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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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建筑工程 发包 承包 法规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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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法规 工程发包与承包是指发包方通过合同委托承包方为其完成某一工程的全部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的交易行为。发包方:又称甲方,如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发包人要具有发包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发包条件:1)发包主体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或其他经济组织。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手续。3)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发包方有与发包的建设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5)实行招标的,发包方应当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的能力。不具备第(4)(5)项目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建设管理咨询单位代理。承包方:又称乙方,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
2、等。承包人必须是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具备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制度,是建筑业适应市场经济的产物。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要通过参加市场竞争来承揽建设工程项目。这样,可以激发企业活力,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筑活动僵化的体制,有利于建筑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建筑市场的活跃和繁荣。1、承发包双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和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这是国际通行的原则。为便于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减少纷争,建筑法和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3、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实行以招标、投标为主,直接发包为辅的原则 招标发包也是国际通用的形式。建筑法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3、禁止承包双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原则 建筑法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4、建筑工程确定合同价款的原则 建筑法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
4、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一、建筑工程发包的方式 1、招标发包 招标发包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的一种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方式发包。2、直接发包 指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调,以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建筑法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如保密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可以直接发包。直接发包与议标是否相同?议标:非竞争性的招标方式,
5、也称指定性招标。议标是由发包单位直接与选定的承包单位就发包项目进行协商,取得协议并签定正式承发包合同。议标形式较易取得成果,较快开展工作,但不具竞争性,一般适用专业性强、工程造价较低、工期紧迫的施工项目,以及专用设备的安装和维修工程等。对业主来讲,通过议标,可以使标价降低或使标书中的其他条件更有利于自己。比如,设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标价最低,但在其他方面如延期付款条件却比不上第二低标的候选人。这时,业主就会一方面与第一候选人商议较优惠的延期付款条件,另一方面与第二候选人协商降低标价的问题。个人理解:直接发包与议标是不同两个概念,直接发包只同一承包单位协商,议标可与两个及以上承包单位协商。二、建筑工
6、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 建筑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如征地拆迁、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等。三、建筑工程发包的行为规范 1、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合格的承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3、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4、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开招标并接
7、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5、发包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肢解发包的概念:P88 6、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指定购入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建筑法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一、承包单位的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
8、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制度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总承包中,有以下两种:1、全部建筑工程的总承包 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试运行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2、分项总承包 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三、建筑工程联合体承包制度背景材料 甲、乙两家为同一专业的工程承包公司,其资质等级依次为一级、二级。两家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一项工程,并于
9、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2010年3月10日送达了投标书。甲与乙签订的联合体投标协议约定: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而遭遇业主的索赔,各自承担索赔额的50%。1、该联合体资质等级应当()。A.以甲公司的资质为准 B.以乙公司的资质为准 C.以主管部门重新评定资质 D.以该工程所要求的资质为准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1、联合承包的前提条件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2、联合承包
10、的责任分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3、高资质与低资质联合承包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4、不同类别资质联合承包 应当按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及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四、建筑工程分包制度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1、分包的含义 所谓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2、分包的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11、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3、总包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2、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
12、工程业务。3、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中有约定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4、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分包合同。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6、分包人应当服从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五、建筑工程承包的行为规范 1、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3、禁止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4、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的几种情形 5、禁止建筑工程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完全转手给他人承包的行为。金茂大厦,楼高金茂大厦,楼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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