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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法教案-票据法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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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法 教案 票据法 课件
    资源描述:

    1、商法教案商法教案票据法章票据法章一、票据概述一、票据概述1、票据概念、票据概念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仓单、保单等;广义的票据,泛指所有商业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发票、提单、仓单、保单等;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狭义的票据,仅指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指

    2、汇票、本票和支票。2 2、票据的功能、票据的功能(1 1)支付功能)支付功能 (2 2)流通功能)流通功能(3 3)信用功能)信用功能(4 4)融资功能)融资功能 二、票据法概述二、票据法概述1、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概念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票据法是规定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及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称。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等规广义的票据法,是指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如民法中有关法律行为、代理等规定;刑法中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及

    3、公示催告制度的规定定;刑法中关于伪造有价证券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票据诉讼及公示催告制度的规定等。等。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如狭义的票据法,是指关于票据的专门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本章主要讲的本章主要讲的是狭义票据法。是狭义票据法。(1)强行性)强行性(2)技术性)技术性(3)国内法兼具国际统一性)国内法兼具国际统一性日内瓦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统一汇票本票法、统一支票法统一支票法1、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确认和规范的,基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确认和规范的,基于当事人的票据行为

    4、发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简称票据关系。务关系,简称票据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应与票据法律关系应与“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系”区别。区别。(1)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相对性。)票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方性和相对性。(2)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票据金额。)票据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票据金额。(3)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票据上的权利义务。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4)票据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票据法律关系具有独立性。各票据行为具有独

    5、立性,若干票据法律关系独立存在于同一票据上,各自独立各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若干票据法律关系独立存在于同一票据上,各自独立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2、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是指由票据法直接加以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并非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是指由票据法直接加以规定、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并非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系。(1)票据返还关系。)票据返还关系。(2)追索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损害赔偿关系。)追索权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损害赔偿关系。(3)利益偿还关系)利益偿还关系利益偿还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3、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

    6、系。、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1)票据原因关系)票据原因关系:买卖、赠与、借贷等。:买卖、赠与、借贷等。(2)票据资金关系)票据资金关系(3)票据预约关系)票据预约关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一、票据权利的概念是指持票人凭票据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凭票据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两种。其中,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二、票据权利的特征二、票据权利的特征(1)票据权利是证券性

    7、权利。)票据权利是证券性权利。(2)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票据权利是双重请求权。(3)票据权利具有短期时效性。)票据权利具有短期时效性。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债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的区别?票据权利作为一种债权,与民法上一般债权的区别?三、票据权利的取得三、票据权利的取得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1)出票取得)出票取得(2)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第一,受让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第一,受让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第二,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第二,须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第三,受让人须为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第四,须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第四,须

    8、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四、付款请求权四、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依票据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依票据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利。因付款而消灭因付款而消灭因时效而消灭因时效而消灭付款请求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付款请求权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汇票、本票的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

    9、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个月。五、追索权五、追索权1、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的概念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追索权,是指当票据到期得不到付款或者在到期日前得不到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及其他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及其他法定必要费用的权利。因其一般是在票据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故又称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因其一般是在票据不获付款时才能行使,故又称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2、追索权的种类、追索

    10、权的种类(1)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2)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最初追索权和再追索权 3 3、追索权行使的要件。、追索权行使的要件。(1)实质要件,即追索权行使的法定原因)实质要件,即追索权行使的法定原因:A、到期追索权行使的原因:到期不获付款。、到期追索权行使的原因:到期不获付款。B、期前追索权行使的原因:、期前追索权行使的原因:汇票被拒绝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 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2)形式要件,即行使追索权的法

    11、定程序,也称追索权的保全手续:)形式要件,即行使追索权的法定程序,也称追索权的保全手续:A、票据提示。、票据提示。B、作成拒绝证明。、作成拒绝证明。C、拒绝事由的通知。、拒绝事由的通知。注意:前二个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持票人如不遵照执行,则丧失其追索权。后一个尽管也是注意:前二个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持票人如不遵照执行,则丧失其追索权。后一个尽管也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前应履行的义务,但不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持票人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前应履行的义务,但不是追索权行使的要件。持票人未按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并不丧失其追索权,只是负有损害赔偿之责而已。的,并不丧失其追索权,只是负有损害赔偿

