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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的裁审衔接等法律问题课件.ppt

  • 上传人(卖家):晟晟文业
  • 文档编号:5104293
  • 上传时间:2023-02-11
  • 格式:PPT
  • 页数: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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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 争议 调解 仲裁法 施行 衔接 法律问题 课件
    资源描述: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施行后的裁审衔接等法律问题的裁审衔接等法律问题杨晓蓉提纲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 仲裁申请时效 调解协议的效力认定及支付令的适用 仲裁的受理 仲裁的审理期间 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 先予执行 证据失权 一裁终局的理解及相关问题 2008年5月1日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受理范围、受理期限、审理期限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关于调解仲裁法的溯及力 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适用调解仲裁法的仲裁申请时效;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当时的时效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关于仲裁申请时效克扣工资争议,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时效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时起算。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有关部门”是指信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部门。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

    3、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效力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如经审理不具备无效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作为裁决依据。双方当事人经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经审理不具备无效情形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并作为裁决依据。因支付劳动报酬、

    4、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又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劳动者又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不予发出支付令。劳动者未申请支付令或申请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五、关于仲裁期间的计算调解仲裁法中有关仲裁期间的计算应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即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五日”,应指五个工作日。第二

    5、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案件审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2)请示待复的;(3)委托其他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的;(4)委托鉴定的;(5)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耽误期限的;(6)送达仲裁文书耽误期限的;(7)其他需要中止仲裁期间的情况。六、关于裁审衔接问题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供符合

    6、仲裁受理条件的初步证据。第二十八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逾期未作受理决定的事实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受理决定时,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审理,申请人决定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就已超过5日受理期限在收件回执上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继续审理,无需在收件回执上予以书面确认。劳动争

    7、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以受理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逾期未作裁决的事实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裁决时,应当征求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继续审理,如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确认书,说明已超过45日或60日审理期限,当事人可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即作出终结案件审理决定。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继续审理,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需出具确认书,应继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裁决书或调解书上叙明各方当事人同意延期审理的事实。如当事人以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调解程

    8、序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书或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仲裁期间的财产保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劳动者可以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向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劳动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劳动者在仲裁裁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劳动者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先予执行裁决移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先予执行裁决移送被执行人

    9、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移送执行函(函中注明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联系电话及住所);(2)先予执行的裁决书;(3)裁决书的送达证明。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证据失权】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证据,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予质证。但当事人非

    10、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诉讼期间提交的新证据,如果不审核该证据将导致案件事实严重背离客观真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质证。关于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裁终局”的理解局”的理解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合并计算数额不超过裁决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应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主文确定的数额为计算依据。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该裁决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四十八、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裁决书可表述为“经调解无效,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

    12、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不得以非法定事由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其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当事人】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2.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

    13、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指定受理该案的基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意见一:劳动者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意见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发现同一案件已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指定受理该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理由:避免同一案件出现互相矛盾的结果。意见三:针对同一案件的仲裁裁决,劳动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先中止审理。如果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用人单位的申请,基层人民法院恢复审理;如果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基层人民法院则

    14、终结诉讼,并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重新提起诉讼。23.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25.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26在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仲裁委员会不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27.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28.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劳动者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的,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9符合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一裁终局案件,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如用人单位上诉请求的内容超出仲裁裁决范围的,对超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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