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通用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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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通用10篇)餐饮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零售商店的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商业、粮食部门和供销社系统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其他专业性强、危险性大或营业面积不足十平方米的小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商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商店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商店必须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商店的法人代表或行政第一把手要对本店的消防工作负责,可
2、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安全工作。营业部、班(柜)组应设防火负责人,岗位设消防安全员。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实行逐级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第五条大中型商店要配置一定力量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五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专职防火干部,五百人以下的可配备兼职防火人员第六条商店必须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义务消防组织,分工明确,定期开展活动和演练。第七条承包经营的商店(场),在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并保证安全。在承包期间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第八条商店防火负责人职责:(一)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二)组织制定
3、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划分防火责任区域,指定区域防火负责人,抓好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业务技术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四)制定本单位灭火应急方案,组织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演练,以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五)定期分析、研究消防安全工作,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解决存在的问题,整改事故隐患;(六)组织扑救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查清发生火灾的原因,严肃处理;(七)定期总结本店(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九条营业部、班(柜)组防火负责人职责:(一)负责本责任区内的防火安全工作,认真执行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制度,组织学习防火文件、材料,落实岗位
4、消防责任制;(二)定期检查,养护消防设备、器材;(三)随时检查各项防火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发现火险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向领导汇报;(四)发现火灾,应即组织扑救。第十条岗位消防安全员职责:(一)认真学习、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制度;(二)掌握基本消防知识,积极参加消防训练,主动清查事故隐患;(三)熟练掌握本单位装备的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四)发现火灾,立即进行扑救。第三章火源管理第十一条严禁在柜台、堆货场所、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第十二条经营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商店,严禁安装火炉和使用明火。经营一般商品的商店(场)内确需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时,必须经商店防火负责人批准
5、,指定专人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炉实行专人管理,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必须用水浇灭后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引火,不准靠近火炉烘烤衣物;(二)火炉烟筒安装要严密,并与商品、柜台、货架、电线及可燃屋檐、门窗、顶棚等保持一定的距离,或用不燃材料隔开;(三)确需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十米范围内的可燃物,备足消防器材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现场,防止留下火种;(四)使用蜡烛、油灯照明时,要放置安全地点,做到人离火灭。第十三条商店附属的仓库和堆货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商业部发布
6、的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使用锅炉、炉灶、火炕、火墙、液化气等,需经单位防火负责人同意,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指定专人管理。第十五条设有办公室、休息室、业务洽谈室的零售商店(场)要加强对烟头、烟灰、火柴杆的管理,坚持做到“吸烟三不落地”。第十六条商店设有的电工房、木工房、广告室和服装、食品加工车间、修理部等,要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明确防火负责人,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第四章电源管理第十七条商店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
7、、营业性用电电源。第十八条商店要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第十九条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第二十条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第二十一条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第五章建筑及场所管理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商店及原店装修,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竣工后,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
8、督部门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商店要制定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尤其要加强非营业时间的值班、巡逻制度,不能出现空档。按其规模和有关规定配备责任心强、能处理应急情况的值班人员,建立值班档案。值班巡逻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漏班;班与班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单位领导要带班、查班。第二十四条商店经营油漆、农药、汽油、酒精等化学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经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商品时,要懂得商品特性和灭火办法,必须分柜出售,远离其他商品柜台,并备有灭火器材,严密监视,确保安全。第二十五条商店每天停止营业后,必须对营业场所进行彻底清查、打扫,清除包装等易燃品,关闭好
9、门窗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妥交接手续后,有关人员方可离开。第二十六条不准在堆货场所停放、修理汽车,不准在非正式油库存放汽油、煤油、柴油,不准存放液化气罐。第二十七条包装物料要有专人管理,堆放在指定地点,及时清理、打扫、处理。严禁在楼梯、通道处堆放商品和杂物。第六章消防设备、器材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店要根据有关规定配齐、配足消防设备、器材。消防给水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压力不足的要设增压泵。第二十九条大中型商店和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商店,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第三十条消防设备、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有效。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
10、畅通。第三十一条配备消防器材要与附近商品性质相一致。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取用方便的地点,严禁挪作它用,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第七章火灾扑救与奖惩第三十二条商店及附属仓库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组织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令其改正,拖延不改或拒绝执行的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五条对
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或在扑救火灾中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规定对所属商店(场)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商业部负责解释。餐饮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属于三级防火单位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第三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的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乡
12、(镇)人民政府负责防火管理,当地公安机关实施消防监督。第四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实行防火责任制,其主管负责人(含业主、店主)为本店铺防火负责人。店铺应配备专(兼)职防火员,并落实有主管负责人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第五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的从业人员应接受消防知识培训,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经营、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作业的人员,上岗前须经消防知识培训合格。第六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用电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一)每年要定期对电线、电气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维修、更换;(二)经营用电器材和使用霓虹灯的店铺