    12、之责而已。4、追索权的消灭、追索权的消灭(1)未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未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权利。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不行使即归于消灭。个月,不行使即归于消灭。(2)抛弃追索权。)抛弃追索权。一、票据抗辩的概念一、票据抗辩的概念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予以对抗,并以此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提出相应的事实或理由予以对抗

    13、,并以此票据债务的行为。票据债务的行为。二、票据抗辩种类二、票据抗辩种类1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物的抗辩。又称客观的抗辩或绝对的抗辩。(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A、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B、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C、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D、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

    14、,必须一致,不一致的,无效。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必须一致,不一致的,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对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A、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以票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效所主张的抗辩尤某是南方有名的尤某是南方有名的“荔枝大王荔枝大王”。外出选购设备,尤某在他存款银行申请填写了一张大额转账。外出选购设备,尤某在他存款银行申请填写了一张大额转账支票,其中在出票人签章一

    15、栏,尤某填上了支票,其中在出票人签章一栏,尤某填上了“荔枝大王荔枝大王”。对方拿着该支票要求银行转帐付款。对方拿着该支票要求银行转帐付款时,银行以出票人签名不实为由拒绝付款。于是,该公司找到尤某,尤某认为时,银行以出票人签名不实为由拒绝付款。于是,该公司找到尤某,尤某认为“荔枝大王荔枝大王”就就是我,我就是是我,我就是“荔枝大王荔枝大王”,当地人谁人不知,银行也应该知道。,当地人谁人不知,银行也应该知道。请问:银行拒绝转帐付款理由成立吗?请问:银行拒绝转帐付款理由成立吗?(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的抗辩。A、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

    16、能力的人;、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C、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人或变造前签的章的人;、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人或变造前签的章的人;D、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经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经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签章

    17、的效力。A、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甲,甲,1515岁,他在票据上签名后转让给知情人乙,乙又转让给不知情人丙,丙又转让给丁。票据岁,他在票据上签名后转让给知情人乙,乙又转让给不知情人丙,丙又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未获付款。丁向甲、乙、丙三人追索。甲、乙、丙拒绝。到期后,未获付款。丁向甲、乙、丙三人追索。甲、乙、丙拒绝。请问:甲、乙、丙可否拒绝丁的追索?请问:甲、乙、丙可否拒绝丁的追索?B、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他人无权代理的或越权代理的;案例案例1 1:个人独资企业主朱某受某市海新

    18、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签发一张:个人独资企业主朱某受某市海新贸易公司的委托代理签发一张3 3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李某,后万元的支票给收款人李某,后李某请求付款时被银行拒绝,于是李某向海新公司行使追索权,该公司声称其授权朱某代理签发票据李某请求付款时被银行拒绝,于是李某向海新公司行使追索权,该公司声称其授权朱某代理签发票据的最高限额为的最高限额为1 1万元,故其只承担万元,故其只承担1 1万元的票据责任。无奈,李某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庭查明,万元的票据责任。无奈,李某不得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庭查明,海新公司的确只授权朱某代理签发金额为海新公司的确只授权朱某代理签发金额为1 1万元的支票。万元的支票

    19、。问:(问:(1 1)朱某的行为属于票据行为代理中的哪种情形?()朱某的行为属于票据行为代理中的哪种情形?(2 2)海新公司的申辩理由能否成立?()海新公司的申辩理由能否成立?(3 3)该)该票据责任应当如何承担?票据责任应当如何承担?案例案例2 2:A A公司经理张某,到公司经理张某,到B B手表厂洽谈预购一批名贵手表。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手表厂洽谈预购一批名贵手表。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 A公司从公司从B B手手表厂买进手表表厂买进手表100100只,总计货款只,总计货款5 5万元,以汇票结算。其后,张某派人到万元,以汇票结算。其后,张某派人到B B手表厂取走了手表,交手表厂取走了

    20、手表,交付其盖有付其盖有A A公司印章,并有经理签名,金额为公司印章,并有经理签名,金额为5 5万元的汇票一张。万元的汇票一张。票据到期后,票据到期后,B B手表厂持票到有关银行承兑,银行拒绝,遂诉请手表厂持票到有关银行承兑,银行拒绝,遂诉请A A公司给付票款。公司给付票款。A A公司以张公司以张某购表未获公司授权,公司事前对此一无所知,张某系无权代理,应自负其责,提出抗辩,经某购表未获公司授权,公司事前对此一无所知,张某系无权代理,应自负其责,提出抗辩,经查,张某已携表离开公司,不知去向。查,张某已携表离开公司,不知去向。请问:请问:A A公司的抗辩成立吗?公司的抗辩成立吗?C、票据上记载的

