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法律基础》第七章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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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法律基础 实用 法律 基础 第七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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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诉讼法Contents Page目录页2 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第四节Transition Page过渡页3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4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一、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规则,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现代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调整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5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 人权保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也坚持这一原则。(一)保护人权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6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我国法律确认了司法公正原则,这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
3、司法机关的职能决定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裁断纠纷,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是因为其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同时,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7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三)司法独立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职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和合法性。司法独立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独立司法,责任自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8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
4、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四)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任何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都必须同样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法律规定在司法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歧视。9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五)以
5、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我国的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项原则具有以下几层含义:q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q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这一原则,是为了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制裁违法,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Transition Page过渡页10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民事诉
6、讼证据及证明责任民事诉讼程序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1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中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1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
7、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21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机会,并创造必要的条件。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1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
8、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主持调解,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应及时判决。除离婚案件外,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原则21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问题,可以充分行使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双方辩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利,并且不得以未经双方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
9、,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的口头辩论又可称为言词辩论。辩论原则31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适用以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4q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q 诉讼权利失效q 禁反言q 真实陈述义务17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10、的条件下,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即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自由处置,可以自由、自主地作出主张或是变更、放弃民事权利的决定;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即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原则518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适用这一原则有一定的限制。社会支持起诉的案件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尚未
11、起诉时进行,并且一般仅限于实施诉讼外的一些行为。支持起诉的主体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支持起诉原则619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后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等,实行一审终审制。两
12、审终审制度120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向公民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群众公开,即除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允许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二是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之于众。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当依法不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宣告。公开审判制度22
13、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个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制度32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审理或者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审判人员具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制度42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级别管辖的分类为:q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q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q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15、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q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审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一般而言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16、“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地域管辖12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但是,现实中会存在一些情况不适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而民事诉讼法又作了“被告就原告”的4种例外性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这些情况下,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2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
17、,是指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来确定的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10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特殊地域管辖2q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7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2q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8、管辖。q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28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3q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
19、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确定某些具有特殊性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为专属管辖:29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协议管辖4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20、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0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21、辖,不得再自行移送。3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3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原告和被告之
22、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指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一方。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原告和被告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也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和被告13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其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就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
23、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在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取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普通的共同诉讼要求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如果合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共同诉讼人23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诉讼代表人是从众多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中选出的,他本身也是当事人之一,和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他又是代全体当事人进行诉
24、讼,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所代表一方的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可以行使当事人的一般权利,如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但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在行使这些直接关系和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诉讼权利时,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诉讼代表人33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人是对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5、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43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以其父母为监护人。精神病患者以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为监护人等。指定代理人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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