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卫干:外资角色再审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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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因素很快冲淡了它们曾经带来的巨大震荡,但中国已然成为国际资本新的冒险乐园。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证监会等6部委联合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06年9月8 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外资可以利用境外股权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体现了中国顺应国际化的思路,同时更显示出政府在维护国安经济安全方面的决心。中国发出外资政策调整信号?尽管规定只体现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所颁布)的修订,但联系到两个月前开始并至今没有定论的“凯雷并购徐工事件”,此时出台这一文件激发了官产学各界的想象力,似乎喻示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态度有所转变。规定由六章总计61
2、条构成,篇幅较此前暂行规定的26条有了较大增加,更重要的是,在外资利用境外股权方式收购境内企业、外资企业收购的市场准入及审批程序、政府反垄断调查等内容有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体现出中国政府对待外资的政策方面已经进入战略调整阶段。规定的出彩之处颇多,核心在于解决了三大问题。其一,第十二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就此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当事人未予申报,但其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商务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终止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
3、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并购行为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这一条至关重要,商务部因此而被授予了对外资并购交易的最终审批权。但是,商务部并未规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现阶段“经济安全”更多可能是基于感性判断而不是理性事实,商务部的最终审批权由此而被大大放大,政府否决外资并购也有了法律基础。其二,规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已在交易所上市的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并专门列出一章,对外资的股权并购行为报批流程予以约束。该条目内容,影响方面有二:一是规范了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收购国内关联企业资产的交易;二是,堵死了前几年流行的“海外曲线IPO”(俗称“红筹上市”)。过去,中国本土
4、企业寻求海外上市的操作流程一般为:境内企业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或购买壳公司将境内资产或权益注入壳公司以壳公司名义在海外上市,这种方式一则能有效绕开国内管制,二则能够通过收购、注资、换股等方式,令境内企业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优惠待遇。对此,规定明确规定,未来境内企业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方式海外上市,必须获得证监会及商务部的审批,再想通过上述方式寻求海外上市已不再合法,对许多已投资于国内企业的私募基金及诸多投资银行而言,这一点是致命的。其三,规定首次提出,外资并购必须要经受“反垄断调查”,如果出现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在中国市场上的年营业额在15
5、亿元以上、其及关联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或者由于境外并购使其及关联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等情况,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审查这个并购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以及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可以想象,规定对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中国企业赴海外上市都将产生极大影响。而规定提出的“国家经济安全”,很显然与“徐工事件”有着莫大关系。惊人的外资控制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后,收购已经取代投资建厂从而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最重要的方式。据统计,2005年,国内并购案创记录地达到1251宗,数量上,外资占比在10%以上,而且外资的收购
6、标的额,平均高出内资收购的50%。一般而言,外资收购中国企业,坚持着“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率必须超过15%”的“三必须”原则。从行业上看,银行、保险、电信、汽车、物流、零售、机械制造、能源、钢铁、IT、网络、房地产等,凡此种种,这些热门行业都已经有外资进入。并购方阵营中,来自美国的跨国公司最多,占比超过30%,欧盟企业次之,约占27%,其余来自东盟和日本等。从资金来源看,国外收购资金主要包括两种:跨国企业、QFII及各种私募基金,而且,近年来国际私募基金逐渐成为并购的主角。网络及IT行业是私募基金传统上的偏爱行业,不过,种种迹象表明,私募基金的兴趣已经逐渐转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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