    21、债务人是被伪造人;、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是被伪造人;徐某想法设法搞到了甲公司在银行所留印鉴的复印件,伪造了甲公司的支票专用章、负责人徐某想法设法搞到了甲公司在银行所留印鉴的复印件,伪造了甲公司的支票专用章、负责人名章,进而伪造了一张汇票,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以徐某为收款人。徐某拿着这张汇票转让给名章,进而伪造了一张汇票,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以徐某为收款人。徐某拿着这张汇票转让给了乙。汇票到期后,乙的付款请求找到拒绝,乙于是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是伪造的,了乙。汇票到期后,乙的付款请求找到拒绝,乙于是向甲公司追索。甲公司以汇票是伪造的,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请问:甲公司的拒绝理由

    22、成立吗?请问:甲公司的拒绝理由成立吗?D、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经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因持票人权利时效经过或持票人欠缺权利保全手续而解除了票据责任。20002000年年9 9月月5 5日,甲食品加工厂因买卖生猪向乙养殖场签发了一张日,甲食品加工厂因买卖生猪向乙养殖场签发了一张4040万元,以甲食品加工厂开万元,以甲食品加工厂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乙养殖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户银行为付款人,以乙养殖场为收款人的现金支票。9 9月月1010日,乙养殖场从丙饲料厂购买了价值日,乙养殖场从丙饲料厂购买了价值4040万元的饲料,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丙饲料

    23、厂。万元的饲料,将该支票转让给了丙饲料厂。20012001年年3 3月月1010日,丙饲料厂持该支票向甲食品加工日,丙饲料厂持该支票向甲食品加工厂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行以该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厂的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该开户行以该支票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即自出票之日起6 6个月未行使个月未行使权利而消灭为由拒绝付款。权利而消灭为由拒绝付款。2、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或主观抗辩。(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A、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B、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

    24、票据金额能力的抗辩;、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能力的抗辩;C、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非法、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A、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恶意取得票

    25、据的抗辩;一名自称赵五的小伙持一张转账支票到甲公司经理部,要求换取现金。甲公司称只要赵五同一名自称赵五的小伙持一张转账支票到甲公司经理部,要求换取现金。甲公司称只要赵五同意支付支票金额意支付支票金额6 6的手续费,当即可以给付支票金额的手续费,当即可以给付支票金额2 2万元。赵五欣然同意,收款后,留下一张万元。赵五欣然同意,收款后,留下一张现金收条离去。现金收条离去。甲公司将支票解入付款人某银行时,银行以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甲公司将支票解入付款人某银行时,银行以存款人账户存款不足为由退票。甲公司只得按照赵五所留地址寻找赵五,方知地址是假的。情急之下,甲公司找到出票人一甲公司只得按照赵五

    26、所留地址寻找赵五,方知地址是假的。情急之下,甲公司找到出票人一公司要求偿款,遭到拒绝。事实上,赵五所持支票是从乙公司偷窃来的,乙公司到事发才发现支公司要求偿款,遭到拒绝。事实上,赵五所持支票是从乙公司偷窃来的,乙公司到事发才发现支票失窃。甲公司在追款未果的情况下,将乙公司告上法庭。票失窃。甲公司在追款未果的情况下,将乙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发现,当时甲公司未审核赵五的身份证件和支票来源。法院经审理发现,当时甲公司未审核赵五的身份证件和支票来源。请问:乙公司应否向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请问:乙公司应否向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2)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特定持票人的抗辩。)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

    27、特定持票人的抗辩。A、基于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基于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B、欠缺对价的抗辩;、欠缺对价的抗辩;C、欠缺交付的抗辩、欠缺交付的抗辩;D、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的抗辩。、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的抗辩。A、基于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基于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王某出差在外,住进了当地一家宾馆。晚上,该宾馆的服务小姐张某(熟悉王某)去了他的王某出差在外,住进了当地一家宾馆。晚上,该宾馆的服务小姐张某(熟悉王某)去了他的房间,提出要为他房间,提出要为他“服务服务”。事后,该小姐要求王某给她一笔钱,否则就将此事张扬出去。事后,该小姐要求王某给她一笔钱,否则就将此事张

