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57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实用法律基础》第七章课件.pptx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105680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格式:PPTX
  • 页数:157
  • 大小:12.87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实用法律基础》第七章课件.pptx》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实用法律基础 实用 法律 基础 第七 课件
    资源描述:

    1、第七章诉讼法Contents Page目录页2 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第四节Transition Page过渡页3 第一节 诉讼法概述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4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一、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确认和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得以实现的诉讼程序和制度。我国诉讼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规则,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现代国家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调整公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活动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活动。5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 人权保护是我国宪法和法律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我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也坚持这一原则。(一)保护人权原则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2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6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二)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以程序公正为重点。我国法律确认了司法公正原则,这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

    3、司法机关的职能决定的。司法机关的职责就是适用法律裁断纠纷,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是因为其公正、不偏不倚,不代表任何一方。同时,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7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三)司法独立原则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司法权具有专属性,职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和合法性。司法独立原则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独立司法,责任自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保证。8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

    4、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四)平等原则 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任何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都必须同样地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法律规定在司法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歧视。9 第一节诉讼法概述二、诉讼法律制度共同的基本原则(五)以

    5、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我国的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项原则具有以下几层含义:q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q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这一原则,是为了使司法机关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案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正确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制裁违法,切实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利益。Transition Page过渡页10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管辖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民事诉

    6、讼证据及证明责任民事诉讼程序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1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中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规定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活动产生的民事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1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

    7、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21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即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保障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一视同仁,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机会,并创造必要的条件。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1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

    8、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遵循自愿和合法原则主持调解,若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应及时判决。除离婚案件外,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调解原则21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问题,可以充分行使辩论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双方辩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利,并且不得以未经双方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

    9、,也可以是书面的。当事人的口头辩论又可称为言词辩论。辩论原则31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新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适用以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4q 禁止滥用诉讼权利q 诉讼权利失效q 禁反言q 真实陈述义务17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

    10、的条件下,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即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自由处置,可以自由、自主地作出主张或是变更、放弃民事权利的决定;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即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处分原则518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适用这一原则有一定的限制。社会支持起诉的案件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尚未

    11、起诉时进行,并且一般仅限于实施诉讼外的一些行为。支持起诉的主体不能以当事人的名义直接参加诉讼。支持起诉原则619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后就宣告终结的制度。根据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为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小额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等,实行一审终审制。两

    12、审终审制度120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向公民和社会公开的制度。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向群众公开,即除了合议庭评议案件外,允许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二是向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将案情公之于众。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当依法不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一律公开宣告。公开审判制度22

    13、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个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议制度32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概述(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不宜参加审理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审理或者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形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审判人员具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制度42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级别管辖的分类为:q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q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q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

    15、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q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作为一审的案件。2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指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审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住所地”一般而言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16、“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地域管辖12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但是,现实中会存在一些情况不适合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而民事诉讼法又作了“被告就原告”的4种例外性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在这些情况下,均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12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

    17、,是指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来确定的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10种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特殊地域管辖2q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7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2q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8、管辖。q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28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3q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

    19、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q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确定某些具有特殊性的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下案件为专属管辖:29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二)地域管辖协议管辖4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20、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0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三)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21、辖,不得再自行移送。3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民事诉讼管辖(四)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3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当事人,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原告和被告之

    22、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原告是指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指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一方。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或被告应诉。原告和被告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也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和被告13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诉讼,其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就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

    23、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在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采取协商的原则,协商一致的诉讼行为对全体有效。普通的共同诉讼要求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如果合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共同诉讼人23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是指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或者商定产生的,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维护全体当事人及自身民事权益的人。诉讼代表人是从众多的权利人或义务人中选出的,他本身也是当事人之一,和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他又是代全体当事人进行诉

    24、讼,诉讼行为的效力及于所代表一方的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可以行使当事人的一般权利,如提供证据、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等,但诉讼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在行使这些直接关系和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诉讼权利时,要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否则不对被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诉讼代表人33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一)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三人是对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来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5、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部分或全部的独立请求权,以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43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民事诉讼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以其父母为监护人。精神病患者以其父母、配偶、成年子女为监护人等。指定代理人是指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

    26、况下,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诉讼行为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37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证据及证明责任(一)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8种。(1)当事人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38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证据及证明责任(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

    27、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完善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特别是对特殊侵权责任的证明责任倒置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q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q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q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q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饲养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39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证据及证明

    28、责任(二)民事诉讼证明责任q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q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q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q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40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民事诉讼证据及证明责任(三)民事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

    29、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4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五、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依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30、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前保全14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五、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一)财产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

    31、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诉讼保全24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五、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二)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为解决权利人在生活或者生产上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付给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的制度。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保护性制度,有未决先执行的性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有: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

    32、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诉讼保全24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六、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故意破坏和扰乱诉讼秩序,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例如,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等。4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六、对妨害民

    33、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二)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拘传: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采取的措施。04030201训诫: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于开庭审理中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强制其离开法庭的强制措施。罚款: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强制措施。05拘留: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书,期限为15日以下。4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七、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

    34、(一)期间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47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七、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二)送达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

    35、序,将诉讼文书送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送达诉讼文书不但可以使受送达人了解诉讼文书的内容,以便其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而且诉讼文书一经合法送达,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送达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代转送达和公告送达等。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48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七、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三)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法定费用。诉讼费用应由原告预交,但被告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与本诉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也应预交有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

    36、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等。非财产案件只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当事人应当交纳的诉讼费用,最后由谁负担,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一般是由败诉一方或者进行不当诉讼的行为者负担。49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八、民事诉讼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起诉和受理1起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审理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在我国,人民法院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起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37、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受理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接受原告起诉,决定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人民法院对起诉加以审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可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可以提起上诉。第一审普通程序50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八、民事诉讼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前的准备2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进入开庭

    38、审理前要进行一系列的诉讼准备活动: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的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应在3日内将组成成员告知当事人;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5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八、民事诉讼程序(一)第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31234法庭调查宣布开庭庭审准备 法庭 辩论65 评议和宣判审理期限5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

    39、程序的简化。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时采用独任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易程序案件要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新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八、民事诉讼程序5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第二审程序 上诉是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不服,在法定期限内

    40、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提起上诉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八、民事诉讼程序上诉的提起与受理1q 有合法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等;q 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准予上诉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作出的第一审判决、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等;q 在法定的上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q 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54 第

    41、二节民事诉讼法(三)第二审程序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至此,案件全部脱离一审人民法院,由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八、民事诉讼程序上诉的提起与受理15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

    42、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八、民事诉讼程序上诉案件的审理25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判决和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

    43、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二审裁判为终审裁判,不得再行上诉,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新起诉。八、民事诉讼程序上诉案件的裁判357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1q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q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

    44、乏证据证明的;q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q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q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q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58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审判监督程序八、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1q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q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q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q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q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

    45、出诉讼请求的;q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q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条第1项、第3项、第12项、第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59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审判监督程序八、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提出再审2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

    46、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60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审判监督程序八、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3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

    47、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61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四)审判监督程序八、民事诉讼程序再审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4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62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五)非诉讼程序八、民事诉讼程序再审的审理程序和裁判效力4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

    48、案件主要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民事非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程序。督促程序的范围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并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或者依照法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特别程

    49、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63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六)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八、民事诉讼程序执行开始164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六)执行程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50、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八、民事诉讼程序执行管辖265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六)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八、民事诉讼程序执行和解366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六)执行程序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实用法律基础》第七章课件.pptx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5105680.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