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签 分享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130
上传文档赚钱

类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及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105554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格式:PPT
  • 页数:130
  • 大小:1.95MB
  • 【下载声明】
    1. 本站全部试题类文档,若标题没写含答案,则无答案;标题注明含答案的文档,主观题也可能无答案。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2. 本站全部PPT文档均不含视频和音频,PPT中出现的音频或视频标识(或文字)仅表示流程,实际无音频或视频文件。请谨慎下单,一旦售出,不予退换。
    3. 本页资料《《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及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课件.ppt》由用户(晟晟文业)主动上传,其收益全归该用户。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该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4. 请根据预览情况,自愿下载本文。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5.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及以上版本和PDF阅读器,压缩文件请下载最新的WinRAR软件解压。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 劳动保护 特别 规定 解读 管理 实务 课件
    资源描述: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及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主讲周斌各位360的新老朋友,大家好!我是阿斌,这是我7月4日的讲课PPT,由于时间关系,我不能详细讲解所有内容,所以请大家预习一下本课件第一、二部分内容。在2小时的课程中,我将讲解其中的要点、难点和疑点,并重点讲解第三、四部分内容,并与大家分享最新资讯。当晚你只要花上2个小时,就能成为女职工问题专家!我们7月4日晚上见!2012年4月28日,温家宝总理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问题:1.“规定”与“特别规定”有什么不同?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2、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问题:2.修订与废止有什么不同?此条还应执行吗?哺乳期满,有的婴儿身体特别虚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适当延长哺乳期?答: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个月。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年月日)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能否覆盖原有的女职工保护规定?上海市城镇

    3、生育保险办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劳动合同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女职工保胎期待遇问题的答复主要内容1.2.3.4.5.“三期”女职工特别保护的法律规制对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特殊处理女职工“三期”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女职工“三期”管理操作实务附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注意事项(提供资料)1

    4、.“三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法律规制三期孕期产假期哺乳期产前检查时间产前假2个半月产假98天(产前15天)晚育假30天哺乳假6个半月授乳时间每天1小时多胞胎增加难产加15天多胞胎多1加15天1.1孕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1.1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或减轻工作量的权利指出哪些工作不适合怀孕女工孕期禁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

    5、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三)生产抗癌

    6、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职业描述I(轻劳动)坐姿:手工作业或腿的轻度活动(正常情况下如打字、缝纫、脚踏开关等);立姿:操作仪器、控制、查看设备,上臂用力为主的装配工作。II(中等劳动)手和臂持续动作(如锯木头等);臂和腿的工作(如卡车,拖拉机或建筑设备等非运输操作等);臂和躯干的工作(如锻造、风动工具操作,粉刷,间

    7、断搬运中等重物,除草、锄田、摘水果和蔬菜等)。III(重劳动)臂和躯干负荷工作(如搬重物、铲、锤锻、锯刨或凿硬木、割草、挖掘等)。IV(极重劳动)大强度的挖掘、搬运、快到极限节律的极强活动。孕期调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遇到这些问题你如何处理?“我在一个电话呼叫中

    8、心工作,周围全部都是电话客服人员,我旁边挨着打印机、扫描仪,我和那些打电话的客服人员也都挨着,整个办公环境中一直充斥着讲话的声音。中午休息1小时,1点之后重新进入嘈杂的工作氛围。一直持续到7点感觉宝宝每天被这样的声音打扰。”“单位新厂刚装修完领导便安排搬进办工,当时我已怀孕1个月,现已在新厂工作1个月这样的环境对胎儿有何影响。”“我是在做环保砖的砖厂上班,砖用水泥+石粉做出来的,好大尘,而且振机好嘈好振,坐在办公室也会感觉地在摇,现在想要小孩,这种环境下会什么影响吗?”1.1孕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1.2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产前检查时间(应当批准)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

    9、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享受待遇 工资照发,计入劳动时间(注意:不同于“视为正常出勤”)。享受条件 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1.1孕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1.3符合条件的可请产前假产前假(分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可以批准情形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二条: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应当批准情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

    10、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享受待遇 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假期时间 两个半月一、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二、女职工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三、本文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本市企业女职工生育期间工资支付的解释口径1.1孕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

    11、.1.4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1.1孕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1.5薪资受保护的权利调岗工资待遇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正)1.1孕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1.6解雇受保护的权利案例:“史上最贵的清洁工”2007年4月,原本担任上海某公司资深策划的杨华休了一个月长假到国外探望丈夫。5

    12、月21日重新上班时,意外得知公司一个项目宣布解散,包括她在内共有10余名员工将要离职,但这时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就给她安排了一个清洁工的工作,负责清扫公司男、女厕所,负责地面、纸篓、马桶和洗手面盆等的清洁、消毒和卫生工作。这令她气愤不已:“我月薪9000元,如果签了这份合同,估计就成了史上最贵的清洁工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