    28、扬出去。王某无奈,就开了一张王某无奈,就开了一张2 2万元的支票给了张某,但是,王某在支票上使用的是别名。张小姐拿万元的支票给了张某,但是,王某在支票上使用的是别名。张小姐拿着支票去银行取钱未果,再去找王某,王某不理睬。张小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给着支票去银行取钱未果,再去找王某,王某不理睬。张小姐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支付给她她2 2万元。万元。请问:张某的诉求能否支持?请问:张某的诉求能否支持?1、票据抗辩的限制、票据抗辩的限制又称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针对人的抗辩而言的。又称票据抗辩切断制度,主要针对人的抗辩而言的。是指,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

    29、,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是指,是指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不能用于对抗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请求。票据权利请求。(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甲预备向乙出售价值如:甲预备向乙出售价值1010万元的货物,由于丙对甲正好享有万元的货物,由于丙对甲正好享有1010万元的债权,甲遂签发了一万元的债权,甲遂签发了一张以乙为付款人、以丙为收款人的汇票,乙对此汇票进行了承兑。但后来甲未向乙交付货物,张以乙为付款人、以丙为收款人的汇票,乙对此汇票进行了承兑。但后来甲未向乙交付货物,当丙向乙请求付款时,乙

    30、就不能以甲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行使抗辩,乙只能在依法对丙付款当丙向乙请求付款时,乙就不能以甲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行使抗辩,乙只能在依法对丙付款后,依据合同上的请求向甲主张相应的赔偿。后,依据合同上的请求向甲主张相应的赔偿。(2)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甲签发本票一张与乙,当乙请求甲付款时,甲可以乙欠自己之款主张抵销抗辩而拒绝现如:甲签发本票一张与乙,当乙请求甲付款时,甲可以乙欠自己之款主张抵销抗辩而拒绝现实付款。但如果该本票已转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自己与乙之间存在的抗辩实付款。但如果

    31、该本票已转让与丙,丙向甲请求付款时,甲不得以自己与乙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丙的付款请求。事由对抗丙的付款请求。2、票据抗辩的反限制、票据抗辩的反限制(1)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义务的;)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义务的;(2)恶意取得票据的;)恶意取得票据的;(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票据抗辩与民法、合同法上抗辩的区别。票据抗辩与民法、合同法上抗辩的区别。一、票据行为的概念一

    32、、票据行为的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根据我国根据我国票据法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余均为附属票据行为。其中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余均为附属票据行为。二、票据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二、票据行为的特点和性质(一)票据行为的特点(一)票据行为的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 2、无因性、无因性

    33、 3、独立性、独立性 4、文义性、文义性(二)票据行为的性质(二)票据行为的性质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三、票据行为的要件(一)实质要件(一)实质要件 1、票据能力、票据能力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二)形式要件(二)形式要件 1、记载、记载 2、签章、签章 3、交付、交付四、票据行为的代理四、票据行为的代理(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要件(一)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概念: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名称及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的意思,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2、构成要件、

    34、构成要件(1)明示本人的名义)明示本人的名义;(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3)代理人签章。)代理人签章。(二)票据行为代理的规定(二)票据行为代理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对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对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1、出票、出票2、背书、背书3、承兑、承兑4、保证、保证5、付款、付款1、票据伪造、票据伪造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之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35、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之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1)对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但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2)对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2、票据变造、票据变造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之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之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1)对变造人:)对变造人:如变造人在票据上已签章,应对其签章时票据上的文义负责;如变造人在票据上已签章,应对其签章时票据上的文义负责;如变造人未在

    36、票据上签章,则变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依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如变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则变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依刑法和民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事责任或民事责任。(2)对其他签章人:)对其他签章人:在票据变造前签章之人,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之人,应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对不在票据变造前签章之人,应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签章之人,应对变造后记载事项负责;对不能辨别签章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的人的效力,应推定其签章系在变造之前所为。能辨别签章是在变造之前还是变造之后的人的效力,应推定其签章系在变造之前所为。七、票据的灭失和救济七、票据的灭失和救济2.6

