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讲解》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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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注意事项及其参考文本注意事项及其参考文本 赵慧峰赵慧峰 教授教授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河北农业大学商学院一、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一、如何签订劳动合同v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关于试用期(一)关于试用期v试用期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2、。v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一)关于试用期(一)关于试用期v企业应尽可能利用较长的试用期(超过一年即可:如13个月、18个月或两年等),以便对所雇用的员工进行较充分的考察。最关键的是:如果认为员工不合适,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试用期内劳动者同样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期限,应该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来作区别约定,不能搞一刀切。【案例1】v张某是一名2000年技校毕业的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非常烦恼的情况,每次用人单位都只跟他签订一年的合同,而且包
3、含半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工作非常辛苦,经常加班加点,而且工资非常低,只有300元,每次单位都是在试用期快到时说他不合格而予以辞退,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两次。v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的区别:见习期、试用期和学徒期的区别:v(1)期限不同。见习期至少有1年的时间;试用期不允许超过6个月;学徒期则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v(2)确定方式不同。见习期、学徒期是按照现有的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v(3)执行对象不同。见习期主要是针对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试用期可能针对所有无工作经历的劳动者;学徒期则主要针对某些特定岗位的新
4、招的劳动者。v另外,在不超过试用期期限的见习期内随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已经超出了试用期的见习期剩余期限内,因自己的原因提出辞职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构成违约,是否要交违约金以及数额的多少,需要根据和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而确定。(二)关于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二)关于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三条)v1.1.明确工资制。明确工资制。劳动合同法所提及的劳动报酬,主要是针对岗位工资制而言的;采用计件工资制的,应在合同第十四条中明确约定:按计件情况发放工资;或将第三条的内容改成“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标准(详见车间具体通知);乙方的每天工作定额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另行确定。”(二)
5、关于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二)关于工资待遇(劳动合同法第三条)对于高管及高级技术人员,在工资待遇方面,除了采用固定工资制外,可考虑采用:年薪制 年终奖 分给公司期权和股份用“金手铐”铐住高端人才,树立他们的归属感和长期服务意识,避免频繁跳槽。2.2.明确工资支付日期明确工资支付日期v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必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比如,可约定:考虑到工资结算和支付需要一定的时间,每月工资最迟于次月的月底以前支付。虽然允许一定的工资结算时间差,但一般不可超过一个月;否则就可能够成拖延支付。(三)关于加班(三)关于加班v劳动部1994年12月1日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给
6、付加班工资的法定条件:v“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要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v1.1.要明白合法的上班及加班时间。要明白合法的上班及加班时间。v2.2.加班要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加班要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v3.3.科学合法地确定工人的计件定额,确保企业科学合法地确定工人的计件定额,确保企业 不安排非法加班。不安排非法加班。v4.4.要计付加班费。要计付加班费。v5.5.一些变通做法。一些变通做法。v6.6.一些特殊的上班情况。一些特殊的上
7、班情况。1.1.合法的上班及加班时间合法的上班及加班时间v2000.3.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v每年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以前实行每周小时工作制的为21.4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每月的平均上班时间为167.4小时,超过的都应支付加班工资。加班的时间限制v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在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后如相关制度经工会同意,或在劳动合同中已注明,也可认为职工同意,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
8、过小时,每月不得超过小时。2.2.加班要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加班要征得工会同意并与职工协商v如果每次加班都书面征询工会和员工的同意,势必较麻烦。可采用一些变通的做法。3.3.科学合法地确定工人的计件定额,确保科学合法地确定工人的计件定额,确保企业不安排非法加班企业不安排非法加班v工人为了完成定额而加班的时间不是企业安排的,也就是定额内的加班,不必付加班费。v定额最好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避免工人日后说定额不合理,而且要用书面形式。v定额的实际数量,没有一个死的规定,原则上工人应能在正常上班时间完成,加班的定额也是这样。4.4.要计付加班费要计付加班费v最关键的问题是做工资表时,要体现出该加
