。从广义上说,学校的管理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学生如果违反其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会受到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分。处分对学生不良思想行为进行否定,帮助学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分清是非、明确方向,督促学生自觉地遵守其所在学校的各种管理制度。例如,受教育者应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公共卫生;出入校门遵守学校门卫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等等。2023-2-14教育法学21第三节第三节 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
20、护2023-2-14教育法学22 在学生群体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未成年学生处于生理上、心理上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阶段,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需要对其实施法律保护,特别是需要实施人身权和受教育权的保护。2023-2-14教育法学23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人身权的正常享有与否,关系到公民能否进行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由于人身权的享有对公民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我国宪法、刑法、国家赔偿法等对人身权及其保护做了详细规定。一般而言,人身权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权、人身自由权、心理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
21、隐私权、肖像权、信用权、婚姻自主权、著作权、监护权等多项具体权利。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学生规定了特殊保护的手段和途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在现实生活中,各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对权利的侵犯主要集中在对学生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名誉荣誉权等方面。2023-2-14教育法学24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一)身心健康权的保护身心健康权是人身权的最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典型案例程某诉学校人身伤害案1程某
22、是浙江某县的一名五年级小学生,性格内向,学习很好。他十分喜欢文学作品,甚至到了痴迷的程度。一次上数学课,他正专心致志地读小说,被老师叫起回答问题。由于回答不上来,老师把他拽到讲台前,打了他两个耳光,又让坐在前排的两名男同学接着打他的耳光,之后把他逐出教室。此后又连续三天,上数学课时老师让他在黑板前罚站。在以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发现程某神情大变,目光涣散,反应迟钝,不爱讲话,常常盯着一个地方发呆后经医院诊断,他患了心因性精神病,不得已,只好退学。在数学老师无力支付全部医药费的情况下,程某的家长找到了学校。他们认为学校对此负有责任。可校长却说此事与学校无关。后经媒体曝光,学校才不得
23、不对程某进行了相关的赔偿。1 冯 昀:校内受伤害校方应负责,载人民日报,2000-08-30(11)。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上述案例中,作为一名教师,在其学生程某有错误时,不是对学生进行引导教育,而是使用暴力对学生进行体罚,其行为侵害了学生程某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作为共同被告的程某所在的学校,未对在校学生起到保护作用,使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也应对程某受到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23-2-14教育法学25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二)隐私
24、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个人的、不愿让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对这一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1)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2)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宪法第四十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
25、人不得开拆。”2023-2-14教育法学26一、人身权的保护一、人身权的保护 质疑“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抢劫犯”12002年4月19日,江南时报以中学操场审判未成年抢劫犯为题,报道了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这次“庭审”是在南京市第十八中学的操场上进行的,被告人今年刚满17岁,16岁时用水果刀对被害人脖子、头部等处连捅11刀,并用板凳将其打昏在地,抢劫人民币80余元,由于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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