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导论-内部讲义-精华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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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法律事务专业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关系的法律专业学科。它与不少商贸法律既有相同之点,也有不同之处。学习国际商法,首先必须了解其渊源有关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其次,必须了解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同时了解中国有关的涉外经济立法与规定。最后,必须了解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民商法的一些基本概念。(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及其渊源;(2)两大法系的特点;(3)中国有关的民商立法。国际商法的概念 西方两大法系及其比较 中国的法律制度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
2、aw)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 商事交易(commercial transaction)与 商事组织(busi-ness organization)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legal norm)的总和。这一概念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国际商事交易,是指国际货物的买卖或交易活动。二是国际商事组织,商事组织是指个人、合伙和公司这三种企业的组织形式。三是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标准或范围。二、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 法律的渊源,是指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国际商法有两个主要渊源:(1)国际公约;(2)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又分为两种:一种属于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外一种属于冲突法规
3、则的国际公约。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
4、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二)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商法的另一个主要渊源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ICC)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其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在国际贸易中影响最大,已被广泛采用,对于便利和促进国际贸易起了重要作用。以下是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
5、义修正本、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两个主要的法系:(1)以德国与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2)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一、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一)大陆法系的地区构成 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和德国以外,许多西欧国家也都属于大陆法系。现在,除西欧外,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某些国家都属于大陆法系。此外,在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与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因为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因此也属于大陆法系,英国的苏格兰
6、也属于大陆法系。在亚洲,日本与土耳其等国家引入了大陆法;中国的台湾地区也属于大陆法系。(二)大陆法的结构 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大陆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与逻辑性。大陆法所采取的方法是运用几个大的法律范畴把各种法律规则分门别类地归纳、总结在一起。这种结构分类的特点在法学与立法中均有不同程度的反映:1.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公法与私法两个部分 2.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三)大陆法的渊源 大陆法国家是成文法(written law)国家,都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在大陆法国家法律就是法的惟一渊源。从总体上看,大陆法受到
7、罗马法的深刻影响,有的国家的法典就直接继承了罗马法的精神与传统。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除了罗马法的重要影响之外,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1.法律2.习惯(custom)3.判例(case)4.学理(四)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是也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各国法院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与最高法院。有的国家根据诉讼的性质与金额的大小设立各种不同的第一审法院。在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法院、亲属法院与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与劳资关系的案件
8、。二、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一)普通法系的地区构成 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及其过去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与地区,主要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普通法是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英国和美国虽然有许多共同之处,例如,两国都以判例作为法的主要渊源,都有普通法与衡平法(equity)之分,但是两国的法律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也各自形成了一些不同的特点 (二)英国法 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二元性的法律结构。与大陆法不同,英国法不是把法律明确地分为公法与私法,而是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程序法(adjective
9、 law)。与此相反,大陆法国家对实体法的重视多于程序法。英国的法院组织 第一,郡法院与治安法院(刑事法院)。第二,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的合称)第三,上议院。(最高审级)除上述法院外,英国还有一些专门法院,例如,军事法院与验尸法院等。英国的法院组织与法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司法权较为分散,立法和某些行政机构与法院同时享有司法权。二是经过改革,法院组织虽然已比先前大大简化并趋于系统化,但是法院体系仍较复杂,在最高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上议院。三是根据1701年王位继承法的规定,法官可以终身任职并领取法定薪金,这被认为是保障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四是英国高级法院的法官都来自从业多年并出类拔萃的出庭律
10、师,法官的素质较高。英国法的渊源:第一,判例法。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第二,成文法。成文法,也称为制定法(statute law),是英国法的重要渊源 第三,习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通行习惯法,习惯是当时法的主要渊源。(三)美国法 1.美国法的结构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的差异。美国的法律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
11、分,这是美国法律结构的一个主要特点。美国联邦宪法对联邦与各州的立法权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1条的规定,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各州。这就是说,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各州保留了相当大一部分立法权。但是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如果州法与联邦法相抵触时,则应适用联邦法。由于美国的特殊历史条件,使各州在立法方面享有很大的权力。2.美国的法院组织 美国的法院组织也反映了联邦制的特点,设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系统。(1)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分为三级:第一级为联邦地区法院(Federal District Courts)。第二级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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