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网络法条文亮点解读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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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 网络 法条 亮点 解读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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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涉网络法条文亮点解读汇报人:XXX目录专章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123网络侵权条款新意颇多声音参照肖像权保护专章保护隐私权和个人信息01隐私是保护个人自由的关键,而隐私问题在大数据时代变得严重而复杂。近年,严重隐私伦理事件频发。人们的好恶被随时“记录在案”,网络掌握着我们秘密,我们的社会交往、兴趣爱好、媒体接触、地理位置、活动轨迹,数据技术对我们了如指掌。此次,民法典在第四编第六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专章保护,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私人生活安宁”写入法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了“隐私”的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
2、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该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明确了 6 项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项里的“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成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内容,这丰富、扩大了隐私权的内涵。这意味着,不仅指刺探、窥视、拍摄、处理他人的“私密空间
3、、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属于侵害隐私的行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同等的方式侵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比如强制网页弹窗广告,也属于侵害隐私的行为。第二,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在以往,隐私权和和个人信息界限不明。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另外,明确了信息处理与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个人信息
4、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第三,处理个人信息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基础上的知情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四个条件分别是:征得同意,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合法或合约。征得同意,在个人信息保护上体现为“知情同意原则”,其英文表述为 informed consent,被认为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帝王原则。要求收集利用个人信息,必须经过用户的充分知情并同意。其法理基础在于个人自主理论,自主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商制定隐私保护政策有了民法上的依据。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应
5、该让用户明白自己同意了什么,他们的个人信息将会被怎样传输、存储,将如何与第三方分享等。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与我国网络安全法规定进行了衔接,有利于全方位保护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第四,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的关键:合理。网络安全法规定,被收集者同意、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此次,民法典明确,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
6、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该条规定相对原则性,如何排除责任?以上三项中的关键在于如何定义“合理”二字。也就是说,即使取得了“自然人同意”,“处理的是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信息”,“为维护公共利益处理信息”,等等,此类行为本身并一定不免责,关键要“合理”。以“处理的是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信息”为例,比如,公众账号运营人为了方便与读者联系,将个人简介、手机号码、微信、邮箱留在公众账号内,收集这类公开信息信息是否能免责,重点不是看收集的是否自然人自行公开的信息,而是
7、看处理者是否“合理处理”了该信息。如何判断是否合理?可以从三个方面去分析:第一,处理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第二,处理方式是否违反行业规则;第三,处理方式是否违背被收集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公众账号运营人将个人信息公开在账号文章内的初衷是方便与真实读者联系,如果有人收集该信息后给其做商业广告推广,那么可以认为是不合理。网络侵权条款新意颇多02与既往相关规则相比,民法典网络侵权规则有着极为重要而有意义的突破,最大的亮点在于必要措施的多元化,以至民法典语境下的避风港规则已经不再等于“通知删除”规则。第一,必要措施的多元化。此次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最大的突破在于必要措施的多元化。从条文上来看,涉及到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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