    13、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

    14、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产假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2.1享有产假(晚育假)的权利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

    15、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应当批准)假期时间 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享受待遇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调整工资时,产假视作正常出勤。问题:3月初生产,到6月初刚刚休满90天产假的,产假能否再延长8天?HR应当如何有效应对?晚育假(应当批准)假期时间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16、,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享受待遇享受条件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注意要点产假期限的变化流产假规定的变化保证产假98天,同时保证产后83天休息时间晚育假与产假不同的计算方法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

    17、定处理。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1.2产假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2.2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的权利社会保险法上海原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按生育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生育津贴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单位补差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计发基数为所在单位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本市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等作相应调整。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调整为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为本人生产或者

    18、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高管王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万,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万。职工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00。如两人生育,产假期间待遇如何执行

    19、?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王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万,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万。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00。王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本市原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4331300%=12993另外公司支付20000-10698=7007元本市出台新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5000元李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本市原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2892元(最低标准)本市出台新政策:每月得生育津贴5000元1.2产假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2.3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享有产假工资的权利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

    20、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渠道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 产假前工资风险提示 支付标准不再区分应参保而未参保和无法参保两种情形险种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缴费基数本市户籍和非城镇户籍外来员工养老22%8%本人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300%)医疗12%2%失业1.7%1%生育0.8%工伤0.5%合计37%11%非城镇户籍外来员工养老22%8%本人工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1、%-300%)过渡办法(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0%-60%)医疗6%1%失业(无)生育(无)工伤0.5%合计28.5%9%公司职工月平均工资5000。高管王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万,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万。职工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000,今年因工作调整,月薪为2500。两人未参加生育保险,如两人生育,产假期间待遇如何执行?王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如是乡下人:每月得生育津贴25000元(单位支付)如是城里人:每月得生育津贴5000元(社保支付)李某生育产假期间待遇如是乡下人:每月得生育津贴2000元(单位支付)如是城里人:每月得生育津贴2892元(社保支付)1.2产假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

    22、1.2.4女职工享有生产和流产医疗费用的权利未参加生育保险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支付渠道 用人单位支付标准 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风险提示 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不等于生育医疗费补贴黄某于2005年进入某单位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2008年11月,黄某生下1女,共花费住院各项费用4800元,产前检查费、药费等1300元。公司按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标准为其报销了住院费用2600元,拒绝承担其他费用。黄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承担其他费用3500元。单位则认为黄某系外地户籍,不属于生育保险范围,不愿承担。仲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在生育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本市

    23、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也未将外地户籍生育妇女纳入范围,故在相关规定出台前,按照公平合理原则,可参照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处理。黄某要求保险的费用超过3000元,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医疗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元,故裁决单位于10内支付产前检查费、住院医疗费、药费等3000元。单位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予以驳回单位诉请。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

    24、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思考:如黄某是农村户籍,当时未参加综合保险(目前改为参加“三险”),单位还会有什么风险?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1.2产假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2.5女职工休假期间享有缴纳社保的权利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3哺乳

    25、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3.1女职工享有不被安排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哺乳期禁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二)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的工作,以及超过卫生防护要求剂量当量限值的放射性工作。(三)生产抗癌药物、性激素的工作或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和苯胺、环氧乙烷、氯乙烯及其他有机氯化合物的工作。(四)在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己内酰胺、甲醛、氟、

    26、溴、甲醇等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场所内工作。前款第二项所指的生产或使用铅、苯、汞、镉和二硫化碳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1.3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3.2女职工享有不被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哺乳期工作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1.3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3.3符合条件的女职工享有哺乳假的权利。哺乳假(分可以批准和应当批准两种情况)可以批准情形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

    27、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应当批准情形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享受待遇 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调整工资时,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假期时间 两个半月1.3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3.4保证授乳时间的权利哺乳时间(应当批准)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时间待遇延长每天1小时 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授乳时间及在本单

    28、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喂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

    29、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办法第十五条提及的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小于等于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三次的,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对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也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1.3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3.5薪资受保护的权利1.3哺乳期女职工保护的特别规制1.3.6解雇受保护的权利2.对违反计划生育女职工的特殊处理2.1女职工违反计划规定生育有哪些情形?未婚先孕或婚外孕未婚先育或婚外育违规生二胎2.2 能否解除违反计

    30、划规定生育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因生育解聘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31、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删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2.3违反计划规定生育女职工不可享受哪些待遇?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待遇按有关规定处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