9、班费,并有工人的签字。依法要保存两年以上。如能精确计算正常上班的工作量和加班期间的工作量,以及相应的加班费,并依约给付,工人会觉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加班也会更积极相信那时不用老板逼,工人自己都会争着要加班。5.5.一些变通做法一些变通做法v按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出统一的“含加班费计件工资标准”(指含法定公休日、双休日和每日最高加班限额在内的,按企业最大作息安排情况下的工资及加班费),v也就是就该计件标准已包含各类加班费的因素。5.5.一些变通做法一些变通做法v对于未加班而能完成加班工作定额的员工,则其中所包含的加班费部分就可解释为是对其提前完成工作定额的奖励这种做法不到万不得以不要用,因为很难
10、得到法律的支持.再按老办法算出工人工资总额,但在工资表里将它分成两块,一块为以最低工资为标准的“基本工资”另一块为“加班及奖励”反正加班费多出的部分就是对其加班行为的奖励。6.6.一些特殊的上班情况一些特殊的上班情况v(1)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主要是季节性的工作方式(以年度或月的总工时为综合计算工时的办法),如种植业、捕捞业和运输业等。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6.6.一些特殊的上
11、班情况一些特殊的上班情况v(2)为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对管理人员的要工作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四)关于社保(合同第四条)(四)关于社保(合同第四条)v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保、医保和工伤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在签约时可口头告知员工:个人也要出一部分。v有一些变通做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应积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出现工伤,企业将承担沉重的负担。具体标准为工资额的1%左右(一年才100元左右)。(五)关于规章制度和
12、劳动纪律(五)关于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合同第五条)(合同第五条)v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规章制度,只要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处理或处分员工的依据(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为避免日后员工说没看到,可直接在合同中明确哪些已发放给了员工,至少应将文件名列在合同中。同时,还可约定如果相关规章制度发生变更,以变更后的为准。v合同应作如下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相应的处罚;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如某文号的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六)关于培训费用(规定于第十四条)(六)关于培训费用(规定于第十四条)v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
13、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等有关规定不得预收等。【案例2】v某银行职员许某,经领导许可同意参加全国成人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发榜后许某成绩在大专录取分数线上,被某院校会计专业录取,学习时间是每周两个下午连晚上(半业余)。许某拿录取通知和学习时间安排同单位领导协商,要求在3年上学期间两个下午按公假处理。单位领导表示同意许某上学,但每周两个下午不来单位,在奖金上应适当扣除。许某认为,领导既然同意自己报考成人高校,就不应该扣了奖金,双方发生争议。v分析:分析:
14、本案例中,许某是经单位同意的带薪上学,所以用人单位(某银行)与其仍然保持劳动关系,问题是许某半脱产参加学习,在劳动报酬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我们认为,某银行同意许某报考及上学,履行了对劳动者职业培训义务,由于许某有两个下午因上学不能工作,奖金适当扣发是有道理的。银行并不扣发许某的工资,只是适当扣除作为超常劳动报酬和奖金,许某应当接受单位的提议,至于减发奖金的具体数额,可以同银行协商。v用人单位应当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v但是,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七)关于抵押金与违约金(七)关于抵押金与
15、违约金(规定于第十四条)(规定于第十四条)v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更不可扣留身份证。v但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可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标准、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上述所说的强行收取抵押金的范围。v收押金的方式是被动的,是一种堵的方式;我们是否可以用主动的输导的方式,建立一种违约无信之人,无工可干;守信的良好员工,给予充分保障的规范的用工市场。v比如,可以建立违约通告和市场准入制度扼制恶意跳槽。v企业将违约的员工情况上报
16、到各地专业协会,通过协会内部报刊等各种途径,及时予以通报;v也可通过厂内公告栏,对违约员工的查处情况进行公告,以警示后人。v一方面让业内对这种不守信的员工提高警惕,另一方面大家都不要招用他(这种习惯跳槽的人,也没什么好用的,只会给企业招来麻烦),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案例3】v某营销公司招聘专职营销业务员两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每名业务员向公司交抵押金1000元。如果因业务员的过错使公司受到损失的,公司有权从抵押金中扣除以弥补损失。合同期满终止后,抵押金不退。(八)保密和竞业禁止条(八)保密和竞业禁止条(规定于第十四条)(规定于第十四条)v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主要是针
17、对管理人员来约定的,特别是对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v所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订货意向、订货单、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v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是指限制有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根据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
18、定,双方应约定如下:的规定,双方应约定如下:(1)为了便于乙方保守商业秘密,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甲方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2)乙方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 年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作为乙方竞业禁止的补偿,甲方于乙方离职时,支付乙方补偿金 元。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直接损失(损失不便确定时,可凭同期销售差额或乙方