13、应将经营性用电线路和正常照明用电线路分开,分设总闸开关;停止营业后应切断经营性用电电源;(三)未经防火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四)凡需用电维修、加工、调试商品的店铺。应分设柜台;维修、加工、调试商品后,应及时披掉电源插销。第七条经营打火机、电热器具及丁烷、油漆、棉花、农药等遇火易燃易爆的商品,应分柜出售,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店铺,不得将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设在同一柜组。第八条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安装火炉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防火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火炉周围不得堆放可燃物;炉门前应设灰档。炽热灰烬用水浇灭后,应倾倒在指定的安全地点:不准用汽油等易燃液体
14、引火;不准靠近炉火烘烤衣物;(二)安装烟囱、炉灶,应与货架、电线、屋檐、门窗、顶棚等可燃物保持五十厘米以上的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隔开;(三)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确定专人监护。清除周围可燃物,并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范措施,备足消防器材;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现场,防止遗留火种;(四)使用火炉应有人守护,离人时要及时熄灭。第九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每天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清扫,清除易燃杂物,处理好火源、电源,办好交-班手续。第十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施行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15、维护。消防器材要安装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移作他用。严禁在消防器材周围堆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包括内装修)、扩建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其设计施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委员会批准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第十二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的消防安全,应做到有主管负责人、有防火制度、有值班人员、有消防器材、无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发给消防合格证。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合并、分立、转业、歇业、迁移或改变名称、更换主管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第十三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进行消防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16、(一)对店铺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店铺消除火险隐患;(三)审查店铺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四)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五)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扑救工作;(六)组织调查火灾原因。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督促和指导街道、乡(镇)的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做好消防工作;(二)进行消防宣传,组织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制定防火公约;(三)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四)管理专职或兼职防火员;(五)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第十五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和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发现
17、火警时,都应迅速准确地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报警。积极组织或参加扑救,同时报告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和火灾扑灭后,应当注意保护好火灾现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接到火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灾现场。进行扑救。第十六条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店铺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由公安机关和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七条妨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店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配置、安装、维护消防器材的;(二)非正式的电工或未培训合格的易燃易爆工种人员独
18、立上岗操作的;(三)电气设备、炉灶、烟囱安装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四)谎报、不报、隐瞒或故意延误报告火灾情况的;(五)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第十八条严重危害消防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店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在火灾危险场所违章用火、用电的;(二)安全防火值班人员擅离职守的;(三)违反本规定经营、保管、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四)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消除火险隐患的。第十九条存在严重火险隐患,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限期内仍不整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视情节暂扣消防合格证,必要时可责令七天以内的停
19、业整改。第二十条因违反本规定引起火灾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店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其处罚裁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三条罚款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全部上空同级财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监督员
20、执行本规定,应秉公执法。不谋私利,严格依法办事,不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餐饮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篇3第一条 厨房是餐厅重点防火安全部门,人员集中流量大,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第二条 定期对厨房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做到熟悉所配灭火器性能和使用方法,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逃生自救;所有厨房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燃气使用操作规程,餐厅(厨房)消防安全制度培训合格,严格按照餐厅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21、进行岗位操作。第三条 餐厅(厨房)要配备有合格上岗证的电、水、煤气的维修工,经常对餐厅(厨房)的水、电、煤气管道、阀门及炉具进行检查,非专业人员不准擅自接拉、改拆电线,煤气管道和电源、气源。第四条 消防器材配备足够,完好有效,放在固定的位置;不得以任何借口封堵安全出口,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醒目。第五条 进入厨咳嗽毖辖携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厨房内进行非食品生产及危害食品安全的操作。第六条 不准在餐厅(厨房)内乱扔烟头、火柴棒,工作人员不准在库房、操作间区域吸烟。第七条 每次开炉前,必须按燃气操作规程,先检查厨房所有燃气阀门,确认全部关闭无误后,与交
22、班记录核对,查看厨房(包括明档)区域无异常情况后;再按操作规范使用。第八条 厨房工作人员下班时,要认真检查厨房区域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切断不用电源;拔出厨房机械、电器插头(冰柜除外);关上全部煤气阀门,并做下班安检记录。第九条 厨房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火,每班上、下班时都要对全部煤气管道、管道阀门、炉具开关、净化排风系统电源箱检查一次并做安检记录,发现故障及时汇报。第十条 厨房工程施工需要使用明火、用电时,必须经过严格的申报审批程序,有专人负责安全监控下使用。第十一条 每天专人进行安全巡查,每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每月25日前组织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大检查。餐饮商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3、篇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所有员工每半年进行一次集中消防安全培训并进行考试,培训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和十一月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法律法规、酒店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酒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酒店配备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顾客疏散的知识和技能。2、宣传教育培训采取酒店与部门、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等方式进行。3、单位对新招入人员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内容与年度培训内容相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4、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人员、专兼职消防人员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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