    32、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3.女职工“三期”管理十大疑难问题3.1.员工请“保胎假”如何处理?3.2三期内医疗期满可解除劳动合同吗?3.3休完“三期”假期当年还能休年休假吗?3.4女职工离职后发现怀孕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3.5“三期”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33、后,应享受什么工资待遇?3.6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和哺乳假吗?3.7请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女职工可扣减其年终奖吗?3.8女职工未婚生育的,是否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是否享受流产假或生育假?3.9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二胎是否可请晚育假?3.10女职工可否先请晚育假后请产假?1.4.女职工“三期”管理操作实务4.1新法颁布后,对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做一次系统的梳理,既要及时调整相关内容,又要在“过渡期”做好相应的衔接工作。按照特别规定及时调整相关内容注意各地关联公司所适用地方法规间的差异修订规章制度应重视民主程序和公示处理好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在“过渡期”要特别重视运用“协议管理”既要保障女职工

    34、假期权益,又要完善请假手续女职工三期休假管理制度制定要点三期假期享受的待遇标准职工怀孕向单位告知的权利义务部门主管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的权利义务请假手续和请假凭证违反计划生育职工的责任违反请假规定和伪造请假凭证的责任职工怀孕的告知义务职工一旦怀孕,应立即通知部门主管,并将怀孕及其预计分娩的医生证明副本提交给人力资源部。请假手续产前检查时间、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提前3天至14天向人力资源部申请授乳时间:回家授乳前通知主管或同事请假凭证产前检查时间:医院预约单产前假:结婚证复印件、准生证、本人申请单、医院证明原件产假:结婚证复印件、小孩出生证明、准生证、独生子女证原件哺乳假:本人申请单、医院证明、

    35、小孩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原件4.2招用女职工特别是外地非城镇户籍的高薪员工应充分考虑隐形成本。4.3女职工入职登记内容要尽量细化。4.4产前检查是固定的,除此之外的孕期不能正常工作的,应让职工履行请假手续,按其他假期处理。案例:张某还能拿未休年假工资吗?张某为上海某证券有限公司员工,担任客户专员工作,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2010年3月,张某怀孕后提出3个月的“保胎假”,得到公司批准,然后顺利生育,并休了90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张某因女儿需要照顾,又向公司申请了6个半月的哺乳假,公司也批准了其休哺乳假的请求。2011年8月,张某哺乳假

    36、结束,回公司正常上班。2011年12月,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根据其工龄支付了张某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张某在与公司进行离职结算时提出,根据其工作年限,每年应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但2011年公司并未安排其休假,公司应在其离职时按照相关规定折算成现金支付给她。公司表示2011年张某大部分时间都在休假,故不再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待遇。张某对公司的回复表示不满,遂在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4.5哺乳假和哺乳期区别对待,做好哺乳时间的“加减乘除”。林小姐是郊区C公司的一名女职员,家住市

    37、内,刚育一子,现正处于哺乳期,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林小姐决定只上上午半天班,中午回家给孩子哺乳。三周后,C公司书面通知林小姐:“由于你一月之中累计旷工时间达到60小时,已经严重违反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故公司决定即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林小姐接到通知后,就将C公司告上了仲裁庭。4.6正确处理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问题。思考:杜拉拉对万方的处理是否妥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8、,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对于“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是否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理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的规定是:“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4.7妥善运用三期保护的例外规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案例“三期达人”的故事思考:1.案例中用人单位有哪些失误?2.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怎样的?3.过失性解除三期女工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4.8 发现三期女工被违法解除,应实施特别补救措施

    39、。1.附录: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其他注意事项(提供资料)女职工禁忌工种女职工经期保护未育女职工保护更年期女职工保护计划生育手术假女职工卫生室防止性骚扰6.1女职工禁忌工种和单位告知义务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6.2女职工经期保护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冷水作业分级

    40、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第八条 对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天。对其他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也应酌情给予照顾。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3未育女职工保护第十条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或生产性激素工作。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4更年期女职工保护第十九条对经区、县级以上

    41、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效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5计划生育手术假第十九条对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患有效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三

    42、)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

    43、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6.6女职工卫生室第二十条 日班次中有一个班次的女职工在一百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女职工卫生室和孕妇休息室等妇幼保健设施;日班次女职工不满一百人的单位,可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具体的设置标准,由市劳动局另行规定。流动、分散作业的单位,可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6.7 防止性骚扰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办法欢迎光临劳动争议案例_新浪博客、阿斌说法_新浪博客!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163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解读及女职工“三期”管理实务课件.ppt
    链接地址:https://www.163wenku.com/p-5105554.html

    Copyright@ 2017-2037 Www.163WenKu.Com  网站版权所有  |  资源地图   
    IPC备案号:蜀ICP备2021032737号  | 川公网安备 51099002000191号


    侵权投诉QQ:3464097650  资料上传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