19、及其所在新单位的销售量等作为参照标准)和间接经济损失(含调查处理费用、差旅费、无形资产损失和律师代理费等)时,乙方还应加付不足部分的赔偿金。(3)乙方如果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不再续签本劳动合同或要变更合同内容,为便于保密和甲方用工安排,乙方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意见,甲方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如工资待遇等);否则,视为乙方非法解除本合同,乙方应依本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案例4】v1989年2月至1991年11月,李某受聘于天津甲食品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1990年6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甲食品有限公司得悉李某将离职后又与19
20、91年11月18日与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协议的主要条款为:“李某在甲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并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在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同年11月28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甲食品有限公司付给李某工资2580元。1991年12月,李某到天津乙食品有限公司推出了包装外观造型及内容质量与甲食品有限公司A饮品极其相似的B饮品。甲食品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此种产品后,遂向天津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李某在其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公司生产工作,并管理A饮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及配方,为此,双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现被告违约,在现任职公司生产与其相类似的产品,严重侵
21、犯其专有技术秘密权,请示维护其合法权益,判令被告履行保密协议,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在甲食品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其从未管理过A饮品的技术资料及配方。现所在公司生产的B产品与原告生产的A产品配方不同,分别属于麦乳精类与巧克力类饮器,非属类似产品及竞争产品。保密协议的主要条款,剥夺其劳动就业权利,违背我国宪法。v天津区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格企业,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6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1991年11月18日又续签保密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不得泄露原告的机密,并在离开甲食品有限公司两年内不能在生产经营类似或者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协议约定
22、雇员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是公司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当手段。协议中约定的被告“在离开公司两年内不能在生产经营类似半成品或者竞争产品的单位工作”的条款,限制被告就业范围的期限只有两年,并非剥夺被告的就业权利,且被告不能证明签约的行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信守本人在协议中做出的承诺。协议中涉及的两年期限已经届满,被告不再负有履行该项义务的必要。由于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A饮品技术资料和配方,因此,本院不能认定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曾管理过A饮品技术资料和配方,不能认定A饮品与B饮品具有相似性,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最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
23、由原告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九)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九)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v为了保证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充分知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第八条)。(十)与特殊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十)与特殊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v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案例5】请长病假的职工须
24、签订劳动合同吗?v某单位职工张某原为固定工,已经工作11年。1994年11月患慢性尿毒症,医嘱在家休养。1995年10月,张某所在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劳资科没有通知张某,认为他是长病假,等病后能够上班再说。1996年2月,张某病情稳定,经医生许可,要求上班。单位领导说,全厂职工都订了合同,你因生病没有签,现在无法安排具体工作,但要张某每天来厂转转,工资奖金按正常上班发。两个月后,劳资科书面通知张某,要张某病退回家。v分析:本案例中,某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v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患病医疗期的规定,张某在该单位工作年限为11年,应当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即从1994年11月到1995年11
25、月,在此期间张某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v其单位1995年10月与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通知张某。单位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单位。v后来单位书面通知张某病退也是违法的,张某病情稳定,经医生许可上班,说明张某不属于“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作的”(用人单位并没有说张某不能从事原工作,更没有另行安排张某工作),况且也没有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所以让张某病退是于法无据的。v该用人单位在1995年10月就应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的责任而实际上没有签,现在应当补签。特殊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特别规定特别规定v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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