    37、,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某工行为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某工行为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10万元,出票后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个月付款的汇票。的汇票。2.8,乙公司发现汇票丢失,马上通知银行要求暂停支付。又于当晚在当地的电视台节目中做了作,乙公司发现汇票丢失,马上通知银行要求暂停支付。又于当晚在当地的电视台节目中做了作废声明。废声明。2.9,向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当天向工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向工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当天向工行发出了止付通知。2.10,法院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法院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2个月。公

    38、示催告期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个月。公示催告期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报权利。4.16,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了工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予以公告,并通知了工行。4.17,工行应乙公司请求足额付款,工行应乙公司请求足额付款10万元。万元。4.23,丁公司(从丙手中受让)持汇票到工行提示承兑,工行以该汇票已由法院除权判决,丁公司(从丙手中受让)持汇票到工行提示承兑,工行以该汇票已由法院除权判决,并依法付款为由拒绝了丁公司。并依法付款为由拒绝了丁公司。于是,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工行付款。于是,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工行付款。票据灭失的救济票据

    39、灭失的救济v挂失止付:丧失后,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付款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暂停支付。v公示催告:v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v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v法院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v期间:国内票据60日,涉外票据根据情况可延长,最长不超过90日。v付款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结束。v除权判决:无人申报,法院根据申请,作出判决。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v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内申报;申报的,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申报的

    40、,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一、汇票概述一、汇票概述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的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的当事人汇票的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持票人持票人付款人付款人背书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承兑人承兑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二、汇票法律关系和汇票当事人三、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商业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的种类汇票

    41、的种类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一)汇票的种类(二)汇票的种类(二)即期汇票即期汇票远期汇票远期汇票见票即付汇票见票即付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出票与到期为同一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没有记载到期日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定期汇票定日付款汇票:定期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计期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计期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注期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注期汇票汇票的种类(三)汇票的种类(三)一般汇票一般汇票变式汇票:一人同时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中两种以上身变式汇票:一人同时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中两种以上身份。份。二、出票二、出票(一)出票的含义(一)出票的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

    42、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二)出票记载事项(二)出票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1 1、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1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一项,票据无效。欠缺一项,票据无效。表明表明“汇票汇票”的字样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确定的金额付款人的姓名付款人的姓名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收款人的名称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 (2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

    43、见票即付。付款日期:见票即付。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出票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可以自由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上的效力v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记载事项不得记载事项否则,此项记载无效或者整个汇票无效。否则,此项记载无效或者整个汇票无效。v出票人记载“免除担保承兑和免除担保付款”该项记载无效;v出票人记载附条件付款或者不确定金额,整个票据

    44、无效。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v如:基础的买卖合同内容等。(三)出票的效力(三)出票的效力1 1、对出票人的效力:保证承兑和付款、对出票人的效力:保证承兑和付款2 2、对收款人的效力、对收款人的效力3 3、对付款人的效力、对付款人的效力三、背书三、背书(一)背书的概念(一)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于他人的票据行为。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记载相关事项,以转让票据权利或授票据权利于他人的票据行为。我国我国票据法票据法规定,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行为。”粘单:票

    45、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黏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粘单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结处签章。二、背书的种类二、背书的种类1 1、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2 2、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完全背书与空白背书:司法解释已经承认空白背书效力。司法解释已经承认空白背书效力。“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

    46、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效力。”3 3、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委任背书与设质背书背书记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被背书人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不得再以背书转让。,被背书人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不得再以背书转让。记载记载“质押质押”。被背书人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中几个重要问题:背书中几个重要问题:1 1、“不得转让不得转让”记载记载(1 1)出票人记载)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2 2)背书人记载)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2 2、背书的连续、背书的连续3 3、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

    47、背书的效力、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4 4、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又背书转让的、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又背书转让的(1)出票人记载)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汇票不得转让汇票不得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包括贴现和质押)(包括贴现和质押)(2)背书人记载)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的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包括贴现、质押)

    48、(包括贴现、质押)2、背书的连续性、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

    49、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3 3、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背书不得负有条件。背书时负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不得负有条件。背书时负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 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再背书转让的、汇票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再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背书人承担汇票责任。背书的效力背书的效力v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

    50、的责任。背书人: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四、承四、承 兌兌(一)承兑的概念(一)承兑的概念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汇票的承兑是付款人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制度。(二)提示承兑(二)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 1个月内。个月内。见票即付:无需承兑。见票即付:无需承兑。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不包括对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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